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溺婴现象到底多严重?



三观要正,开车要稳。
                 ——李三观
 
《野史纲目》第707期
  ——野史纲目——
清代溺婴多为女婴,把刚出生的女孩溺死在尿桶、水盆里的比比皆是,甚至达到了“无一户不溺”的程度。
溺婴,顾名思义,是指将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按在水中溺毙,从而达到强行剥夺婴儿的生命的结果。
这种行为,在我们现代几乎无法想象,但在古代很长时间里,却是一个习以为常的事情。
尤其在清朝,这种事情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某些地区,甚至达到了“无一户不溺”的地步,而被强行溺死的,差不多都是女婴。
由于被溺死的女婴实在太多,让清政府都不得不出面干涉,但官府说了也是白搭,依然有大量刚出生的女婴被毫无人道地溺毙。
到了后来,溺婴都溺出来了新花样,各种快速让婴儿死亡的手法层出不穷,试想,若不是溺婴现象多到泛滥,又怎会“技术升级”呢?由此可见,清朝的溺婴现象有多严重。

清代溺死女婴,已经成了一种人人轻车熟路的惯例。
熟络到什么程度呢?一般来说,只要有妇女生育,接生婆接生之后,一看是女婴,就会问主家一句”存否“,一旦主家说不留,那么这个女婴在下一秒就会被头朝下放进水盆里。
然后,静待片刻,看婴儿身体不动,溺婴便就此结束。
整个过程,女婴的生母、接生婆,甚至女婴的家人,但凡在场的人,没有一个人会进行阻止,仿佛被放入水盆中的,只是一个物件。
换句话说,一条鲜活的小生命在眼前流逝,根本不会引起太大反应,哪怕是女婴的生母,也大多”坦然观之“。
如果这种现象,只存在于一两户人家,那可以说这几户人家的人冷酷没人性,但事实是,在清朝大部分人家中,都存在这种事情。
据相关文献记载,清朝时溺婴现象多存在于南方,像福建等地尤为盛行,差不多每一家都多多少少曾溺死过一个或者多个女婴。
另外,除了福建之外,像广东、浙江、山西等省份,溺死女婴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并且,这种溺死女婴的事情,并不是仅仅存在于某个短暂的时期,而是整个大清朝基本上都时有发生。
早在顺治皇帝在位时,就有官员上奏,指出福建、江南等地”甚多溺女之风“,而在雍正时,时任湖南藩司的官员朱纲,某次就向雍正皇帝提出,”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甚至,当地百姓对此”恬然不以为怪“。
另外,包括各地的县志、地方志中,也多有此类事件的描述,如”建宁俗多溺女“、”祁阳溺婴甚多“这类字眼,几乎是数不胜数。
由此可见,溺婴,尤其是溺女婴,在清朝已经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
而这些溺婴的人家,不仅仅是我们所认为的普通人家,甚至包括一些中产之家,同样也会有该类事件的发生。
比如,在江西南安府,家中光景稍微不错的,只要妻妾生了女儿,则是”仅留一二,余者皆溺“。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家里所生下的女婴,十个中只留一两个,剩下的全部都要被溺死,需要注意的是,这还是中产之家。
至于那些境况更次的普通人家,以及贫苦人家,这个比例更高。

江西靖安县,在清朝中期时,人口大约有三万多户,根据资料记载,一年中生下女孩的数量大约在五千上下,但存活的仅有几百,其余的,大多惨遭溺毙或丢弃。
而对于溺婴这种事情,清政府不是不知道,从雍正开始,就有不少相关的政策来对这一恶俗进行阻止,比如在雍正年间,山西的知府就出台禁令,禁止民间溺婴。
并且,为了让政策实施得更彻底,知府还联合当地士绅,共同进行劝阻,以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但结果是,溺女婴的事情,该有还是有,明着不能来那就暗着来。
因此,即使是到了乾隆年间,这种现象仍旧存在,当时有个著名的学者郑光策就在自己所著的书中提到,福建福清县一带,几乎是“无一户不溺”。
可不要以为仅仅是福建这些偏远地区才会有这种事,包括当时号称”首善之区“的直隶,也就是如今的河北,照样也”溺婴者多有“。
而再往后的同治、光绪年间,随着朝廷对于地方管控的放松,溺婴更是泛滥成灾。
“广东、福建、江西、浙江等省仍有溺婴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光绪年间的《大清会典事例》
从福建到整个南方省份,乃至到全国,溺毙女婴的恶俗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溺死的女婴数量,已经多到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
清朝时,有不少外国传教士活跃在当时的中国,他们在传教的同时,也用文字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录成书,比如在乾隆年间,就有个名叫约翰.巴罗的传教士,写了一本《中国行纪》的书籍。
在该书中,约翰.巴罗除了记录了自己的见闻之外,还专门对清朝溺婴这种现象有所描述,在他的笔下,就记录了这么一则小故事。
某次,他前去拜访一个信徒,正赶上这名信徒的妻子生产,而在产下一名女婴之后,这个遭殃的婴儿被交给孩子父亲的手中,随即就被扔进旁边一个水罐里。
虽说当时约翰.巴罗进行了救助,但可惜的是,最终还是没能搭救成功。
而根据他以及另外一些传教士所做的见闻记录,当时京师内,每天被溺毙的婴儿数量,大约在24名左右,照这个数据算下来,一年就是近一万人。
这还只是京师内的,不包括其他省份和地区,曾经有人特意把这些相关记录中,所溺毙的女婴数量进行了一个统计,统计的结果,是清朝两百多年间,被溺死的女婴人数,远远大于在二战期间阵亡士兵的人数。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客观和准确,但也从某一方面反应出来,当时清朝溺毙女婴的现象有多严重。
同样是在古代其他时期都存在的溺婴,为何会在清朝达到一个顶峰,并且,尤其以溺毙女婴尤为居多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从康熙年间的一个政策说起。

