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反复横跳



文/Yinanaa
图文:审稿-蟹黄捞饭、制作-七
封面图:Shutterstock
最近有一条新闻想必大家都已经知道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作出判决,推翻在堕胎权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这也就是说,美国各州可自行制定关于堕胎的法律,堕胎权不再受宪法保护,有十几个州可能因此自动通过“禁止堕胎法案”。
这背后的重点——罗伊案(Roe v. Wade, 1973),不只是一个关于堕胎权的判例。它和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分别诉诸美国宪法中对“自由”和“平等”的规定,共同组成了美国战后司法实践和法律变动的两大支柱。


《推翻罗诉韦德案》纪录片
在罗伊案被推翻后,诉诸宪法中“自由”原则的一系列判例也都岌岌可危。正如在推翻罗伊案中发功的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表示,最高法院应该重新考虑关于避孕权利、同性关系和同性婚姻的裁决(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 Lawrence v. Texas, 2003; Obergefell v. Hodges, 2015)。在他看来,这些判例对宪法的解读均是错误的。
对很多人来说,这样的连锁反应或许不易理解:美国不是“灯塔”吗?(美国宪法不仅被汉娜·阿伦特在内的众多哲学家赞赏,还在全球引发了司法体系革新。英国2009年设立的最高法院即是摹仿美国。)

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认为关于避孕权、同性关系等宪法都是错误的
图:cbsnews.com
法律难道不是白纸黑字写好的吗?其解读怎么还能一会儿正确一会错误呢?一个判例的推翻怎么能引发连锁雪崩呢?这一切都要从美国法律体系(而非海洋法系)的独特(奇葩)之处说起。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具有全国约束力的唯有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其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诞生于1787年。而规定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第十四条则诞生于1868年。
根据美国宪法,要增加新的修正案需要至少38个州同意才能通过。这在今日分裂的美国几乎不可能。——23个红州和17个蓝州势同水火,互相鄙视,10个州摇摆不定,时红时蓝。可以说,美国几乎不可能出现关于堕胎权利的全国性立法。

美国各州关于堕胎权的看法
如此,要在联邦层面确立某种宪法未曾(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堕胎权),只能依赖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读。这部惜字如金的古老宪法要适应百年后的社会现实,要靠法官的不断解释。(想象一下,宪法的初始版本甚至规定了黑人和奴隶相当于3/5个人……)但无论怎么解释,都要在原初宪法和修正案的条文之中找到依据。
宪法里每个词都对应汗牛充栋的判例和解读。对其进行解释受困于多义性——你永远可以做出相反解读,甚至左右互搏,相互打脸。严格遵守法律和以往判例的字面意思,则是“保守”;步子稍微迈大些,又有扩大解释之嫌,更可能被后人推翻。
以至于,在“宪法是否保护堕胎权”这个问题上,半个世纪前,审理罗伊案的九位大法官给出了进步的答案。现在,新的“九人”又推翻了这个答案。

如今的九大法官
图:wiki
何况,解读不能主动进行,必须由上诉案件引发。长久以来,就有各种社会团体“发掘”出具有代表性又有关注度的案件,推动其进入最高法院视野,以说服“九人”推动变革。
其中最著名的当然是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多项影响深远的最高法院判例后都有其身影。例如,在著名的推动了跨种族通婚合法的洛文案(Loving v. Virginia, 1967)中,白人男性的姓氏正是意味深长的“爱”(Loving)。这个案件后来被拍成电影《爱恋》(2016)并获奥斯卡提名。——当然,同样“努力”的,也有各种宗教团体。

米尔德里德·洛文与丈夫理查德·洛文
图:wiki
于是,堕胎权利几乎是岌岌可危地寄于九大法官之身。但“九人”的决定能够代表民意吗?民主国家不该遵循多数(majority)原则吗?这正是美国宪法学界始终争议的问题之一。
且看其他国家:
在英国,保护女性堕胎权利的是一部1967年的《堕胎法案》。如果哪天英国下议院投票推翻此法,英国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这一“推翻”。尽管如此,英国人还在诟病没有成文宪法来保护堕胎权;

1967年的《堕胎法案》
图:womenslegallandmarks.com
就在6月25日,罗伊案被推翻的同一天,早就将堕胎非罪化的德国终于经联邦议会投票废除了源自纳粹德国时代的一条法律——对堕胎广告的禁令。而前总理默克尔所属的基民盟(全称:基督教民主联盟)果不其然投了反对票;
曾经严禁堕胎的天主教国家爱尔兰,2018年全民公投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制定于1937年),保护妊娠前三个月的堕胎权。
除波兰在2020年由最高法院裁定“因胎儿缺陷(如唐氏综合征)堕胎”也属违宪而“一夜回到解放前”之外,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已通过代议制立法或全民公投确认和保护堕胎权。

