我的钱和你的钱不一样吗
税管员昨天打电话说,为纪念税收征管法颁布15周年,省国税局要举办税收有奖征文活动,主题是“我眼中的税收”。小李说了,在众多的私企老板中,我弃教经商(我曾经当过五六年老师),学历最高,文笔最好,对税法的学习理解也高……反正很是恭维了一番,最后落脚点是让我写一篇征文,题材不限,谈谈我眼中的税收。这一晌生意比较清淡,时间也比较宽裕,再者我心中确有一些郁闷,正好由税收引起,所以就答应了下来,写就写吧,反正写不好也不罚款。
“我的钱和你的钱不一样吗?”,是我和税务局打交道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我对税收征管法的一点意见,或者说是偏见,我就从事情的经过说起吧。
1989年,随着下海经商的潮流,我离开学校,告别五六年的教师生涯,开办了一家商贸公司,在亲戚和同学的吆喝帮助下,生意在平稳中悄然盈升,从月纳税几百元到几千元,2000年发展到月纳税一万多元,个人收入也比学校的同事们高出许多,商场难免摸爬滚打,倒也有惊无险。2003年我的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依法纳税,我的认识很朴素,生意有赚头,就有钱纳税,没钱纳税,生意也就没得做了,与其提心吊胆的偷漏税,倒不如用心多做两笔生意。抱着这样的心态,我和税务局在和谐中履行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就和讲故事一样,到了一定的时候,就要插入一段波折起伏的情节。2003年4月,我申请抵扣的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管员审核后不予抵扣,理由是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我申辩说上月国家已修改了这项规定,商业企业不付款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我是在网上看到文件才申报抵扣的,而税管员以文件没有转发到位拒绝执行。那一月我比自己的申报多交了两万多元的税。
过了一个月,税管员打过电话后又登门,说自己理解政策有误,我的那几张增值税发票能够抵扣,我多交的那两万元可以抵顶以后期的应缴税款,也可以退税,还给我赔偿了损失——两万元的银行活期利息十几块钱。由于两万多元的额外支出,使我少做了一笔生意,心中很不是滋味,但我还是为税务局的负责态度所感动,向税管员说了很多感谢的话。
如果没有去年八月发生的事,我对税收征管法公正威严的敬畏就不会有丝毫的动摇。那一月,我的老会计辞职不干了,新换的会计对申报程序不熟悉,几张增值税发票没来得及认证就申报抵扣了,她想以后再补办认证。税管员检查后认定我们要补交税款,对此我没有任何疑义,虽然我没有故意少报的企图,但毕竟少交了税,据说还给金税工程造成了很多麻烦,为此我给税管员和他们局长都表示了歉意。他们说你对我们的工作很理解,又不是故意的,就不罚款了。我说谢谢了,当我接过税票时,却发现是两张,税管员解释说那是滞纳金。我一看,近三百元。
三百元,不是大数,但一想到那是十元钱的三十倍呢,我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税款是国家的,谁也不能少交,少交就要受罚(或是滞纳金吧),但国家也保护合法收入和财产呀,听说最近还颁布了物权法。同样都是两万元,你多征了赔我十块钱,我少交了你收三百元,这公平吗?虽然赔多少罚多少,征管法都有明确规定,税务局也没执行错,但法的不公平就能让人信服吗?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但税收执法却是具体人实施的,税收征管法不应偏袒税务人员,而苛求纳税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在承担错误时的责任应该是相当的或是相近的,差距不应是十几元和几百元的比例。我这样挑刺,不是对税法的不敬,而是让它更能体现公平精神,从而更能深入人心。
罗嗦半天,就算是我的征文吧,但愿能获奖。
(特别说明:人物身份和情节纯属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