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哭了!多家餐馆卖拍黄瓜被罚5千,官方回应已经是从轻处理


安徽合肥,王某在外卖平台上销售了一份拍黄瓜,没想到竟然被市监局罚款5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开了一家酸菜鱼店,由于疫情影响,主要在外卖平台上销售。这天,一名顾客点了一份酸菜鱼,又点了一份拍黄瓜。谁知,过了不久,王某接到对方电话,称王某的餐馆没有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王某给予赔偿,否则举报。
王某认为自己既有餐馆营业执照,又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拍个黄瓜又不是多大的事,就拒绝了对方的索赔。
很快,市监局工作人员就来到王某的餐馆检查,称王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王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
王某觉得非常冤枉,表示受疫情影响,生意非常难做,5000元就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润,随后向当地政府提起复议。
理由为:第一、拍黄瓜就是一个家常菜,并不需要像其他凉菜一样特殊储存;第二、他售卖拍黄瓜情节特别轻微,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根据最新行政处罚法规定,首次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他怀疑自己受到了职业打假人的恶意举报;
第四、疫情给各地经济都带来了很大影响,希望当地政府执法可以宽容一点;
当地政府收到王某的复议后,经过讨论,给王某回复道:
第一、为了食品安全,我们国家对食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如果王某要想经营凉菜,必须办理相关证件;
第二、他们是接到相关举报才到王某的餐馆查处的,因为只有一次举报,所以无法判断职业打假,即使职业打假,也不影响对王某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他们对王某的处罚已经是考虑到各种情节,从轻处罚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38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本条规定,对王某本应处50000元以上处罚,他们已经考虑违法情节、疫情影响,才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
另外,市监局对王某进行处罚时,履行了听证程序,所以当地政府认为市监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说,王某还可以提前行政诉讼,但王某经过思考,还是决定接受行政处罚,准备去办理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友有几个疑问:一是过与罚是否相当?二是如果是职业打假人报案,认定后就不处理吗?三是各种食品经营许可是否有划分得过细之嫌?
一份拍黄瓜,罚款五千元。一般出售拍黄瓜的都是小店,在可以先行选择警告、提醒等方式的情况下,一律处以五千罚款,而且还是“下限”,是否小错重罚?
相关部门反复强调职业打假人认定的难度,这让我不太理解。执法是对商家是否违法的审查,与举报者的身份有借口关系?如果能认定是职业打假人举报,难道对违规行为就可以不处理吗?
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种类太多,许多许可容易产生误解,比如小餐馆出售堂食,却因为没有凉食许可,就不能做拍黄瓜,与传统认知差距太大。

疫情期间小餐馆本来就难做,罚5000对小餐馆来说难以承受,罚款也要有合理性,这一刀切的做法,让小餐馆经营者怎么生存下去,监管部门可以经常抽查小餐馆,要求做到生熟分离,切凉伴菜的刀和菜板要专用,不能和切生肉的混用,切菜前用肥皂把手洗干净,就不会有问题。
如果按食品法要求,那么大部分小餐馆都不能卖凉伴菜了,到时候又有多少小餐馆关门呢,监管部门应该优化商业环境提高服务,解决凉伴菜困境,而不是罚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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