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汪夫妇官宣离婚,名下9亿财产怎么分?


大家好,我是大师兄。
最近,某对明星夫妇终于离婚了。
根据台湾省媒体发布的声明,二人已经在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承诺共同抚养两个孩子。

疫情至今,两人长期分居台湾、北京两地的传言一直没有停止,早在今年5月中旬,大S已经取关了对方,并不断通过媒体透露想要离婚的讯息。至此,十年婚姻终于走到终结。
在这段婚姻中,大S秉持了“人狠话不多”的性格。认识4个月就闪婚,婚后放弃事业一心顾家,甚至为了生育孩子放弃自己坚持多年的瘦身原则,成为了自己口中最怕的“海象”身材。然而,一切努力还是没有让婚姻继续维持下去。
她说:“我是那种做了决定就不会让自己后悔和回头的人。”这次快刀斩乱麻的处理,也是让众人大开眼界。
不过,一纸离婚证书,得来容易,二人名下的财产,分割却难。根据台湾省媒体爆料,大S名下有6亿余台币豪宅、以及“S hotel”3.5亿台币资产等,合计超9亿台币财产进行分配,并且还涉及子女日后相处模式等问题,也是一堆不小的麻烦。

虽然双方在公司利益上没什么瓜葛,但离婚不仅是情感的分割,更涉及到双方财产的切割,而保单作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比较难以分割的。
不少人在投保的时候,因保险的豁免等功能,在投保时往往选择相互投保。待到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保险的处置问题,就涉及到了以下两点:
1. 保单受益人的变更;
2. 婚内财产的分割。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离婚了,保险应该怎么处理?

一、离婚了,保险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一张保单权益的行使,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通俗点说:购买保险的人,就是投保人;保单所“保护”的人,就是被保险人;而保险理赔后拿到钱的人,就是受益人。
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主体,也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得现金价值的主体。
被保险人的权益:被保险人是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确认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效力以及保险金额、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等。
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比如说,大师兄给自己投保寿险,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大师兄自己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大师兄给母亲购买医疗险,那么大师兄是投保人,母亲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假如大师兄给母亲投保重疾险,那么大师兄就是投保人,母亲是被保险人,而受益人可有指定和法定两种。

图片来自电影《受益人》
1. 指定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
指定受益人没有人数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者同时指定几个人为受益人。
2. 法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现实中,很多人投保后,保单的受益人都是默认的“法定”受益人,比如意外险、一年期保单,甚至互联网销售的包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也默认受益人为“法定”。
二、婚姻中的保单,受益人是谁很重要
在现实中,离婚时或离婚后关于受益人的官司不少。我们先看看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看起来有点复杂。
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解释下或可存在的几种纠纷。
1. 
<未指定受益人,婚姻关系发生改变>
受益人应该是谁?
2017年12月,26岁的张女士婚前为自己投保一份定期寿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张女士本人,保额100万,每年缴费1000元,保障至55岁,默认法定受益人。2018年9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婚后继续为保单缴费;2019年1月,张女士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按照100万的理赔金额赔付身故保险金,应该给谁?
张女士的妈妈与陈先生就理赔款的去向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点,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作为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陈先生与张妈妈各拿到保险金额的50%,即50万元。

2. 
<夫妻互投,婚姻关系破裂>
受益人应该是谁?
小明的妻子小颖为小明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其后二人离婚,小明与小花再婚后小明身故。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小明的妻子”,保额应该赔付给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点: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答案是:受益人小明的前妻小颖,因为保单为小颖所购买。
而如果小明的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小明的妻子小颖”,清晰地通过关系和具体姓名约定了受益人,则符合解释“(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额按照遗产处理,由小明的妻子小花继承。

因此:
1、如果购买人寿保险或是带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无论投保目的是想为自身购买定期寿险给父母做保障的独生子女,还是夫妻相互投保后婚姻状况发生改变,都应该重视保单受益人的问题,在合适的时机指定保单受益人,清晰地通过关系和具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将保险金额的收益权确定到具体的个人,避免纠纷的产生。
当然,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指定的是子女,这个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容易改变和被打破,除非子女早于父母离世,这笔身故保险金才有变成遗产的可能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
2、如果投保的时候没有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还是可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修改哦!

二、离婚了,保单怎么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可能为对方、为自己购买了多张保单。尤其是现如女同志掌管家庭财政大权,往往自己一张保单都无而给家庭顶梁柱连买几张保单。
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保单应该怎么分?
1、哪些保单可以分?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一句话,就是:那些有现金价值、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可以分!

A、什么保单,有现金价值?
主要包括人身险中的重疾险、寿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险、特定疾病保险(防癌险)等有现金价值的长期险种。其他价格比较低、保障期间较短的险种(比如百万医疗险),通常不会引起纠纷。
B、什么保单,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a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
如果保险费是由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购买,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是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购买的保单,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续交保费,续保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可以退保后按比例分割现金价值。
b:婚后购买的保单。
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离婚时可以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夫妻一人一半)。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身保险的,变更投保人和相应受益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有保险利益。再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间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仍需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这里最大的风险是,投保人可以选择退保,导致保单失效;而被保险人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投保其他保单,因而失去保障。

因此,最好在离婚时变更相应投保人和受益人。特别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单,离婚时不管是否分割保单价值,也请及时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2. 保单如何分割?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结束,分割的是保单的价值,如现金价值、账户价值,而并非保额。
双方可以直接退保,分割退回的钱,这样的方法损失比较大。另外,也可以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和账户价值,一方给予另对方现金补偿。既分割了保单归属,又有持续保障。
严选小课堂:每个人在给对方投保的时候,心里想的都是天长地久。但是婚姻关系不是永恒,也会有一天成为曾经拥有。在婚姻关系走到头的时候,千万不要意气用事、赌气逃避,至少应该把保单关系理清。
另外,人只有在生病的时候才能知道,能够在这时候守护你的,只有当初买下的那张保单。因此,在财务升值的时候,不要忘记给自己“存笔巨款”,人生不会永远都是丰年,但保单却是谁都分不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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