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下达了一份诏书,在该份诏书中,康熙皇帝明确规定,凡“嗣后滋生户口,毋庸更出丁钱”,人口赋税按照这一年为准。
这就是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这一道旨意,对未来的大清朝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此之前,百姓们向朝廷缴纳的赋税中,有一项叫做“人丁税”,简而言之,就是一家里有多少人,就按人头交税,人多了多交,而人少了就少交。
而康熙皇帝这一道诏令,则彻底结束了按人头交税的历史,一个家庭中新出生的人口,以后不用再缴纳“人丁税”。
因此,在这道诏令的影响下,清朝的人口开始出现爆炸式的增长,从康熙年间的近一个亿,到乾隆时期增长为两个多亿,而到了道光年间,已经达到四个多亿的规模。
表面上看,人口多了是好事,但在当时,却并非如此,反而是一件坏事。
为什么呢?因为当时比不上现代,各种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都十分低下,因此,就出现了人口虽多,但不少人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
“土地所产如旧,而民间之食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出。”---《清史稿》
试想,一对夫妻自己吃饭都成问题,他们怎么有能力养活孩子呢?因此,为了保证大人不被饿死,那么就必须想办法减少人口。
但问题是,当时可没有什么有效的避孕手段,怀上了就只能生下来,而生下来不想养活或者是没能力养活,那就只能是将婴儿溺毙了事。
这种减少人口的方式,没有人道可言,但却是当时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而至于说为什么溺毙的多是女婴,原因也很简单,一来是因为穷,二来呢,就是因为重男轻女这个传统观念。
先说穷,这个穷很好理解,一个家庭的总体收入,不足以养活更多的人口,因此就得减少一张或者几张吃饭的罪,所以女婴就惨遭毒手。
并且,同样是因为穷,生下女婴的妇女,可能自己都吃不饱饭,又怎么会有能力再养活一个婴儿呢?

况且,假如养育这个女婴的话,还要进行哺乳,而哺乳又造成了这个妇女无法劳作,同时哺乳还要消耗更多的粮食等资源,这么一算下来,怎么着都是赔本的买卖。
但婴儿要是换做男孩就不一样了,男孩首先意味着能延续香火和传宗接代,并且,男孩长大后,还能给家里增加一个劳动力,这两点优势显然女孩不具备,因此,就注定了女婴的命运。
也许有人会说,那不要把女婴溺死,把她卖掉不也是一种解决方式吗?卖掉可以是可以,但可不是刚出生就能卖掉的。
古代买卖女童,一般要么是买回去当丫鬟,要么是进入青楼,但不管是去哪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女孩子基本上都在十岁或者十几岁以上。
只有这个年纪的女孩子,买回去才能马上产生效益,做丫鬟也好,做青楼女子也罢,总之就是买回来就能用。
哪怕是再小点的,也至少在十岁上下,没有哪个人愿意买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回来,再费心劳力,一把屎一把尿的把她养大。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买回去的女孩太小,那就要投入好几年的成本来养活她们,先不说这投入的成本有多少,万一中间有病死了,那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因此,刚出生的女婴基本不会有人买,而反过来,那些生下女婴的人家,即使是有打算把孩子卖出去,但也至少要把她养活到十岁左右,这期间的精力和物力,都是一种成本,而这些成本,女婴的父母不会愿意付出,更没有能力付出。
卖又卖不出去,养活也养活不起,那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把她们溺毙了事。
就像前文中,那位叫做约翰.巴罗的传教士,在询问被溺毙女婴的父亲为何这么做时,那位父亲淡然回答了一句让约翰.巴罗无力反驳的话。
“因为无力负担,所以把她留下来的话,就注定她的一生要吃苦受难,还不如让她早早去死,这样她能解脱,我们也能减少一些罪过。”---溺毙女婴父亲所言
这种观念,不仅仅是这个女婴的父母有,而是几乎所有有溺婴行为的家庭都有,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以“救赎”为名义的扼杀生命,就在清朝的角角落落不断发生着。
当然,有一部分父母在生下女婴后,不忍心亲手将自己的骨肉溺毙,也会采用别的方式。
比如,将婴儿放在木盆中,或者是在婴儿身上绑上几个葫芦,然后放入水中,任其漂走,寄希望于婴儿能遇到好心人救助,当年唐僧就在小时候体验了一把。
但唐僧毕竟就只有一个,大部分的婴儿,最终都是沉入河底,成为鱼虾的果腹之物。
还有一种,就是把这些婴儿送到愿意收留她们的人家里,由对方进行养育,而代价则是,这个女孩从这一刻起,就成了对方家里的童养媳,一辈子都失去了自由。

总之,溺婴这种现象,在清朝已经严重到泛滥成灾的地步,只要有女婴出生,大多数都会被溺毙,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根究底还是一个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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