身处国外的爱尔兰人搭飞机回国参与投票
图:YouTube
此外,如若哪个欧洲国家有一天立法禁止堕胎,可能面临欧洲法院(设于1952年)和欧洲人权法院(设于1959年)这样的超国家司法机关的诉讼和管辖,连已“脱欧”的英国也不能幸免。
这其中的逻辑是:由代表选民的议员投票立法,或全民公投立法,不仅代表民意,更能反映社会思想的变化——公众已为迎接某种变革做好准备。如此,推行法律的阻力也会更小。而问题则是:如果只是51%的民意同意,剩下49%的人如何生活?这正是美国红州女性当下的困境。这还没考虑女性在代议制政府中的弱势问题。
在美国,既无国家层面的保护堕胎权利的实证法,也无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机关可以诉诸。堕胎权利便“命悬一线”地维系在罗伊案的判例之上了。是说服一群议员来通过/推翻一项法律容易?还是说服九个人来确立/推翻一项有法律意义的判例容易?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半个世纪前,审理罗伊案的九位大法官
图:wiki
2020年去世的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曾在不同场合指出,如果罗伊案的裁决不是基于对隐私权(自由)的解释,而是基于平等原则,这项判例会更长久。而当时“九人”之一的布伦南大法官的秘书后来表示,1973年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均为男性——对基于平等原则保护堕胎权持怀疑态度。
金斯伯格本人更倾向于以渐进的方式推动堕胎合法化。这其中的逻辑是:司法权力更倾向于小修小补,立法权力更适用于推动社会变革。金斯伯格指出,1970年代初,各州法律都在向堕胎合法化方向发展。但最高法院对罗伊案的判决“并未邀请立法者参与对话”,而是试图以一个判决一劳永逸地为辩论作结。这样的作结方式或许粗暴(且难以长久):

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纪录片
罗伊案的原始裁决区分了三个阶段:妊娠的前三个月,州政府不可限制堕胎;妊娠中三个月,允许州政府基于保护母亲健康的考虑“合理”限制堕胎权;妊娠后三个月,基于保护胎儿生命的考虑,允许州政府立法禁止堕胎(危及母亲健康的情况除外)。
当年,《纽约时报》对此的头版报道题目即是《最高法院裁定前三个月堕胎合法》。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声称“我们不需要解决生命何时开始这一难题……司法机构没有资格去猜测答案”,在这里,显而易见是法官,而非医生、科学家或普罗大众,在决定“何为生命”。判决也确实为各种异议留下了空间,且这些异议长期无法消散。
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化。判决援引了中国在内的各大文明传统中对婚姻的定义。当时著名的天主教大法官斯卡利亚(他本人有八个孩子,曾在采访中表示从不避孕)在异议中指出,如果今天我们能将婚姻从“一夫一妻”解释为“两个人”,明天我们也能将婚姻解释为“一夫多妻”这样的多偶制。他和金斯伯格的担忧在某种意义上是共通的——步子迈得太大。

2015年,美国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
图:Shutterstock
但这样的“明天”还没到来。或许金斯伯格也没想到的是,1970年代的宽容和进步并不意味着长久的宽容和进步。“进步”或许像头贪恋繁花的驴子,不拼命拉着向前,就可能大步后退。
在她去世仅仅两年后,罗伊案即被推翻,红州女性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无法寻求堕胎权和相关救济。在残酷的现实和特殊的权力结构面前,灯塔曾引以为傲的立法和司法救济均束手无策。曾经,赢得选票是用一个理想的执政方案去说服选民;现在,赢得选票是靠恐吓选民——如果你选对方就会有多惨。

民众们抗议“推翻罗伊案”
图:Shutterstock

红色的州明确将在“罗诉韦德案”推翻同时禁止堕胎权;填黄色的州可能将在“罗诉韦德案”推翻后尝试禁止堕胎权;填蓝色的州,堕胎权受法律保护;填灰色的州,堕胎权不受影响
图:英国卫报
小修小补意味着更为复杂的不平等(如“黑人女性”的双重劣势)无法被正视,而只依赖于司法判例又意味着诉求寄于大法官一身。
金斯伯格工作至最后一息,还是没能熬过特朗普的任期。而斯卡利亚、金斯伯格的去世和肯尼迪的退休则让最高法院的攻守之势陡然逆转。

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纪录片
1787年,当“国父”们心潮澎湃地起草宪法,写下“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 …)时,恐怕不会想到,他们所怀疑的强大的中央政府早就随着“9·11”后扩张的权力成为现实,而弱势群体的权利则被困在黄金的枷锁里。
即,富有的红州女性可以寻求跨州堕胎,而贫穷者则将生活在堪比教权国家的严苛法律之下。
在这个意义上,她们或许会说:我的身体是你的政治资本、你的竞选宣言、你的博弈筹码,唯独不是我的身体。

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纪录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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