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常困惑於一句話: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如同一個被逼到絕路上的好人,最後怒吼出的那句“你會得到報應的!”
蒼涼,悲壯,無力。
死者已經魂歸西天了,死者家屬的生活已經揭不開鍋了,幾十年後,死者沉冤得雪了,被給予了一定金額的補償。
這還稱得上“正義”嗎?
沉冤得雪應該是即時性的而不是延時性的。
今天上午,查了一下這句話的出處,原句為: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正確的翻譯應是“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說得再直白一點,遲到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1963年,小馬丁路德金也說過類似的話,《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來自伯明翰監獄的信》),原句為:
justice too long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翻譯過來就是:正義遲到太久等於沒有。
佈萊克法律詞典是最經典的法律著作之一,其中也有類似敘述:
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
意思很明確,正義既不能缺失也不能遲到。
反過來的意思也非常明朗: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可見,遲到的正義本來就不應該存在,遲到的正義從來就不是真正的正義。
請大家不要再誤傳這句毒雞湯了,太害人了!太迷惑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