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由于最近如火如荼地生病,全力以赴打点滴,披星戴月吃药片,速度就下来了,也粗糙了许多。见谅。另外,这个故事复杂,细节、特点一一说清楚,恐怕N多字。我会写到吐血,大家也会看到昏厥。同时,变成小说类型,也不是我个人所喜欢的。)
根据第二名陪聊女的社会人际交往情况,外调民警找到了与其相熟的几个朋友进行摸底询问,得知该女子曾在我市某小区租住了一间楼房。
根据以上线索,民警迅速赶到该住宅小区,经敲门无果后,找来开锁人将房门破拆。进屋后,就发现一名年轻女子赤身裸体躺在主卧室的床上,小腹部位血肉模糊,并插有一把臧刀。在得到这个消息后,司马局立即带领专案组来到案发现场。
虽然当时时值盛夏,但室内一直开着空调,尸体腐败程度不高。初步尸检结果显示,死者的死因系脾脏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腹部的多处刺伤为致命伤;尸体表面的嘴唇、脸颊、脖颈、乳房和大腿内侧等部位留有大量人类牙齿印记,同时伴有充血性紫斑手指掐痕;死者外阴部留有凝固的精斑,肛门括约肌重度撕裂伤,并同样提取到精液成分。
现场的凶器为死者书架上的收藏品,我们在臧刀上提取到清晰的指纹,房间其他可手触部位均能提取到大量指纹。现场有很大的翻动痕迹,室内抽屉、柜门等均被拉开,死者家中和挎包内的财物被洗劫一空,其手指、颈部留有陈旧性饰物压痕,说明佩物也被劫走。同时,在地面提取到三种不同足迹,分别为二男一女。
结合室内温湿度,查看死者的尸斑生成情况和腐烂程度,法医老刘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7月10日的凌晨时分。
听到法医老刘的这句话,我们立刻想到,第二名男死者曾经在7月10日当晚的饭局中说起最近泡上一个女大学生,并在今晚可以搞定,然后于21时乘坐出租车离开饭店,然后被人抢劫后冰冻致死。他的死亡时间与女死者的死亡接近,就是在同一个夜晚,似乎有着某种隐秘的联系。
而且,经查证,男死者口中的所谓女大学生,就是这名死亡的陪聊女。我们也一度根据两起捆绑杀人案中呈现的相同细节——红色夏利出租车,推断两起案件的出租车为同一台,其司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第二名陪聊女,确与前两起捆绑杀人案中的两名死者有着间接或者直接的联系,有可能是出租车司机的帮凶或者诱饵。如果以上调查结果和相关推论全部可以成立的话,女死者应该在当晚与男死者通过电话联系后,得知了其所在的饭店位置,然后出租车司机立即前往饭店门口趴活,在接到男死者后,将其抢劫并囚禁在一个冰冻的环境中致其死亡。至于为何要在杀掉男死者后对同伙施以毒手,似乎可以理解成,凶手已经决定收手不干,担心女死者会走漏消息,所以才杀人灭口。
18、
司马局长当即就说:不对,肯定不对!
首先,凶手没有理由在刚刚制造了第二起捆绑杀人案后,立即就杀害自己的女同伙。要知道,我们是在三天后才在搅拌机里发现了男死者,凶手怎么就能预料到我们会通过男死者的联系方式找到这个陪聊女,并根据同是陪聊女的这一工作特点,将第一起案件中受害女大学生与之串连到一起呢。
其次,如果是两人共同策划了这样一起恶性连环杀人案件,彼此之间的关系必定十分牢固,可是刚刚抢劫了这么一点点财物,就仅仅为了防止那个潜在的走漏消息的风险而杀害同伴,在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即便真是这样,他既然能想到我们会根据男死者的人际关系找到女死者,为什么不会想到我们也会根据女死者的人际关系找到他呢,这明显就是一种自我矛盾嘛。
还有就是,即便凶手就是一个思维忽而缜密忽而松懈的马大哈,他为什么要在杀掉同伙时,还要强奸并鸡奸女死者,并抢劫了女死者家中的财物。
司马局长的分析具有一定道理,但我立刻对他进行了反驳:如果凶手真的思维缜密,甚至达到一种极端化的程度,他有极大可能性会预料到犯罪后的潜在风险,如您曾经说过,凶手在施罪后具有无限放大风险的意识。所以,即便是抢劫金额很少,但为了自身的安全,他也一样有理由对自己亲密的同伴下毒手。另外,既然女死者是外地人,他的这名同伴也有可能同样是外地人。在行凶之后,完全可以逃离本市,让我们没处寻找。还有,您刚才说过,两人关系应该十分密切,那死者的房中应该会留有凶手的一些物品。所以,他所谓的抢劫,其实就是为了制造抢劫强奸杀人的假象,更重要的是,他要拿走死者房中所有属于他的物品。
法医老刘听了半天,立即插了一句:佳慧,如果凶手有意伪造抢劫杀人的犯罪现场,并取走自己的物品,但为什么现场遗留大量指纹,甚至连凶器还没有被擦拭,你认为他有必要留下那么多的指纹吗?要知道,即便作为一个犯罪新手,也会具有一定的反侦察常识的,肯定清楚警方会通过指纹找到自己的。
听老刘这样说,肖天明也插了一句:现场发现三个人的足迹,其中一个应该就是女死者,那另外两个男性足迹属于谁的呢?如果其中一名是凶手,另外那个人是否是另一个同案犯呢。也许,出于某些我们还不知道的客观原因,他不在乎留下的自己的指纹,甚至是故意留下的,从而扰乱我们的侦查视线。或者,他才是那个杀害女死者的凶手。我们也可以这样推测,他与凶手早就相识,关系也十分牢固,但没有参与到捆绑杀人案件中。当凶手预料到自己的犯罪风险后,就要求这个伙伴共同杀害女死者,留下他的指纹制造犯罪现场的假象,能够让自己逃脱。既然是这样,留下指纹的可能性就应该是存在的。
司马局长立刻就说:不对,欲盖弥彰,太欲盖弥彰了,凶手如果真的思维缜密,具有一定反侦察意识,甚至想到借用游离在捆绑杀人案之外的第三人之手杀害自己的同伴,他更不会犯故意留下他人指纹的错误,这简直就是太幼稚的犯罪行为,咱们警察又不是笨蛋,连这点都想不清楚。而且,他就不怕我们通过这些指纹查到那个同伴,进而找到他吗?别跟我说什么那个同伴不怕留下指纹,如果是有预谋的犯罪,一切都是事先策划好的,尽量不留下任何纰漏。
然后,司马局长又对我说:桑佳慧,我就说一点来反驳你。先不考虑是否存在另外一个帮凶,假设按你所说,女死者既然是外地人,那个凶手也是外地人,他不会顾虑自己的身份被拆穿。但是,别忘记,目前咱们一切假设的前提是,凶手就是那个出租车司机。如果我们加大对出租车的排查力度,甚至将全市的出租车挨个过筛子,你觉得他会认为自己能轻易逃脱吗?
