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痛苦的活着,还是有尊严的死去——看台湾著名主持安乐死视频有感

  希望以后能医学昌明,人们越来越少受病痛的折磨
  @长不胖的橘猫 2019-02-28 19:46:20
  难道自己连死的选择都不能有吗,支持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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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错,人总要能选择自己的生死
  @huhuanchi 2019-02-28 20:11:31
  @宝雨2019 :本土豪赏3个 码字光荣 (300赏金)聊表敬意,好男要写书,好女要码字。【 我也要打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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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分感谢您的支持和厚爱
  @南客归北 2019-02-28 21:38:38
  还是尊重当事者的权利!现代医学也使得一些病者求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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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真的要立法,里面的法律漏洞很多,不好监管
  比如说,安乐死到底谁来决定,是病人自己还是亲人?
  如果病人不是因为痛苦或者绝症,而是为了省钱该怎么办
  总之,问题很多,不好执行,害怕被不法分子利用
  痛苦的值了,一是让将死之人痛苦,二是让活着的人花太多的钱
  活人死人都痛苦
  @nmnpc 2019-02-28 23:47:47
  想要尊严得去瑞士——去瑞士得有钱。没钱就去不了瑞士——没钱就没尊严。
  综上所述,尊严需要金钱物质基础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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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度奇特
  @薏薏2018 2019-03-01 05:43:16
  在中国能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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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很难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源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源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F.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又名《新大西洋》)一书中,主张实行自愿的安乐死。D.休谟支持安乐死。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前提是患者必须通过填写“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和“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明确表明不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凡年满19岁的成人,不论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填写事前意向书。该资料在患者未来被判定无治疗意义,即将死亡时,可作为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资料使用。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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