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的一条热搜新闻。
今年三月10日。
山东济宁。
11岁的女孩刘欣给妈妈发了一条手机消息:手机快没电了。
然后就彻底失去了联系。
妈妈迟迟不见孩子,四处打听寻找,直到第三天,妈妈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这时候女孩失联已经过去了两天三夜。
孩子虽然找到了,但是突然消失的三天干什么去了,这也成了大家心里的疑问,也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
女孩犹犹豫豫的好久,终于,在妈妈的追问之下,女儿才将这几天的经历说了出来。
原来,三天前的晚上,自己是被两个大约14岁左右的男孩骗到一个房间,并在这个房间里面对女孩进行了殴打和侵犯。
软禁期间,两个男孩还用手机拍了视频,以此来威胁她不许把这件事说出去。
妈妈听到女儿的遭遇之后,大为震惊,第一时间就带着女儿到了警局报警。
警方通过女孩提供的信息,也很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将两个男孩控制住。
其中一个男孩已经按照强奸,被依法刑拘了。
可是,当警方查到另外一个男孩时,发现他的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按照有关法律,尽管大家很不情愿,但也只能先放他回去。
做了这么恶劣的事,就因为年龄问题,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很快也就引发了大量的关注和转发评论。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
现在的孩子,相比起二十年前,他们的阅历以及知识普及层面已经有了多层次的飞跃。
许多社会常识,以前可能需要二十多岁才能明白,如今十来岁的孩子就已经通过各种新型渠道和教育途径,知道的很清楚了。
平均比较上一辈人同年龄段时期的认知水平,基本提前了三到五年左右。
也就是说,如今十四五岁孩子的见闻,已经可以跟他们父母一代十八九岁时候相持平了。
连购买火车票也开始不按照身高去判断是不是一个孩子是否属于儿童半价票了,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却依旧保留在过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就是考虑到孩子们在年龄比较小的时候,由于个人的认知水平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比较弱,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缺乏家庭教育的孩子,利用这些法律的漏洞,时常去从事一些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事,也成了当今社会一个顽疾。
他们做的一些事,虽然影响很坏,但往往因为结果达不到所谓的严重性,总是能够逃脱刑法的追责。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等于需要跟成年人一样,承担对等的后果。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品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已满十二周岁不到十四周岁的人,如果也犯了比较严重的事,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实之后,才可以定罪。
虽然法律上说的很严,满十二岁也可以追责。
但是法律也做了这方面的补充。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责令父母加强管教,实在管教不了,在由官方出面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
这里面可以人为操作和判定的空间就比较宽了。
比如今天说的这个事情,其中一个男孩不到十四周岁,侵犯十一岁女孩这件事到底算不算重大犯罪,有没有对女孩造成致残等等都是有争议的空间。
对于被害一方,女孩的家长来说,更希望的是男孩可以获得刑事责任。
至于民事赔偿,说实话,强奸不同于交通意外,可以当作一场买卖去谈。对于女孩精神层面的伤害,这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
就算把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加在一起,满打满算,跟被害人所遭到的伤害来说,都不值一提。
很多网友留言提议,是不是应该把未成年人的年龄适当的往下移,如果不好移,是不是应该在十二周岁这一档,加入一些主观伤害方面的犯罪条款。
一般来说,十二周岁差不多就是读初中的年纪。
在我的成长过程中,同样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初中生的坏比高中生可坏太多了。
高中阶段,很多人已经有些对社会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对各种行为也有所收敛。
但是初中生,往往控制不住情绪,再加上到了逞能耍帅装潇洒的时候,总会做出一些不计后果的事情。
光是初中公布的学生处罚通知就比高中多好几倍。
我个人的看法是,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我认为二者就应该产生冲抵效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不应该保护施害者。
否则产生的实际效果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偏向于保护邪恶的未成年人。
如果实在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在民事赔偿方面应该加倍从重,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
像斗地主一样,至少翻三倍。
有些小孩,不打疼一点,根本记不住。
更是有些不懂事的家长,喜欢拿孩子还小来搪塞他所犯的过错。
如果迟到不用受罚,谁愿意天天起那么早,挤公交冲地铁上班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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