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识人用人秘诀


吕不韦,姜姓,吕氏,名不韦,卫国濮阳(今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战国末年卫国商人、政治家、思想家,后为秦国丞相,姜子牙的二十三世孙。
他早年经商于阳翟,将秦国质子异人带回秦国,扶植其成为秦庄襄王后,被拜为相国,封文信侯,食邑河南洛阳十万户。带兵攻取周国、赵国、卫国土地,分别设立三川郡、太原郡、东郡,对秦王嬴政兼并六国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庄襄王去世后,迎立太子嬴政即位,拜为相邦,尊称“仲父”,权倾天下。受到嫪毐集团叛乱牵连,罢相归国,全家流放蜀郡,途中饮鸩自尽。
主持编纂《吕氏春秋》(又名《吕览》),包含八览、六论、十二纪,汇合了先秦诸子各派学说,“兼儒墨,合名法”,史称“杂家”。
对于一位才能卓越的红顶商人而言,能够饮誉当时已非易事,更为难得的是,其成功个案屡为后世研习仿效,经久不衰。究竟在他的身上,有何标新立异、特立独行之处?
一个领袖人物能否在干戈云扰的格局中脱颖而出,在于他有无优质的团队,招揽德才兼备之士,在于老板识人鉴物的本领。
吕不韦在其门客著述的《六论》中,系统而又完备的提出了人物品鉴学范本——八观六验:
一、八观。八观,就是依据人在不同环境的表现来识才。
1.通则观其所礼。显贵之时看其所行的宾礼,即有地位时看是否趾高气扬,蛮横无礼。
2.富则观其所养。富裕之时看其所养的门人宾客,即富足之后他结交什么样的人。
3.听则观其所行。即听他所言之后看他做不做,如何做。
4.止则观其所好。即看他业余时间追求崇尚什么。
5.习则观其所言。习是“亲信”的意思。当他身处领导周围,有一定的发言权时,看他出好主意还是坏主意。
6.穷则观其所不受。即穷困之时看其是否不受非分之财。
7.贵则观其所进。任要职之时看其推荐什么样的人。
8.贱则观其所不为。贫贱时看其是否不为非义之事,尽管地位低下,决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堂堂正正,掷地有声。
二、六验。六验,也就是依据人的情感来识才。
1.喜之以验其守:使之“得意”是否“忘形”。
2.乐之以验其僻:使之高兴是否不变操守,是否邪僻不正。
3.怒之以验其节:使之发怒,看其是否能自我约束。
4.惧之以验其持:使之恐惧,看其是否意志坚定,不变信念。
5.哀之以验其人:使之失败,看其是否自制、自强。
6.苦之以验其志:使其处于艰苦环境,看其是否有大志。
后世的《长短经》、《人物志》、《冰鉴》虽然独具慧眼,意思深远,但是未免偏执一端,不见宏观。吕不韦叱咤风云近二十载,自有其独得之秘,非惟时运使然。

《吕氏春秋》整部书既有一定的政治主张,又有一定的组织体系,主要选取了儒家、法家、兵家、农家和阴阳家的部分学说,并加以综合,进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主张,准备用来作为完成统一之后的指导思想和施政纲要。其中,《吕氏春秋·用众》就清楚地说明了这点。它认为,事物“取之众”才能集大成,三皇、五帝就是因“取之众”而“大立功名”的。因此,“善学者假人之长,以补其短,故假人者遂有天下”。吕不韦编撰《吕氏春秋》,就是要做“善学者”,要“假人之长,以补其短”,从而达到“遂有天下”的政治目的。因为他兼采了各派学说,所以《吕氏春秋》被后世称为“杂家”。
今本《吕氏春秋》共分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三个部分。其中,十二纪有着比较完整的体系。十二纪的首篇,和《礼记·月令》相同,是战国晚期阴阳五行家为即将出现的统一王朝制定的行政月历。它依循“天人相应”的说法,主张统治者必须按照每个月自然界的变化,从人事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对生产的管理和政治、军事、宗教上的活动;认为春季“木德”,是万物萌芽生长的季节,政治上要保护人们生长,多加赏赐,少用刑罚;夏季“火德”,是万物繁荣成长的季节,政治上要讲究礼乐,帮助人们成长,选拔已经成长起来的人才;秋季“金德”,有肃杀之气,政治上要选练军队,征讨“不义”,修订法制,严断刑罚;冬季“水德”,是万物储蓄保藏的季节,政治上要注意保藏,要统计从卿大夫一直到庶民的士田之数。
《吕氏春秋》将《月令》作为十二纪的首篇,就是主张统治者按照这个行政月历来办事。每纪除了首篇以外,还附有论文四篇,也就是从各家学说中选取相关部分,对首篇从政治上进行重点的理论阐释。春季三纪所附论文,主要是讲养生和养性的道理,采用了杨朱、子华子一派道家学说;夏季三纪所附论文,主要是讲教学和音乐的理论,采用了儒家的部分学说;秋季三纪所附论文,主要是讲使用“义兵”,采用了兵家的部分学说;冬季三纪所附论文,多数讲忠信廉节的道德,又是采用了儒家的部分学说,少数讲节丧节葬,采用了墨家的部分学说。总的来看,它以阴阳五行家学说为主,糅合了道家、儒家、兵家、墨家的部分学说。
应当指出,《吕氏春秋》对《月令》所作的重点的理论阐释是有选择的,是根据吕不韦自己的政治标准有所取舍的。原来,《礼记·月令》秋季是“兵”和“刑”并重,但《吕氏春秋》所作的重点阐释,却只着重于“兵”,没有一篇是讲法制和刑罚的。
当然,《吕氏春秋》也有一些地方讲究“法”,比如说,《吕氏春秋·察今》主张变法,《吕氏春秋·不二》主张统一法令。不过,吕不韦并不像法家那样,主张一切都根据法律来决定,尤其反对“严罚厚赏”,而主张采用“德义”来治理。他将“德义”看得比“赏罚”还重要,而且所讲的“赏罚”不是以“法”为准则,而是以“德义”为标准。这显然是采用了儒家的学说,因为法家和儒家之间最大的分歧,不是要不要“法治”,而是在“法治”的同时,要不要“德治”。
当时的法家分出了“法”、“术”、“势”三派。《吕氏春秋》对这三派,也是有所选择的。它忽视“法”,而重视“术”和“势”。《吕氏春秋·审分览》八篇所谈的,就是采取了申不害和慎到德学说。它主张国君用“术”,首先是“无识”,也就是不暴露自己的意向和观点,不让臣下钻空子,以便深入了解臣下的真实情况,从而加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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