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交易特别提示(2018/11/19--2018/11/23)
1. 决战的品种是双品种组合。
2. 持有的底仓是5手多橡胶,15手多棕榈。
3. 周五夜盘建仓的5手多棕榈,是短线交易,严格止损。
4. 下周交易的重点就是5手多棕榈短线持仓的持有还是退出。
发广告的也很有趣,
非常好。
每个月我录一次像,以证明侵害行为在继续。
等我要选用律师的时候,
这就是个考核的案子。
强调一句:
对做人没有底线的,我绝不手软。
作为律师,
我也非常关注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的维权,
对于侵权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认定,
现在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
但是,发展趋势一定是不断增强保护的力度。
如果以点击量浏览量作为定性和赔偿的依据,
这将是非常有力度的,
相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判定依据,
不久之后,
一定可以成为现实。
网络文摘:侵权内容点击量转载率决定赔偿额
法制网首页
3年前,江西省人民法院在5个县(市、区)法院成立“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开创全国法院“网事审判”先河。实践中探索出的网络侵权案件损失赔偿,参照侵权内容点击率、转载率以及删除侵权内容所需花费的成本等相关标准酌情确定的原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确认
□法制网记者刘子阳文/图
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匿名性等特点,网上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有人觉得网上无法可依,可以为所欲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名可诉”,将“人肉搜索”“微信传谣”等行为正式纳入监管。
事实上,3年前,江西省法院系统已经尝试进行利用网络侵权案件审理的相关探索。2011年,江西省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成立“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开创全国法院“网事审判”先河。
网名可诉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网络的技术特点决定,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上发布匿名言论而不易被发现真实身份,被告身份不确定增加了当事人维权难度。
“堂堂越剧院院长,连一本剧本都写不出来,以为拿人家的剧本稍微改一下就是自己的了”“自己一本烂剧本可以卖15万元,也不知道有多少好处费”“太多的见不得光的东西,用了卑鄙的手段成为院长”……
2012年7月至8月间,名为“越剧小丑齐墩墩”的用户通过其新浪微博和在他人微博留评论的方式,大量散布针对李某的言论,还使用了“戏子如婊子”“蛀虫”“老鸨院长”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辞。
“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是网络上的一个虚拟身份,确定被告身份是被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首先遇到的门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王慧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个门槛甚至让很多人放弃追索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江西高院2011年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暂作为被告。
据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越剧小丑齐墩墩”通过新浪微博大量散布诽谤、侮辱李某的不实言论,对李某的名誉造成很大损害,该行为属侵权行为。
王慧军认为,法院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要积极大胆受理,指导意见解决了法院有案不立、当事人告状无门的现象。
明确管理网站合理审查义务
2013年3月,一名网友在网站上发布一篇《宏明招聘的背后,老总为何下跪》的网帖,该网帖被萍乡城事网执行加亮操作和置顶。
网帖刊登的次日上午,江西宏明食品有限公司致电江西城事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要求其删除该网帖,江西城事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同意。
“网络使人们充分享受言论自由,但不少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利用互联网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王慧军说,网络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在网络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西城事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原告提出该帖内容不真实要求删帖的情形下,拒不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慧军告诉记者,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审查义务,但什么样的情形“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难点。江西高院总结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管理职责将侵权内容编辑、置顶、推荐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确定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
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网络侵权案件中,除了赔偿一些直接因案件产生的费用外,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数额并不高,常常导致被侵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严重打击了被侵权人维权积极性。
2008年11月,“中国正义反腐网”上出现一篇名为《江西:井冈山法院侵害国恩宾馆巨额财产的紧急情况汇报》的文章,文中大量使用“相互勾结”“结成团伙”“侵吞国有资金”“黑幕”“套取国家资金占为己有”“有预谋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精心策划的圈套”等用语。此后该文被大量浏览和转载,截至2012年5月,该文的浏览量为32.1万余次。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擅自撰写并在网络上散布负面帖文,带有诋毁、侮辱、诽谤言词的涉案帖文在互联网站上散布,构成侵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3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王慧军表示,网络的迅速传播性和无国界性,网络侵权内容的传播与传统侵权造成的影响不可同日而语,造成危害后往往需要花很大代价去消除影响。
对此,江西高院依法减免网络侵权案件受理诉讼费用,降低被侵权人诉讼成本,同时根据网络侵权案件实际造成的影响确定赔偿数额。
“我们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失赔偿参照侵权内容的点击率、转载率以及删除侵权内容所需花费的成本等相关标准,酌情确定其赔偿额,鼓励各地法院根据网络侵权的特点及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给予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王慧军表示,这项原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认。
网络文摘:解析侵权新规:网络盗版点击达5万次构成犯罪
网易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明确网络侵权定罪量刑标准
此次公布的意见的重点之一,是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营利更明确具体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意见》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相较以往的一般性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意见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据介绍,意见另一个新亮点是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尚未销售的、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意见对这种“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跨地区犯罪可并案处理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意见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网络文摘:怎样构成网络侵权?有什么方法防止网络侵权吗?
侵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关于网络侵权的这些基础法律知识大家应该都不知道吧,那么什么构成网络侵权的标准呢?
