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极为讲究“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但是每当孱弱幼崽受到攻击时,父母不仅会护住子女,更会放弃自己的生命为子女创造逃生的机会,动物尚且如此,何况人乎!
在贵阳市发生了一起反杀案,女儿被歹徒持刀抢劫,父亲被砍三刀后将其反杀。
2011年11月15号凌晨12点半,家住贵阳市的李先生依旧还没有睡,他还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儿回家,虽然女儿经常会加班,但李先生始终都不放心,每次他都会等女儿回家。
就在女儿即将到家的这个时间点,李先生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呼救,这个声音他非常耳熟,心中升起一股不祥的预感,他从窗台看了一眼,看到了一个歹徒持刀劫持了女子,李先生急忙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下了楼。
歹徒看到手持菜刀的李先生,并没有就此离开,反而盯上了李先生。歹徒不像是第一次作案,似乎都不慌乱,他打掉了李先生手上的菜刀,并用手中的刀砍向了李先生,一连砍了三刀。
李先生听到女儿呼喊声,心中明白自己要是不制服歹徒,女儿肯定也会受到伤害。李先生强忍着疼痛并夺下了歹徒手中的刀,反刺了他一刀,刺进了对方胸口,当场死亡,至于李先生也因为伤势过重昏迷了过去。
从正常人的角度来讲,歹徒犯了罪,而且还是恶劣的持刀犯罪,而李先生是身中三刀之后才反击,足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在正当防卫当中还有一条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在客观上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这一行为,并对不法侵害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而防卫过当会在间接行为下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罪等。
这件“反杀案”发生之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认定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提出公诉。
根据刑法标准,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是构成防卫过当,会酌情考虑防卫行为,从轻判决。
在庭审过程当中,李先生的律师以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他提出以下几点。
一、此案还有其余的目击者,根据李先生女儿同事曾某的证词,凶徒严某手持砍刀朝着她们冲来,并高呼砍死她们。
二、另一目击者林某看到凶徒砍了李先生三刀,李先生才夺刀反击。
三、李先生携带的菜刀掉落在地,菜刀上并没有沾血,说明李先生并未用这把菜刀行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严某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凶”,在法律层面上“行凶”的核心主要是是否构成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而严某最初对李先生女儿实施不法侵害时,就大喊“砍死她们”,就已经有了行凶的意图。
而他对李先生实施侵害的行为,也造成了人身危险,经过后续的医疗鉴定,李先生的右侧颞顶部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这些都是重伤,可见当时的凶险状况。而当时除李先生外,李先生身边还有女儿,在出于保护女儿的意图中,他才选择了反击。
不管是主观意志,还是反击动机,李先生都不存在故意伤害人,属于正当防卫。
经审理,法庭认可了正当防卫的说法,2016年宣判被告人李先生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了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宣判无罪释放。
历经4年,这起“反杀案”最终落下帷幕。
这起反杀案,跟“昆山反杀案”十分类似,同样受到了不法侵害,同样的反杀,也是同样的判决结果。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有些模糊不清,在审理期间还是讲究各种证据,以及是否构成人身伤害,若是难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有故意伤害人的嫌疑。
而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都必须是防卫,如果是故意激怒对方以防卫为由伤害他人,那么在主观意识上是无法成立的,这点还是要分清楚。(图文源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