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独立没有理说明了森么?。。。台湾小伙伴说因为马叔女儿是美国人?完全没懂啊。。! (Hi_jolly)
個人建議若要討論事情 那麼請先具備一定的LEVEL才能對話
沒有底氣的言論說出來僅會凸顯自身水準
我從法律的觀點來說
程序不正義 處處充滿違憲或是違法的可能
為什麼說是"可能"?
因為到現在主事團隊都還不敢直接有GUTS說到底是"條約"還是"行政命令"
簡直是毫無擔當
除了原先ECFA法律位階本就未明確外
你今天執政團隊有guts那麼一開始就不要走審議
既然走了審議就不要怪在野黨杯葛
邏輯要先清楚
騙騙小朋友還可以
騙騙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就知道簡直是瞎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裡的是否需送審並不能只依據字面上來審
有違憲可能 就算特別法兩岸人民關係法高於一般法中央標準法
但是會高過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嗎?
實務方面是否需要修法, 是屬於立法權的行使範疇,
倘若行政部門認為不用修法, 只送立院備查, 則有侵犯立法權之虞,
仍須透過修法始竟全工(如兩岸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於2010年6月15日進行之修正)
則有「刻意逃避立法院監督」的問題
再者, 如果行政部門自己認定不需修法
立法院仍可自行提出相關修正法案.
如果否定了立法權將備查轉為審查的可能
完全只照行政部門決定, 可能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
再度有違憲的出現
2. 此處的"備查" 和這次張慶忠主張的程序也不一樣,
備查就不用送交委員會討論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行政命令審查程序。
有謂此處是「比照」行政命令的審查。但比照需有法律規定為依據。
而此次服貿協議比照行政命令的法律規定找不到, 因為根本沒有
而行政命令中只有七種, 服貿協議明顯沒有符合行政命令, 更無比照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