网友咨询:
怎样能防止网络侵权行为?
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杨文辉律师解答: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杨文辉律师补充:
防止网络侵权:
一、保留证据
在发布信息或作品的时候,可以标明版权所有,保存发布成功的截图或文档,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1.非法删帖的用户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十四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过错认定严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十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3.个人基因、病历等隐私不得随意公开
《规定》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4.侵权造成财产损失最高可赔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责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杨文辉律师总结:
网络侵权是计算机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当侵权行为属实将触及到刑事责任。
上海好大的雨,
阴冷潮湿,
那些在街头公园的小猫,估计得熬过几天艰难的日子了。
完成了大部分的真题,
拖拖拉拉的,
不过还算是在准备12月1日的考试,
然后,就可以有资格报考CIIA了,
想想就令人愉快,令人担心,令人迷惑。
打印了16套CIIA真题,
有两套考试方案,也不用太着急。
可以先花个半年时间,系统学习一下这七套教材,
然后再报考。
期货突破千万,
才是事业真正起步的基石。
想找几张雨天流浪猫的图片,
后来一想,
我还是不要看到的好。
出地铁,到公司,要走过一个很大的公园,
里面就有几只流浪猫,
下雨的时候,
淋得湿透,坐在树旁,望着公园外不远的远方。
@ty_面朝大海488 2018-11-19 08:43:21
楼主6年前都有资金50万;
3年前资金最低也有10万左右;
近3年楼主一直参加工作;
中间工资投入不少于10万;
现在楼主资金33万;
综合算来,3年翻一倍都没有;
不知道楼主的3年40倍如何算出来的。
-----------------------------
决战正酣,全军出击,
我没有你这么空。
等过了1000万,
我给你算,
笨得要死。
工作从2018年6月才安稳,
前面几年律师实习,找工作,到手才有2000元,还投入?每个月都倒贴5000元。
上一次期货全军覆没,是算到2015年8月25日,
当天,
满仓多银,跌停收盘,账户风险率500%,
如果,强制平仓,
只剩余1万多元,
新的一页,从这个时候,开始了。
我做的好像是马来西亚概念嘛,
棕榈和橡胶,
我可是在马来西亚生活了三年的人啊,
这么绝情?
看本帅
如何攻城拔寨,
夺取胜利。
2018/11/19
1. 今日增仓1手多棕榈。
2. 持有仓位:5手多胶,16手多棕榈。
3. 账面总资产33.7万,其中持有现金17万。
我是1999年到2002年在马来西亚生活了3年。
等这次期货马来战役结束,
我将直播重回马来亚 。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
一个奇异的地方,
一个遥远的梦乡
先系统地学一下摄影,
唤醒蒙尘已久我的尼康单反相机,
在摄影协会的培训班学习后,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然后,
用文字和照片,
讲诉一个20年后重回马来亚的故事。
收到询问,回复一下:
本人在帖子里没有提供任何微信号和QQ号,
现在存在着欺诈的商业广告,
以营利为目的,冒用本人的ID,
如果有人误入了微信群或者QQ群,
并且因此造成了损失,
直接报案就可以了。
2018/11/20
1. 今日减仓1手多棕榈,增仓1手多棕榈。
2. 持有仓位:6手多胶,15手多棕榈。
3. 账面总资产32万,其中持有现金14万。
交易评估:
1. 自收复百万战役开始之后,遭遇重创,资金从45万一路被击溃到32万。
2. 今天增仓的1手多橡胶,很不理智,寻机退出。
3. 再强调一次:15手多棕榈,5手多胶,已经是非常激进的进攻布局。
4. 应对不能出错,否则,彻底崩溃。
5. 市场无情,军规铁血,请自重。
我们投资的一家退役军人企业,1家店半年扩展到10家,12个股东开始有纠纷了
老板作为投资方,出面调停,
估计想将股东减少,同时所有股东共同增资,
以实现2年200家的目标。
退役军官级别高,待遇厚,人脉广,
只是现在的地方已经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这些人,
正好抓住这个需求,
帮助他们创立自己的企业。
我们做的是金融,
通过股权投资帮助有愿望有能力的人创办自己的企业,实现自己的梦想。
只有32万了,
我已经迷糊了,
三十二万到底多还是不多?
做多胶榈到底对还是不对?
血战到底,
笑纳结果。
交易感悟:
原油大跌,空头大举进攻,橡胶棕榈破位下跌。
躺下装死,耐心等待
补充了保证金,
现在还有13.5万现金。
长夜漫漫,
坚守到最后一枪一弹。
这就是交易的一部分。
我不知道底在哪里,
但是我知道,
这一战必须坚持到底。
9:25分到的公司,我是第二个。
一切都很平静。老板和两个合伙人下午才进公司
所以,上午我做自己的事情,
今年就是准备CIIA相关的考试,
下午,
完成一些具体工作,
然后,
望着28层窗外慢慢暗下来的天,
等待下班。
一切都很平静。
期货,是我一个人的战争,
赢也好,
输也好,
周围没有一个人知道,
甚至,
我怀疑自己是不是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