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曾先生租了套房子,交完房租以后,房东又拿出物品清单,上面显示一张床19万元,物品总价值上百万元,把他们吓坏了,觉得被套路了,提出退租,房东却不愿退还5万元押金,还要求扣一个月的租金做违约金,一共7.2万元。
这套房子是个独栋别墅,曾先生是代表公司去租的房子,套内面积400多平方米,还有个大花园,月租2.2万元。公司准备租来当办公场所。公司签了合同,约定租一年,8月1日交房,他们一次性交了3个月的租金,加上押金5万元,给房东了11.6万元。
在签合同时,房东并没有给他们物品移交清单,曾先生觉得事后补也行。没想到,几天后,房东拿了十几页的物品清单,上面有上百件物品。曾先生和同事忙着去核对数量,就没注意其他问题,清点完以后,在清单上签了字。
等把清单交给老板时,老板却发现问题,清单上标注的物品价格十分昂贵,床19万元,书柜12万元、衣柜12万元……据房东提供的房屋物品清单,别墅内的物品价值总达百万元。曾先生认为房东标注的房屋物品价格过高,觉得被套路了,提出要么退租,要么房东把东西搬走。
房东表示不愿退还押金,还要额外再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表示“标明价格只是想要租客爱惜。”
现在房东提出的赔偿要求,是按照合同约定来的,因为双方的合同约定,押金为5万元,租赁期间,承租方提前解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收取的押金不退还,租金按实际租住天数的剩余金额退款。
而《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公司和房东签订合同时,这个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这个事情引起了大家得广泛议论
有的网友说:这个价格确实很吓人,要是自己住也就算了,公司办公用,不定哪个员工不小心碰一下,这要赔起来确实很吓人。公司觉得接受不了,也很正常。也有人说:这个押金不退,实际上是一种违约金的约定,就是当一方违约时,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并非约定了违约金,法院就一定要按照约定来处理。在我国,违约金实际上是一种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补偿,而非惩罚。而在这种租房合同里,租客提前解除合同,给房东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就是需要寻找新租客,这期间有个空档期无法获得房租的损失。对于这个损失,一般法院快酌定一个合理期间来确定赔偿额。这个合理期间,大部分地方是考虑一个月左右。所以,房东不太可能全部押金都不退的。至于房东说的再扣一个月的租金,可能考虑的是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给他造成的租金损失。
有网友说:这个事件反映了中国当前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当中,相互的诚信,普遍缺失的状况。
是房东有问题吗?恐怕不是。但是作为租户的公司有问题吗?恐怕也不是,那为什么发生了这种房屋租赁的纠纷呢?就是人和人的相互信任出现了问题。在社会的一些合伙经营,经济合作,经济交易当中,一些人用套路和一些欺诈手段来欺负对方合作者。逐渐造成了人和人之间相互信任的普遍缺失。诚信成为社会上最稀缺的资源。各种经济欺诈事件欺诈行为,在一些经济交易当中大量存在。这样就造成了人人自危,人人担惊受怕,人人恐惧被陷入套路的局面。什么时候才能够让社会变得遵守法纪相互诚信,不再互相欺骗呢?这的确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巨大的系统性工程,而且这个工程的短时期内是很难完成的。道德经当中说的好: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
也有网友在这个案例中进行了分析,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签合同之前,房东是否把物品移交清单给租客看了?合同中是否注明押金和违约金?如果合同都写得很清楚,租客知晓后看签了合同,且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租金,说明合同已正式生效。这时租客又不租了,应该支付违约金。
2、如果物品移交清单是在签合同之后出示的,这个就应该互相协商解决。
网上律师说法:租房时,注意房东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上的约定,如果事后发现不符,如房屋面积、质量等等与合同的约定存在误差,应视为房东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协商降低租金额度。
从这个律师的说法,可以看出,如果出租方虚标提高物品价格,反而还要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协商降低租金额度。
再看下:关于租房押金不退还该如何处理?
1、协商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的,可以采取的方式首先是协商。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2、起诉当协商解决不了的,可起诉解决。如果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起诉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但是要注意,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房东有权扣押金: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租客损坏属于房东的所有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外,还要注意,押金而不是定金:
租房子一般让缴纳的都是押金而非定金,定金的话是你居住过程当中可以抵扣的。如果说是定金的话没有抵扣,那么他们一般是不会进行退还。所以建议约定押金比较好,这样可以合法地保障我们的权益。如果发现房主有恶意扣除押金的行为,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然后进行理赔。
而本案例,承租方还没有入住,没有对出租方的财物造成损坏,我认为应退还押金。
最后,大家有什么说法?一张床19万元、一套书柜12万元、一张沙发5万元,房屋内上百件物品价值百余万元……这家公司在成都双流一小区租了一套独栋别墅,月租金2.2万元,应该是供公司高管居住。月租金2.2万元的房子(套内面积400多平方米),配备这样的家具也是比较正常的。不过,这样的租赁除非长租(该合同租期一年,不算长也不算短),否则还真有被套路的可能。就该案而言,租房者是否被套路还真的不好说。因为租赁双方所签合同中就应该附带房屋物品移交清单,而且必须是合同的一部分。而该案例不是这样,是双方先签合同,租赁一方出于信任觉得事后补来也行,而房东事后补来的清单价格出乎租赁方老板的预料,因此提出了退租。在交房手续没办完,租赁方一天没住过的情况下,房东不但不愿退还5万元押金,还要额外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共计7.2万元。在笔者看来,这个要求确实不够合理,有让对方被套路的嫌疑。
当然,中介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租赁户不了解这其中的风险,中介应该知道;租赁户不了解完整的合同怎么签,中介理应熟悉。就该合同纠纷,恐怕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
作为房东,显然已经属于财富自由人士,对租客也不必那么苛刻,既然购买发票提供不了,再天价的商品也只是口说无凭,因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认知。作为租客,爱惜房屋和内部设施本就是应尽的义务。正是因为有些不文明的租客行为,导致房东提前明码标价,约束租客爱惜房子,大家沟通好也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买卖不一心,租与不租双方都可以互相选择。如果房东在签合同前,就提前告知家具的贵重,让租客慎重考虑再签合同付款,那么,就没有这些不愉快的事情了。既然双方白纸黑字都签了字,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应该就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核实备注里“未满6个月,不退押金”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是所谓的“霸王条款”,那么,不履行也是无可厚非。目前,双方还未达成共识,曹先生公司有可能会走相关法律程序。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