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热评】残疾人街头拉二胡卖艺遭驱赶,难道是城管队员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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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管驿站原创

近日一段“残疾人街头拉二胡卖艺遭城管驱赶”的又成了热门。5月17号,微博用户@芥林rg发布了一段视频,事情发生在重庆渝中区,一位残疾艺人在街头拉二胡卖艺,遭到城管驱逐。视频如下:



视频中,执法人员解释说:“前面就是个XX宾馆,专门有政府啊外国人啊跑到这里来。”“像这种人在大街上影响形象。”引起了拍摄者与之理论。

目前该视频在微博已经播放超过47万次,“摊贩经济”带来的和谐再一次被打破,社会对“城管请摊贩出摊”的一点好感被击打得荡然无存。
就此事,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科对媒体记者回应:
1
因为疫情并没有完全结束,所以城管执法人员担心老人此举会对疫情防控不利;
2
城管队员出于对老人安全考虑,担心老人在此卖艺,会被过往的自行车、电动车碰撞,有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
3
城管队员“影响观瞻”的言论确实不妥,因为城管执法队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不高,所以这样的表述确实让人产生了歧义与误解。
详细请看视频 

城哥认为,此次事件中城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光责怪当事城管,我们分析一下:
1
城管部门有权力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没有。据了解除公安机关,其他行政部门,包括城管部门(综合执法)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所以,拉二胡乞讨(包括其他流浪乞讨)城管部门没有管辖权。
2
收容条例废除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所以民政部门不管。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也没有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街头艺人(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执法。从授权的角度来看,如果重庆市人代会如果没有明确授权,城管人员是没有此项管理的义务的。
4
一个没有城管权利和义务的管理街头乞讨行为,城管人员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去管理呢?
我先说一下我经历的一次会议,有一次大型活动,县里开各个职能部门会议,在会上,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流浪乞讨人员如何清理的问题,县领导先要求公安局清理,公安局说他不犯法,公安没办法强制带人,除非有人报警违法,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属于民政局管,交给他们清理。民政局参会人员赶紧说,现在收容条例废除了,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必须乞讨人员自愿救助,民政局才能把人带走救助,目前没有强制力,硬要强制带走,就违法了,因为这事全国其他地方的民政局处理了不少人,我们不能因为这把饭碗丢了。这两家往外推,有人提议城里面的事交给城管吧,我一听大为光火,又把不占闲的事推给城管,站起来说,现在依法行政,城管部门一直没有此项权利,不能乱执法,乞讨人员一直以来都是民政局的工作,他们有经验,清理不走可以叫公安协助,公安局有强制带人的权力,最后,领导考虑再三决定,把清理流动乞讨的事交给了民政和公安了。
现在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城管在政府职能部门中属于弱势部门,号称“垃圾筐”,其它部门不愿干,没油水的工作都想推给城管部门,美其名曰“综合执法”,城管人员深受其害,出力不讨好,群众意见大,社会形象差。
重庆市城管部门也深受其害,不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政府领导安排了,明知不管干也得干,没有强制权,只能劝导管理,劝导不听的也没有好的办法,知道是本地的,大不了再去求助办事处(社区),有时候为了达到清理效果,部分执法人员(责任心强的人员)可能会言语粗暴,以期达到效果,同时也暴露出其素质低。

城哥建议:对上不媚上,不是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坚决不接;对下不欺压,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下一次,碰到街头拉二胡的乞讨人员,城管人员也大大方方的捐10元钱,管理的事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去吧,不要再装什么“恶人”,说不定被吃瓜群众以《最美爱心城管》发到网上成为正能量网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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