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条微博,不禁让我想起最近在秦老师课上提到的社会偏见,在课上我举了妓女(性工作者)的例子。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妓女不仅是一个非法职业,同时也是一个被社会整体看作是出卖自己肉体以换取金钱的不良职业。我个人对其的看法是尊重但不赞同(不鼓励也不排斥),尊重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与人生道路选择权,身为旁人,我们有的权利只是提出相对符合社会道德伦理与使社会秩序稳定的建议进行劝导,我们最终无法左右干涉别人对人生的选择。不赞同是因为在目前我国社会环境下,即使你没有任何文化素养,你也可以通过学习一种职业技能来使自己达到温饱,通过出卖自己天生拥有的事物来换取金钱,不仅是对自己灵魂的亵渎,同时也是对生育自己父母的玷污。对于妓女(性工作者)是否应该像在日本一样成为一种职业,进行立法保护时,我个人认为,从目前中国社会环境来看,立法后会很大程度上减少目前妓女患各种不良疾病的概率,也便于国家对于相关方面进行的管理;但我又很纠结,如果使这种职业合法化,会不会有更多来自农村、家境贫困的适龄少女受利益趋势(包括人贩拐卖从事不良职业),也进入到这种职业?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打破我国上百年传统“处男处女”的观念,会不会激发更多地社会矛盾,进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大众对于婚恋的看法会不会有更大程度的改变? 一想到这个问题就十分纠结,一方是面临患病无钱维持生计的妓女;另一方面又是传承许久地传统思想与婚恋观念。好想问大家如何看待妓女(性工作者)在我国合法化这个问题,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