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鲍女士所在的公司团建聚餐,吃完饭后她想回家了,就叫了儿子来接自己。可就在她和儿子准备离开时,却被保安队长拉住不让走,拉扯之下她竟被保安队长打成重伤二级!
鲍女士是一家物业公司的部门主管,一天公司聚餐,聚完餐后准备去唱歌,原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后面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8点过吃完饭后,鲍女士就想回家了,她家住得比较远,第二天还要检查垃圾分类,于是就叫了儿子来接自己,在此之前已有一名带2个孩子的员工给领导打了招呼先回家了。
老板娘希望鲍女士一起去唱歌,就让保安队长来拉她,拉扯之下,保安队长对她儿子动了手,掐着她儿子的脖子抵到墙角后拳打脚踢,鲍女士阻止,保安队长拿起桌上的一个抽纸盒哐地一下砸她头上,把她打到了地上,流血不止。她儿子来拉她,被保安队长踹了好几脚,并拿大椅子砸。
公司其他同事来拉架,鲍女士儿子乘机跑了出去,到角落里报了警。同事阻拦时,保安队长再次走过来朝躺在地上的鲍女士猛踩一脚,导致她脾脏破裂,7根勒骨骨折,其中6根严重错位,重伤二级。
对于此事,鲍女士表示自己和保安队长没有什么矛盾,平时也很少说话。公司同事也直言没有想到,老板表示保安队长酒是喝了一点的,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平时性格很好,公司大多数人对鲍女士和保安队长都持肯定意见,两人工作都比较积极。
老板娘表示这应该是两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导致,平时他们俩关系就不是很好,她是领导,员工有矛盾也不会和她说,应该找和他们一起干活的人问。监控中穿粉色衣服的就是老板娘,她全程一直在拉架。
目前鲍女士住院已花费了3万元左右,家里条件不好,正四处筹钱,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前期已支付了5000多元,公司老板表示对于医疗费这块他们会尽可能地帮助到鲍女士。
但三方民事责任这方面,三方谁说了也不算,得交给法院开判,到时候需要承担多少他们肯定承担。
聚餐原本是件愉快的事,为了增加员工凝聚力,没想到发生如此恶劣的事情,员工饭后想回家是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应被阻拦。
保安队长不可能无缘无故动手打人,她和鲍女士之间究竟有何纠纷和矛盾,我们不知,但动手打人,并将人打成重伤二级,性质就比较恶劣了,保安队长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首先,他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需要赔偿鲍女士医疗费,伙食、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等费用。
其次,他需要负刑事责任,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保安队长能和与鲍女士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积极赔偿鲍女士损失,取得鲍女士谅解,对方出具了《谅解书》后,可以从轻处罚。
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作为第三方,员工在聚餐时发生这样的事,也有一定责任。
原本是一件小事,不就是想早点回家吗?没想酿成大祸,希望这样打人事件能少发生一些,在动手前不妨三思而后行,保持理智,想想后果,想想家人,勿逞一时之快。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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