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纪实:3名女子“轮姦”一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


点击订阅  ↑↑↑《大案纪实》专栏!每天更新不错过!和你聊一聊那些震惊一方的大案要案!
这是在前几年发生在河北的一个案例——三女人“轮奸”16岁少年致其丧失性能力。
不满16岁的周晓勇家住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
一天,周晓勇接到一女性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晓勇准时赴约,一起吃饭的还有女友张某的两个女友——孙某和赵某。
仨女子均为30多岁的女人。
席间,仨女人趁周晓勇去洗手间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在周晓勇的啤酒杯里。
待周晓勇回来后,仨女人共邀周晓勇一同干杯,然后,仨女人又轮流向周晓勇敬酒。
待春药起作用后,女人孙某提议打牌,周晓勇称:“我没带钱。”张某娇滴滴地说:“没带钱也可以,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人都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人不要你的钱,但你得满足我们的‘ 那个’......”
周晓勇只好同意,四人一起找了家麻将馆开始打麻将。
由于周晓勇喝了不少酒,又有春药的兴奋作用,没打两圈,他就输了不少钱。
仨女人趁机向提出周晓勇“那个”要求,并在他身上乱摸,顺便将周晓勇的衣服脱光。
之后,仨女人轮流“作业”,三凤戏龙长达两小时之久。
因为周晓勇喝酒过多,加上劳累兴奋过度,突然休克,这下可吓坏了三个女人,她们连背带扶,拦上一辆出租车将周晓勇送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脱险,但性能力终生受损……
现实中,多是女性被男性性侵,反过来的案例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出于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觉得没太大损失,不会讲出来。
那么,女性性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下面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首先,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
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因此,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其二,三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而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司法界普遍认同,在对男性没有强奸罪的前提下,奸淫男性可按猥亵行为算。
本案中,三名妇女利用麻醉的方式,轮流与周晓勇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
其三,三妇女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三妇女的猥亵行为致周晓勇丧失性能力,根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三妇女如果因“性虐”行为导致其性功能丧失,涉嫌故意伤害罪,当然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不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
我们以前常说女孩在外面要保护好自己,男孩也不例外啊!
推荐阅读:
多次将精液射进同事水杯,受害者不满处理结果,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纪委答复:公务员(含公检法干警)下班后开滴滴、送外卖等,原则上不算违纪
别再喊什么养父母,他们都是人口买家
大案纪实:上个厕所,凭空消失!中国铁路运行史上前所未闻的一次事故
服饰,鞋靴,更多礼品尽在蜀黍家
▼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你若喜欢,别忘了点个在看哦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