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32年后,重病前夫上门要求女儿赡养,前妻怒了,这算不算道德绑架?



文/微橙子

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的女人有多难?
1990年,单女士因为丈夫在外面有小三跟丈夫离婚,2岁的女儿归她抚养,当时商定由孩子的父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岁成年。
但离婚后,前夫很快与第三者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前夫承诺给她女儿的抚养费只支付了一年就断供了,单女士跟前夫吵过闹过都无济于事,也曾带着女儿上门讨要过,但都被前夫的现任骂出门了,说她离婚了还总是纠缠不休,不要脸破坏她的家庭云云。
单女士为了不让女儿幼小的心灵受到打击,受此屈辱后再也不问前夫要抚养费,咽下了所有的痛与泪,通过打多份工赚取收入独自一人把女儿抚养长大,前夫乐得省事,此后没有对这个女儿出过一分钱。
所幸女儿争气,考上了名校,后又读了研究生,毕业后在一所大学当老师,也遇上了一个爱她的男孩,女儿结婚后,把单女士接到身边共同生活,女婿对单女士也很好,母女俩苦尽甘来,生活越来越平顺安宁。
但有一天,前夫的现任竟然不知从哪打听到了单女士女儿的工作单位,跑到学校去要求单女士的女儿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并要她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单女士的女儿直到这时才知,父亲生了重病,卧床不起,长年需要雇佣护工照看),而父亲跟现任生的两个孩子因为借钱创业失败欠了别人很多债,一直躲在外地无力承担赡养责任。
单女士的女儿惊呆了,她没想到,父亲自离婚后就没对自己承担到抚养责任,这么多年对自己不闻不问,连个陌生人都不如,且父亲再婚后也有了自己的子女,他有什么权利要求自己赡养他?
单女士的女儿当时没同意,父亲的现任就借题发挥当着同事们的面大闹了一场,骂她不孝不义,不配为人师表,把校领导都惊动了,由于大家都不清楚事情的经过,误以为她真的是不孝,让单女士的女儿下不来台。
单女士知道后,气愤不已,去找现任算账,结果现任大言不惭地说,如果她们拒绝赡养这个男人,她就把他送到她们家里。
单女士决定不予理会,可没想到,前夫的现任开始三天两头去学校骚扰女儿,严重影响到了女儿的工作和形象。
一段时间后,前夫现任扬言要起诉把单女士的女儿告上法庭,告她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她支付赡养费以及父亲看病的一部分费用。
单女士和女儿气愤之下,先期提起了抚养费的诉讼,虽然单女士在可以上诉要抚养费的时候,没有起诉,但起诉抚养费是没有诉讼时效的,单女士和女儿不想吃这个哑巴亏,要求前夫一次性把这么多年里欠下的抚养费补足,再来谈赡养费的问题。
前夫的现任一看慌了,她思来想去,若是一打官司,必输,还不知道这个男人还能活多久,就算自己再去起诉单女士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也不知道能不能补得回来,太不划算。
于是这个女人改变了态度,私下又找到单女士和她女儿商量,答应和解,不再追究其赡养责任,并要求单女士和她女儿撤诉。
单女士跟女儿女婿商量过后,也不想再跟对方扯来扯去,于是跟对方签订了一纸协议,她们不再追诉欠下的抚养费,对方也不再来骚扰索要赡养费,彼此互不追究,各自安好,最终撤诉了。
前夫的现任折腾了一圈,啥也没落到,可以说是没脸没皮,丢人现眼,何苦来哉?
相信很多人看了单女士和她女儿的遭遇后,都会为她们鸣不平。
一个父亲,不忠于家庭,不抚养孩子,且早已与单女士离婚,对自己的女儿未尽到半分抚育责任,结果年老重病之后却要求这个女儿对你反哺,凭什么?
当然有可能不是前夫的授意,只是前夫的现任不想管他了才出来作的妖,但这一切都是前夫自己造的业引发的后果,根源还在于他。
单女士和女儿最终摆脱了这个名义上的父亲,但另罗女士的遭遇就让人唏嘘了。
罗女士的父母在她1岁零3个月时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可是母亲在她15岁的时候就因病离世,她只能跟着外婆舅舅生活,而她的父亲离婚后也从来没有管过她,更没有支付过一毛钱,所不同的是,她父亲再婚后没有生孩子,年老后第二任妻子抛弃了他,没有积蓄没有财产、无处可去的父亲找上门来,要跟罗女士住在一起,要求她给自己养老。
罗女士此时已婚,还有公婆,家里的房子也不够大,怎么可能让他跟自己住在一起,她父亲于是上法院告她,结果法院判了,要求她必须承担赡养责任,无奈的她只得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给父亲租了套小房子,租金,水电,生活费用,一个月至少要去掉2000多元,她时刻担心,哪天父亲要是生个什么病,那不得把她全家都拖垮,为此,公婆、丈夫对她也都有意见,可只要一不管父亲,他就会上门来闹事,她无助又无奈。
罗女士可以不赡养父亲吗?从情理上讲,她可以不管他,可从法律上讲,她又逃不掉这个义务。
法律到底是有温度的还是冰冷的?当我们翻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可以清晰地看到: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子女不仅无权影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还不能干涉婚姻生活。即使父母亲已经离婚,对子女依法必须履行的赡养义务没有任何影响,当然要继续承担。
再来翻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这个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样的,即:
父母亲双方离婚,根本不会对儿女的赡养义务造成任何影响。
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这个规定意味着:法律禁止赡养人寻找各种理由,拒不赡养父母;如果不幸发生了此类事情,父母亲完全可以按这条法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毫无疑问:这类诉讼其结果肯定是儿女败诉,除了丢人现眼之外,还是必须掏钱赡养父母。
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哪怕是一方一分钱未支付从此一去不回头、不管不顾的一方,在其年老后,子女也必须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即是强制性的,如果推卸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相信很多人都会问:这样合理吗?这算不算道德绑架?
当然也有人不觉得有何不妥,反而责怪:
“年轻人不要不讲武德,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父母哪来的你,生育之恩大过天啊,要懂得感恩……”
问题是,你没养我小,却要我养你老,仅仅只是因为你贡献了一颗精子?
如果是这样的话,婚姻中的人年轻时都可以只顾自己抛家弃子去风流快活,反正老了孩子也得赡养自己。
为了尽量不扯皮,离婚时如果孩子的归属权给了你,那么尽量一次性向对方要到孩子到18岁的抚养费,不然,中间对方想断供就断供,若是对方再婚又生了孩子,那基本上很难再要到。
如果按月给或按年支付,过程中对方拒绝支付时,抚养方有权利起诉索要,如果你不起诉,就意味着你是在放弃主张的权利。
但有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人起诉了,法院也支持判决了,但对方就是耍无赖不执行,有的存款资产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很难要到,搞得你精疲力竭,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输了时间。
不过,那些离婚后就再也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也不用觉得这样就占了大便宜,因为就算你用法律这个武器逼着孩子不得不赡养你,但说实话,你在子女的眼里也就是一条没有任何尊严的狗,无论在情感上、精神上,你不会再收获到来自儿女的半分尊重与滋养。
这样强行要求来的赡养,也是一种不把自己当人的自取其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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