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能下问题。必须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担当、不为、为官作为、乱为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有关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畅通干部下的工作力度渠道。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明确了重点还是解决能下问题,且只规范不适宜担任现职这一个方面,其他的比如到年免职或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违纪违法免职与辞退等由其他文件规定,所以原第五、第六、第七条删除。)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判断力、政治规矩,不坚决领悟力、政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主要增加了“政治三力”最新表述)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对重大原则问题作了细化)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新增加“担当和斗争精神”)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新增加落实“三新一高”)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原第三条,增加了选人用人问题)
(四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个人有关事项不局限于“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新增加“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的”情形)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作风问题放到第十条,廉洁从政另有规定而删除)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这条拆分细化到第三、第七条)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单位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加决策失误)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十二)因存在配偶已、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新增加考核结果运用)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各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 因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删除了影响期表述)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任职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明确每年上报要求)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与“三个区分开来”相衔接)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责任,并纳入“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年度考核)
第十七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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