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纪实:香港屯门色魔案,全城恐慌,女性不敢出门


1992年至1993年期间,屯门色魔林国伟总共犯下9起案件,被害人年龄从10多岁的少女至50多岁的妇女都有,只要是漂亮的少女就会遭受抢劫及强奸,而被他认为不漂亮的,则会抢劫并杀掉,林国伟总共抢劫强奸9人,其中3人被杀。

1993年他在犯案后邀受害人约会,受害人随之报警,在警方保护下受害人答应赴约,并将林国伟当场拘捕,最后林国伟被判终身监禁。
案件
1992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当时住在屯门大兴邨21岁的林国伟,在屯门公路上喝着啤酒驾车,他发现旁边经过的的士里坐着一名长发披肩的少女,与她前女友非常相像。他于是开车紧跟的士,并跟着少女在屯门友爱邨爱明楼下车。
年仅19岁的少女在电梯大堂等候电梯,林国伟藏匿在暗角,待电梯到步后,他一个箭步扑出,闪身进入电梯之中,强劲勒紧少女颈项,把她硬扯出电梯,于后在楼梯将她强奸,并抢走她的手袋及金饰。这是林国伟首宗案件。
1992年6月26日,一名32岁夜总会女侍应凌晨4时半下班后,乘的士回到屯门建生邨时,成为他第二个猎物。
1992年8月22日,时隔两个月林国伟再次犯案,他在凌晨时分于屯门新禾里将一名39岁女子扼颈,拖入草丛强奸。
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及时报案,令警方得到了林国伟的精液样本,惟受害人在混乱中未能认清凶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发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无策。
在当时的年代,破案手段相对比较落后,监控摄像头没有普及。林国伟在实施强奸前,都是在身后进行袭击,所以即使报案,也因为没看到长相,而无法准确的给警方有力的线索,而DNA技术也才刚刚引入,即使得到了精液样本,但却因为没有那么多人的数据库进行对比,所以警方也毫无办法。
1992年12月4日,他再次在屯门区犯案,大兴邨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时,突然被人从后勒颈扼晕,苏醒后方发现被人强奸及洗劫,翌日与亲友报警。
1992年12月28日,一名女子与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离去,结果她回家时不幸在友爱邨爱德楼梯间被强暴。
1993年2月24日凌晨4点,林国伟再次出动,对象是一名50岁的家庭主妇,她当晚与朋友打麻将后,独自回到友爱邨,被林国伟扼颈拖至梯间。这一次,林国伟用力过度,将对方勒死,他未有将受害人强奸,但在死者身上射精后,拿着被害人的手袋离去。
1993年4月14日,一名22岁的士高唱片骑师(DJ)深夜回到大兴邨的住所,亦被林国伟扼毙及强奸,财物同样被抢夺一空。
因为短时间在屯门犯案较多,香港警方在屯门加强了巡逻和调查力度,并安排了女警变身成无害少女模样,希望引他上钩,但是林国伟感到压力太大,并没有继续在屯门犯案,而是搬到了隔壁红磡区的姐姐家中暂避,住所邻近土瓜湾益丰大厦。
1993年5月24日凌晨4点,林国伟用同样的方式将23岁卡拉OK公关刘小敏强奸,他事后竟意图与对方“做朋友”,女受害人不堪其辱,重重的打了林国伟耳光,林国伟觉得对方不识好歹,于是将她扼毙。
1993年8月5日,他看中了另一名21岁少女,在同区的美景街强奸她后,迫对方交出电话号码。虽然该少女并无主动报警,但少女魂不守舍,被其兄长发现,而陪同往警署报案。
1993年8月6日晚,林国伟相约该少女前往黄埔UA戏院看电影,终被埋伏探员拘捕,林国伟就此被捕。

随后警方经过精液的DNA鉴证,证实他正是为祸1年4个月的“屯门色魔”,先后在友爱邨、大兴邨、益丰大厦、红磡下乡道及美景街,强奸及奸劫9女子,杀害当中3人。
调查
当时由于这些案件都在屯门发生,居民内不论男女老幼人心惶惶,有街坊邻居曾自发组织互助小组,护送女士回家。
而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是已故香港警队总督察王永基。在案情分析时,警方发现凶手犯案后,能在极短时间内,前往不同地区的银行提款机,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钱,锁定凶手必定极为熟悉区内环境,有可能是区内居民,并且必定是有车一族,利用车子跟踪受害人,施暴后再驾车而逃。
警方随后发现,接载首名受害少女的计程车士司机,潜意识中依稀记得事发当晚,曾有一辆私家车尾随。警队于是邀请催眠师杨志滔协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机能描述出该白色车是日本车,并且说出车牌中的数个号码及车款型号,事后证实这些资料相当准确。  
香港警方其后向入境事务处取得过万名市民的个人资料,利用人手逐一输入电脑分析,再根据疑犯的简单资料,将可疑人物收窄至数百人。警方亦在区内安排女警作“香饵”,希望引林国伟上钓。最后,林国伟因为相约案中受害人观看电影,被警方拘捕。  
审讯
在被捕初期,林国伟一直保持沉默,不愿作供,王永基看准林国伟渴望与人倾诉的弱点,以倾谈方式诱他说话。他于是将整个犯案过程供出,并说招供后感到心情较舒服。1994年9月,案件开庭。期间,没有任何亲友在庭上出现。
林国伟在庭上承认8项强奸罪及7项行劫罪,否认余下的3项谋杀罪,坚称自己是错手杀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属反应激烈。
辩方律师找来两名精神科医生替林国伟辩护,精神报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温暖,林国伟有5兄弟姊妹,母亲于林3岁时出走,父亲酗酒残暴,形成孤僻的性格,朋友极少,喜欢欺负小动物,中一辍学,爱滥交及飞车,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抛弃,以酒精和毒品解决空虚,恶性遁环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过,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会人格的疾病,并非精神病。这宗案件原有127名证人,聆讯本需两个月,但基于被告人认罪,聆讯缩减至5天。

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3项谋杀及伤害他人身体罪成,需判处终身监禁。法官认为,被告犯案时间极长,暴戾非常,对社会危害性巨大,连同另外8项强奸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项终身监禁,以显示案件的严重程度。在香港,强奸罪一般入狱为5至15年,只有最严重的强奸罪会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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