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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设计指南基于GB 15083-2006、GB 11552-2009、ECE R17及ECE R21编制,用以指导汽车座椅内部凸出物的设计校核。
本设计指南中的术语仅适用于本指南。
本设计指南中所包含的试验介绍资料仅作为参考。
目录
1. 概述………………………
2. 术语………………………
3. 设计规范…………………
3.1 座椅内凸的适用对象………
3.2 座椅内凸区域1、2、3定义……
3.3 座椅内凸尺寸及吸能性要求…
附录A. 座椅吸能性试验……
附录B. 邵氏硬度……………
1.概述
座椅内部凸出物的执行标准:GB 15083-2019、GB 11552-2009、ECE R17及ECE R21;座椅内凸若满足GB 15083/ECE R17,可视同满足GB11552或ECE R21;
内凸法规存在的必要性:车辆内,人体可以接触到的区域不应存在可增加乘员伤害风险的尖锐刚性部件或危险粗糙表面;因为发生碰撞时,刚性尖锐部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2.术语
2.1 内部凸出物 Interior fittings:
部件表面被直径165mm的刚性球体(模拟人体头型)接触到的可能伤害乘客的刚性凸起或尖棱。
2.2 尖棱:
曲率钣金小于2.5mm的刚性材料的棱边,凸出高度H小于3.2mm的除外。对于凸出高度小于3.2mm的情况,只要凸出高度不大于其宽度的一半,并且边缘是圆钝的,该最小曲率钣金要求不适用。
2.3 刚性材料:
表面材料邵氏硬度大于50A,如发泡为柔性部件,而钢材、PP注塑件等为刚性部件。
2.4 凸出物主要类别:
表面上的凸起棱边、表面内凹后的两侧棱边、表面上的台阶面,如下图1。
图1 凸出物类别
2.5 凸出高度H:
凸出高度H为直径165mm的刚性球形头型滚过被测凸出物过程中垂直方向最大变化量。
凸出高度H的测量:滚动法(图2)或标尺法(图3)。
特殊情况:如图4所示,当L《45.5mm时,表面内凹的两侧棱边凸出物高度是达不到3.2mm的,若棱边的宽度大于棱边高度的2倍,则此时内凹两侧的棱边圆钝即可,其曲率半径无需满足法规要求。
3.设计规范
3.1 .座椅内凸的适用对象
1)邵氏硬度大于50A的刚性材料部件,如塑料件、金属骨架等,而发泡、面套等柔性件不适用;对于GB15083中3.2.4规定的“诸如“柔性金属网”部件(parts such as "flexible wire mesh")”也不适用。【目前未有官方对柔性金属网定义,一般理解为诸如支撑座垫或靠背发泡的蛇形弹簧等可弹性变形的金属网状部件。】故进行内凸检查时,首先要将柔性部件去除,只检查刚性部件。
2)可被直径165mm的球体接触到的区域;
3)凸出高度大于3.2mm;
4)法规GB15083-2006中规定的区域1、2、3内的座椅后部表面(不接触区域不考虑内凸要求,如下图5中No contact),这些区域应位于最后排座椅乘员躯干线横向平面之前。设计中尽可能用φ155mm球体加严校核,或要求内凸圆角半径比法规要求大20%以上。
【GB 15083仅对座椅靠背后表面有内凸要求,但GB 11552要求车内最后排座椅乘员躯干线横向平面之前的部件也应满足内凸要求,故而当扶后排扶手放倒、后排靠背可以按比例放倒时(因座椅靠背放倒时,是作为行李舱的延伸,故此时状态下不是作为座椅而存在,而是作为车内部件如门板等其他功能件而存在),都要满足内凸法规要求。】
5)下列区域不适合内凸法规要求:
a)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如下图6所示;
【例如料厚小于3.2的板件搭焊到其他板件上,焊接位置是不考虑内凸要求的,如下图中的A、B情况可行,C则需按内凸要求进行设计。】
b)最后排座椅靠背背部、背对背安装的座椅靠背背部、面向车辆侧方或后方的座椅以及折叠座椅;
c)“诸如“柔性金属网”部件(parts such as "flexible wire mesh")”也不适用;
d)如下图7所示,位于通过该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
3.2.座椅内凸区域1、2、3定义
3.3 座椅内凸尺寸及吸能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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