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农民网上卖150份扣碗,被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法院判决:退还购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约5万元。当事人家属称:客户先下单了3份,收到货后说好吃又一次性下单了150份,然后要求10倍赔偿,自己在网上查询发现对方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卖家:法律意识淡薄,吃了哑巴亏】
据九派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7月,邵某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实付4499.16元。
货到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
随后,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土特产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一审后,王女士在其产品标识上进行了改进。因她觉得邵某此番明显有备而来,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怀疑其背后有利益驱使,便提起上诉。
近期,重庆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王女士说,家人知道败诉后很心疼难过。从始至终,她都认为自己做的食品是没有问题的。目前打算继续申诉,不论输赢,也要表现自己的态度。
【买家: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据红星新闻报道,21日下午,买家邵某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 “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邵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据极目新闻报道,邵某的律师吴先生告诉记者,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她卖的食品也没有经过检测合格。关于原告是不是专职打假者,吴律师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如果商家的确向消费者卖假货了,则不构成敲诈勒索,即便索赔额偏高,也应交由法院裁判。
【律师: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打假人不构成敲诈勒索】
王女士被判赔“十倍赔偿”冤不冤?邵某的行为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
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合法性角度,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还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肯定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国家层面从考虑舌尖上的安全,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认定职业打假人更加严苛。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四川一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一二审判决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扣肉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属于三无产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法官在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同时,应需要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更应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则。
22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指出,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2022年4月7号做出二审判决。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来源:红星新闻、极目新闻、中国新闻周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