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丈母娘到女婿家照顾怀孕女儿,寂寞难耐出轨女婿酿悲剧


我是一名律师,曾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多年,见过太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让人难以接受的现实。
这些案件中,不乏人性缺失、道德沦丧,也有因不公而引发的血案,更有因无奈而误入歧途的,终究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个人走上了绝路。
纵观案件百态,心中难免会生出万千不甘,笔者借用手中之笔,将其一一记录下来,希望借此警示世人,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案件回顾
在爱情里,忠诚是永远都不过时的话题,对伴侣的忠诚是最基本的原则,有时候忠诚的婚姻能够成就彼此,但伴侣的失德也可能会毁灭彼此。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人公黄淑慧(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就是因为在女儿坐月子期间,没有守住道德的底线和原则,和女婿发生了有违伦理的关系,最终酿成了悲剧。

那几日黄淑慧一直声称自己身体不适,经常早晨起来在马桶边长时间呕吐,丈夫陈国华起初以为妻子胃部出现了问题。于是他特意请了一天假,陪同妻子来医院检查病情。可没成想诊断结果却让二人大吃一惊。
医生告诉黄淑慧她已经怀孕多日,但陈国华自己心里清楚。自己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与妻子同房,因此回到家后,陈国华大声的质问妻子肚中的孩子究竟是谁的?黄淑慧却始终支支吾吾不肯作声。
陈国华想到几日前自己的妻子去女儿家里住过一段时间,因此便质问黄淑慧是否和女婿有不正当的关系,可黄淑慧一口咬定并无此事。陈国华见状便要求黄淑慧将孩子生下来,然后去做亲子鉴定。

听完这句话后,黄淑慧赶忙请求自己的丈夫,不要将此事公之于众并承认这个孩子就是女婿的。
听到这句话后,陈国华感受到强烈的侮辱,他大骂妻子不知廉耻,竟然和自己的女婿发生这种关系。
可黄淑慧此时却反驳称因为陈国华对自己太过于冷淡,平日里她体会不到一点做女人的快感,反而是自己的女婿让她发现了生命的意义。
本来就在气头上的陈国华,听到妻子这样说后,更是掩盖不住内心的怒火。
他将黄淑慧从客厅拖到厕所进行不断的殴打,随后又将她的头死死地按在马桶内,直到黄淑慧被活活淹死。

看着死去的妻子,陈国华不停地叹气,但他始终无法原谅这个违背道德底线的女子。
而他在事后也主动选择了投案自首,当女儿找到父亲质问母亲死因时,为了不让女儿伤心,陈国华并未将黄淑慧做的有违伦理之事告知与她,反而是说黄书慧因为在外赌博和自己发生了争吵,气之下才将其杀死。
最终陈国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观点
丈母娘出轨自己的女婿,这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更多的是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并未有关于通奸罪的描述。

其实在婚姻关系中,彼此尊敬,携手共进才是幸福生活的根本,而实践中却有一些人在婚内出轨,另一方发现后一气之下进行了杀害行为。
杀死出轨的老婆不一定会判死刑,杀死出轨的老婆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在关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上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2、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3、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4、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法律也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陈国华在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女婿时因为妻子说自己性冷淡,导致陈国华情绪爆发,最终酿成惨剧。
虽然这件事情黄淑慧有错在先,但这种杀人的方式并不可取,鉴于案发后陈国华能主动投案自首,法院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陈国华也可以通过认真改造,争取更宽大的处理。(图文源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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