“黑车,如果他开的是黑车呢,并没有任何拍照和证明,他还会顾虑什么呢,杀人之后完全可以拍屁股走人”,我立刻接了一句。
司马局长顿了顿,想了一会,说:有点道理,如果是黑车,他真的不会顾虑太多。但是,那也不对,既然两人关系如此密切,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的,女死者在本市的朋友难道会对此一无所知。还有就是,如果他真是开黑车的,说明在本市已经有了一定的生活基础,排查起来也不会太困难的。
当初就犯了个错误,没有给相关人物取名字,现在弄得人称有些混乱,大家尽量看,看不明白的,我重新设计人名,就清楚了
有个错误,就是十六小节的最后一段:就在这时,外面摸排的民警告诉我们,那名陪聊女和当晚拉载男死者的红色夏利出租车都找到了,不过那名陪聊女已经是一具尸体了。
更改为:就在这时,外面摸排的民警告诉我们,那名陪聊女已经找到了,不过,却是一具尸体了。
最近身体严重不好,似乎是肾脏出了一些问题,还在不时接受观察,没有确诊,我会尽力更新的
19、
我们争论了半天,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对女死者的具体尸检工作正在法医室里紧张地进行着。
不久,法医老刘将尸检结论报送给我们,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样本分别属于两名男性,肛门中的精液则属于第三名男性。
得到这个结论后,我们立刻做出判断,如果女死者确为其同伙所害,那么同伙的人数似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一个人。假设如肖天明推测,他找到了与自己交好、但未曾参与捆绑尸体系列案件的朋友协助自己谋害了女死者,但出于常理考虑,这种杀人案件没有必要牵涉更多人员,将风险再次扩大。
如此一来,两起捆绑杀人案的凶手应为四个人,分别是:第二名女死者(勾引修配厂经理的陪聊女)、红色夏利出租车司机和另外两名男性。具体做案形式为:第二名陪聊女在掌握了第一名女死者的行踪后,通知了她的三个同伙,然后由这三名同伙实施了抢劫捆绑杀人,制造了第一起案件。之后,第二名陪聊女与修配厂经理结识,摸清其底细后,于7月10日当晚邀其来到自己家中。此时,其家中藏匿的三个同伙将修配厂经理绑架,并囚禁于冰冻环境中。同时,出于逃避罪责和回避风险的考虑,又将这名陪聊女杀害,并制造了抢劫强奸杀人的虚假现场。
20、
就在这时,法医老刘将精液化验结论送了上来。死者阴道内提取的两份精液样本中,其中一份通过比对,与第二名男死者(修配厂经理)具有同一性。这就说明,当晚修配厂经理已经平安到达女死者家中,在与其发生性行为后,被藏匿其家中的同伙绑架并杀害。
看来先前的推论存在着一定错漏之处,通过细致分析,我们认为这个捆绑杀人的团伙仍旧是二人。确切地说,肖天明的推理应该是正确的,出租车司机有可能找到一个游离于捆绑杀人案件之外的第三人帮助自己杀害了女同伙。
司马局长想了想,说:似乎还是不对。如果我是出租车司机,我将修配厂经理送到女同伙家中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立即将其控制住,为什么非要等到他与自己的同伙发生性关系之后才实施呢?
肖天明说:如果凶手体格弱小,并没有十足把握呢?他有可能将男死者送到目的地后,然后潜伏在门外。当女同伙与男死者发生性关系熟睡时,利用钥匙偷偷打开房门,实施了绑架。然后放进那个第三人,又对女同伙实施了强奸杀人。
我立刻就说:这也不对,出租车司机要是已经有了杀害自己同伙的心理,他肯定已经事先和那个第三人打好了招呼,两人会一同进入女同伙房间。以两个男人和女死者的力量,对付那个修配厂经理还是绰绰有余的,完全没有必要等到发生性关系之后。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为了稳妥起见,出租车司机与第三人始终在门外潜伏,当女同伙与男死者发生性关系后,再进入房间实施绑架。然后,又对女死者实施了强奸。可是,出租车司机为什么也要强奸女同伙。既然他处心积虑要回避自己的风险,他不应该留下精液这么重要的一个证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