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首部聚焦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2019年9月4日,新修订的条例公布,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问责”的法定含义是指“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而不是追究党员干部对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1条 |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2条 |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3条 | 工作原则
第4条 | 问责主体及其职责
第5条 | 问责对象
第6条 | 问责的责任划分
第7条 | 问责情形
第8条 | 问责方式
第9条 | 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10条 | 精准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第11条 | 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
第12条 | 问责审批程序
第13条 | 问责决定执行程序
第14条 | 问责整改、以案促改
第15条 | 问责和处分处理的衔接
第16条 | 实行终身问责
第17条 | 不予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18条 | 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19条 | 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20条 | 对问责决定的申诉
第21条 | 对不当问责的纠正与责任追究
第22条 | 正确对待和使用被问责干部
第23条 | 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
第24条 | 派驻/出机构的问责规定
第25条 | 授权规定
第26条 | 解释机关
第27条 | 生效日期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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