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是否都应该有对被审计人的责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认定?/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实操汇编




引言:
近日杭州农信的一位审计伙伴小刘发来信息提出一个有独特视角的问题,可以看出他是一位爱学习爱思考的审计战士。也正是有这样的审计后浪们的存在,才激发我一路向前奔跑,否则我这个前浪早就死在沙滩上。也正是有这样一大批后浪们,才能推动审计事业的蓬勃发展。感谢这位伙伴的问题,感激你的时间。以下是我请教了国内知名审计王宝庆教授和审计行家肖天君老师后,对该伙伴的问题回复。再次感谢王宝庆教授、肖天君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不吝赐教。感恩!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提出
杭州农信银行审计刘伙伴:付老师您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是否可以没有被审计领导的责任界定(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付老师回复:
小刘你好,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听我慢慢道来。
一、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首先,请温习一下相关准则和规定。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6-02-20发布的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201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以上不难看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认定。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三、综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相反,如审计没有发现问题就可以没有责任认定。
审计评价应客观公正,如被审计对象未出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列出的六种直接责任和五种领导责任的情形,就可以没有责任认定。
那问题来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没有了责任认定,应该怎么写报告呢?
我的答复是以客观公正的肯定工作成绩为主,总结其任职期间做的比较好的工作经验以便于所在组织其他领导借鉴。这也是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价值。
四、补充。
王宝庆教授在电话中特意嘱咐:“严格地说除了国有企业外内部审计不应该有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责任界定,因如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一般情况下没有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也不会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民营经济等一般没有这样的机构设置),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责任界定不够客观,也只能评价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开展的审计叫经营管理审计更为合适。”
我目前所在的集团公司(民营企业)的做法是,按《***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受人事部门委托,对被审计对象进行任中、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没有接到人事委托,开展***公司经营管理审计,而不是***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
以上我的回复不一定正确,仅供各位参考。再次感激杭州农信的这位审计战士小刘,你的问题让我得到了成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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