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16:02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6 23:08:05
作者:小乖猫出动 回复日期:2011-11-16 22:59:25 回复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6 22:56:06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2: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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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个书呆子。刑侦和经侦,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是交叉的。刑法266条的诈骗罪,就已经规定了这类案是刑事,属于公安局管,至于是刑侦或经侦,有时并不是那么细。
好了,不讲了,鸡跟鸭讲,讲不清。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22:03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6 23:14:51
作者:小乖猫出动 回复日期:2011-11-16 23:02:24 回复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6 22:48:40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2: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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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没懂我的意思。告诈骗,就是为了不执行民事判决,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一招,拖。
我是没有完全证据搞倒你,其实你也没有完全证据说你的汇款是借款。
民事案,公安不介入,刑事就可以介入,找证据。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28:10
@俺是虎虎 很多人都像午后一样分不清楚普通诈骗和经侦管辖的诈骗。
我就我经办的,能弄懂的给你说几个罪名,
合同诈骗,最常见,因为我们是边境城市。
信用卡诈骗,去年有专项行动,搞了很多,我写的文章还上报纸了。信用卡诈骗针对的是恶意透支,所以我们又抓了几个提供套现的非法经营场所。起诉意见书已经到我手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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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举一个,贷款诈骗。你没办过吧?
我接触的案子,多数开始并没有定具体罪名,至于什么合同诈骗还是什么诈骗,最后才定,怎么开始就分得那么清楚。
至于说那是属于我管,那是属于你管,整个一个教条,具体不会这样,除非你要推。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42:50
我刚百度了一下,拿汇款凭证要钱的人还真多。我细细看。你们该睡觉的睡觉吧。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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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学过民法没有?不懂谁主张谁举证?汇款单是借条吗?如果法官乱搞,那就只有把事情搞大,就想彭宇撞徐老太的案子一样,让法官出丑,最后达到目的。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47:25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6 23:45:57
我接触的案子,多数开始并没有定具体罪名,至于什么合同诈骗还是什么诈骗,最后才定,怎么开始就分得那么清楚。
至于说那是属于我管,那是属于你管,整个一个教条,具体不会这样,除非你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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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下,你是如何协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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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助,你要我写小说吗?几句话讲的清。
我到经侦部门讲课都好多次,因为他们有些方面从业务上分不清与银行有关的罪与非罪。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46:18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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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样样有。其实这些罪在实际中是不够的,没办法,检查院只能以一个比较接近的罪起诉。
千万不能照本宣科。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56:39
提醒:款项往来最好书面交易
究竟谁欠谁的钱,眼下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可事实上,通过银行账号存汇款,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也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可如果哪一天,一位朋友通过银行卡还你欠款,而事后又反过来凭着汇款单据告你“不当得利”,这样的冤枉官司你该如何面对?
我没学过民法,对于那句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解还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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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个案子里,谁要人家还款,你必须明确那笔网银的钱是借款,谁有证据证明?而且必须是原告拿证据,被告没有任何义务证明是不是借款。
@火宅之猫2011 2011-11-17 00:02:16
面对基于证据,法官应当如何采信和取舍?
天朝好像既不承认自由心证,也不承认法定证据证明力,承认的是实质证明力之类的东东
于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会非常激烈,法官裁决的自由度也大,最后变成谁关系硬扎,谁就赢
乖猫这个案子,就算判了,相信也执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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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和优势证据制度,这些天朝也有应用,很少。只要一方不服,往往会出乱子。
彭宇案就是典型,最后彭宇向媒体公布,又翻了过来。
@小乖猫出动 2011-11-17 00:06:04
2011年2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9200元,被告当时承诺于2010年3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汇至被告银行账户下。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但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认可收到该款项,却主张该款项系原告偿还被告母亲欠款,因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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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报案诈骗,就是怕法官采用优势证据,偏原告。
一旦刑事立案,就可能要搜查证据。只要认真,没有查不出真相的。
@小乖猫出动 2011-11-17 00:09:17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6 23:59:09
@小乖猫出动 2011-11-16 23:46:18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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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喜欢扣字眼,我的意思是诈骗远不只这几种形式。不是四种,40种也未必包含的完全。
我建议你多看案例,条文是死的。
你大概是个律师助理,肯定不是经帧的。
睡觉。
@小乖猫出动 2011-11-17 00:15:15
@午后的60后阳光 2011-11-17 00:12:44
@小乖猫出动 2011-11-17 00:06:04
2011年2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9200元,被告当时承诺于2010年3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汇至被告银行账户下。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但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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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再说两句,你的思维跟彭宇案法官相似。
老太太说彭宇撞她,彭宇说没撞,法官要彭宇自己证明没撞,彭宇证明不了,判彭宇撞。
最后翻了天。
小乖猫,严重缺乏实际经侦经验,满脑子本本条条。
我们在实际案件中,也经常碰到民事诉讼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有些时候,觉得对方可恶,就想办法往刑事案件转(主要是找出对方虚报材料,诈骗贷款),效果几乎是立竿见影。谁不怕坐牢?
但多数时候,我们也不会,如果真的刑事案件成立,我们内部有人可能要承担渎职罪。
刑事案件,一定要有充分证据来判案,因为后果不能弥补。
民事案件,目前有两种做法。一,有充分证据,才判决。二、即使没有充分证据,法官根据优势证据,也判。这种是有个理论前提的:就是只要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审查,就算搞错,后果可以弥补。
小乖猫,说的这案子,一般来说会驳回,但也有法官按照上面第二种做法,使得诬陷成功。为阻止这种情况发生,受害人应该转刑事。
一、 阻吓对方,让对方意识这么诬赖的法律后果。
二、 延长案件时间,寻找更多证据。燕过留痕,只要认真,经济案件一般是有很多相关证据的。
比如,受害人在最初借出43万时候,也会有走帐,转帐,甚至跟他人借的证据;一般借钱人,只要不是开始就准备讹诈,会跟对方说,为什么要借43万,这就留下线索,拿到43万,不可能一天到晚放自己口袋里吧。人家可以问,你帐上一下增加的钱是哪里来的?等等。
小乖猫,问汇款单能不能作为借款凭证,这是缺乏基本常识。.
公安在立案前,需要一定证据,没错。但展开案前的调查,是可以吧。否则,电话报案,警察完全可以不出警。
以上是我的粗浅认识,见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