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撞人后想逃逸被拦猝死,死者家属索赔40万,法院这样判


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当身边发生了不平事,伸出善意之手对他人进行帮助。即使后面被人讹骗或者污蔑,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孰是孰非不辩自明。
就比如发生在河南信阳的一幕,当帮助被撞男孩的孙女士被对方家属起诉,并要求其赔偿家属40余万元的损失时。当时围观的群众就坐不住了,纷纷为孙女士喊冤,而最终法院在调查事实经过之后,认为孙女士无责,并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2019年9月23日晚饭过后,小区的很多家庭都习惯把孩子带出来散步。孙女士也是这样,但是在散步的时候,一个老人骑着自行车飞快地穿过人群,在撞倒一个小男孩后,从自行车上掉下来。

小男孩和自己的儿子差不多大,并且同住在一个小区,孩子们基本上都是在同一个幼儿园上的学。所以孙女士在看到孩子时就认出了是谁家的孩子,随后来到被撞的小男孩的身边将其扶起,在发现孩子脖子处有出血的情况后,拿出手机给孩子的妈妈打去电话。
这时倒地的老人也站起来了,正准备推着车离开这个地方时,被孙女士拦了下来,“你撞了人就这么走了?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老人发现去路被阻拦后,就对着孙女士破口大骂。
这名老人姓郭,在这次事故一周之前,就因为脑梗住院,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以及阵发性心房颤动等多项心脑血管疾病。在病情还没有稳定下来就被家属办理了出院手续。

在出院后没多久就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出来溜达,在撞了人自己也摔倒了,正想离开时又被拦了下来。情绪激动的他也不管是不是自己做错了事,就想着离开。但是被孙女士一阻拦,还说自己要赔钱,就更加气愤了。气急攻心的他也忘记了医生的叮嘱,在骂人的时候又将自己的情绪提升到了另一个高度,随后打电话将家人叫来。
郭某的家人在接到电话后很快就赶来了,而他们在到来后二话不说,也不问清事情的缘由,举起拳头就向孙女士打去,被发现的群众给拦了下来。而在这期间郭某的身体突然出现不适,倒在地上抽搐了起来。
在发现郭某倒在地上抽搐不止之后,孙女士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而郭家人也冷静了下来。但是郭某在地上躺了几分钟之后,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对郭某进行了半个小时的抢救后,依旧没有抢救过来。

老人突然离世让郭家人很难接受,于是在为老人办理完丧事之后就将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两者需要为郭某的死负责。并向法院申请40余万元的侵权赔偿,孙女士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之后大感意外。
郭某的家属认为孙女士阻拦的行为造成了老人身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2021年之后《侵权责任法》被《民法典》替代,而本法条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被规定了出来。
那么孙女士的行为是否造成对郭某的侵权?那就要看当时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孙女士是否采取了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并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事发时孙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而这一行为也说明了在当时孙女士有尽到合理的救济义务。合理二字就代表着自然人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需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并且不是无限地。
在孩子被撞后就有群众聚集过来,所以当时有很多人都清楚事情的过程。这些群众称,在事发时孙女士在阻拦郭某时并没有在言语上对其进行攻击,也没有在肢体上去推搡或者拉扯的行为。反而是郭某被阻拦后情绪激动,一直在骂人。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做好事的人不能因为做了好事而被人诬陷,作为围观群众也是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人,在必要的时刻需要做出正确的举证,这样才能真正的帮助到对方。

所以孙女士对郭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经过法院查实情况,认定孙女士当时的行为并无不妥。郭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控制不好情绪导致,符合自身病症,和孙女士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俗话说“死者为大”,当一个人死后,死者就是最尊贵的,其他与之无关的事情都要让路。但并不代表当人死后就需要一起以死者为主导,而不去追究真相,尤其是在法庭之上。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权益,让侵权的人付出代价。同时也不能罔顾事实真相,让一个办好事的人伤心。(图文源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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