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在便利店门口台阶上摔倒了,把戴在右手上价值4000元的翡翠手镯给摔断了,陈女士找到便利店负责人要求赔偿,可负责人却称,门口属于公共区域,这件事跟他们无关。
那天,陈女士和孩子吃好饭一起出去散步,由于天气太热了,孩子说口渴得很,想喝水,陈女士看到前面正好有一家便利店,就让孩子在路边等,自己则去便利店买水。
孩子一个人在路边等,陈女士有点不放心,心里一着急,便加快了脚步。没想到刚走上门口台阶,陈女士就觉得脚下一滑,重重地摔了下去。
陈女士感觉到一阵疼痛,发现腿上都摔青了,店员听到动静,也赶忙出来把陈女士搀了起来,并连声说对不起,是她没有把台阶上的水渍擦干净,一边说着还一边帮陈女士处理了伤口。
这时,陈女士才猛然发觉,她最喜欢的翡翠手镯摔断了。于是,陈女士便找到店家理论,要求赔偿。
陈女士认为,她的摔倒,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台阶上的水渍造成的,而店员也承认是她没把水渍擦干净,所以,她的诉求是合理的。
店家虽然也承认,地上湿滑是由于店员刚拖了地的缘故,可是他们已经立了警示牌,所以陈女士摔倒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可是陈女士觉得,那个警示牌放在边上角落里,而且字又这么小,谁能注意得到。协商无果后,陈女士便报了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便利店负责人也出来解释了,他说,门外台阶属于公共区域,就跟马路一样,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难不成你在马路上摔倒,也要找人赔偿?这不是讹人吗?
最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店家让陈女士先回去,并答应两天后给她处理结果。
两天后,陈女士接到便利店负责人的通知,说这件事他们没有错,是陈女士自己摔倒的,要她自己负责,态度还十分强硬,陈女士接受不了这个结果,便找来了帮忙员,于是两人再次来到了便利店。
便利店负责人态度依然十分强硬,当帮忙员问及台阶上的水渍时,他又说是因为当天下了雨的缘故,跟那天店员的说法完全不一致。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陈女士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1、陈女士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有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虽然导致她摔倒的根本原因,是台阶上的水渍没擦干,但说到底还是因为她心太急,没注意脚下安全才引起的,再说了,店员也立了警示牌,字不大和放在角落,并不能成为她没看到的理由,因此,陈女士对自己的摔倒应负主要责任。
2、消费者去便利店购物,店家应履行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虽然门外台阶属于公共区域,但也是通往便利店的唯一通道,因此,店家对其应有维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店员的疏忽,没有把门外台阶上的水渍擦干净,才导致陈女士摔倒的,而台阶又是通往便利店的唯一通道,因此依照此法,便利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陈女士的摔倒负次要责任。
陈女士摔倒,翡翠手镯断裂,对陈女士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根据此法的规定,便利店应根据手镯的价值,按照责任大小的划分比例,对陈女士作出相应的赔偿。若协商不成,陈女士也可提起上诉。
成年人出门在外,更要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要不然,伤害最大的还是自己。
大家觉得陈女士在便利店台阶上摔倒,致使右手手镯摔断这件事,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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