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回情,男子为躲捉奸坠亡把命丢了!”。
上海,一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开房时,被女子的丈夫带人捉奸。结果为了躲避,他爬出窗外,却不慎坠楼而亡,把一条小命丢了!
而男子家人的却认为如果女子的丈夫不带人到酒店去“捉奸”,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于是,男子的家人把女子夫妇、帮忙捉奸的人和酒店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30多万元!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那天,男子夏某和情人李某开好了房,正在房间里约会。
哪料到,李某丈夫早就怀疑李某,当天定位了李某的行踪,发现李某在这家酒店,就带了3个朋友逐层搜寻。
李某的丈夫等找到夏某和李某所在的6楼后,夏某和李某听到声音,十分紧张,赶紧穿好衣服。
夏某打开窗户,看到外面是空调外机,就弄开窗户的限位器,爬出去站在上面。
李某关上窗户,拉上窗帘。丈夫进来以后,没发现夏某。
正感到奇怪,他朋友却在一楼发现坠楼身亡的夏某。
这本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就是死也死得没头没脸,让家人也挺抬不起头的。
然而,夏某的家人似乎并不想为死者他遮掩丑事,而是把这件丑闻推上公堂,居然将李某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夏某与有夫之妇在酒店开房,女子丈夫来捉奸,这也是人家正当的权力,夏某躲到了窗外,不慎掉下去坠亡了,这是自己做下的罪恶,怎么又能怪别人呢?
最终,法院驳回夏某家人的起诉,一分也不用赔。
有网友说,法院的这种判决是对的,驳回夏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就是对人间正义和道德的一种维护!。也有网友说,如果连偷情都变得有理了,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道德底线了。
人常说,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那么换句话来说,就是:偷情风险大,小心把命丢。
我们每个生活在凡尘之中的人,都要守护自己的道德底线,切莫因一时贪欢毁了清白和名声,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不见人间云烟!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刘某和酒店方面是否要承担责任呢?1、关于捉奸者刘某和朋友的责任。夏某家人认为,夏某之所以躲在窗外,进而坠楼身亡,根本原因是刘某暴力拍打房门所致,刘某不是住客却大力拍打房门,给夏某造成了极大精神压力,导致夏某匆忙躲避坠亡。夏某的死和刘某的敲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必须负责。《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二是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经询问其他住客,当时并未听到刘某的敲门声,说明刘某敲门的声音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其也未使用恐吓性言论威胁夏某,所以刘某等人在这个过程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2、关于酒店方的责任。夏某家人认为酒店有2方面错误:一是酒店明知道刘某等人不属于酒店住客,却放任对方4人进入酒店,存在管理问题;二是酒店窗户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某的坠楼是可以避免的。《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是否要负责,关键要看管理是否到位。本案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刘某等人进入酒店问题,该行为与夏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等人的行为仅是敲门,并未威胁夏某,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夏某要翻过窗户进行躲避。二是关于酒店窗户可以打开的问题,经现场勘验,是夏某破坏了窗户的限位器后翻越出去的,酒店窗户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从6楼窗户爬出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但其仍主动破坏窗户限位器,然后翻出窗户,构成风险自担,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即刘某以及酒店方均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里我还想提一句,其实本案夏某家人应该起诉的是夏某的情人李某,李某作为和夏某一起开房的人,二人互相之间承担有一定安全保护责任,比如如果房间内发生火灾,二人要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李某应该意识到翻越窗户存在危险,却并未阻止对方翻越窗户,存在一定的责任。以往有过类似案例,判决李某这个角色承担30%的责任。最后,我想在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夏某的父母、妻子一定特别痛苦,尤其是夏某的妻子,自己丈夫出轨,坠亡方式也并不光彩,可为了孩子为了老人,又不得不向对方索赔,却最终败诉。男人们一定要警醒,发生婚外情前要想想自己的妻儿老小,怎么忍心让妻子孩子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