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关于房产纠纷那些事儿!



1.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2.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离婚时,夫妻一方对房屋的出资,可以按照债权进行处理。
 
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产如何分割?
 
答:男女双方如果只存在同居情形,并且房产在同居期间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办法,是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通常会根据购房原因、出资比例,以公平为原则进行房产的分割。一般作为共同共有处理,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双方父母拿钱出来买房的,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另一方子女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房产证上。如果双方对该房产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对房产有相关的约定的话,双方父母的出资额相当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对房产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6.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如何分割?
 
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应该说是争议点最小的情形了,通常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按份共有或者有其他约定的,那按照比例进行分割或者按照其他约定进行分割。
 
7.婚前一方付清房款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在结婚前,一方付清了全部房款,无论婚前是否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另外一方不得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
 
8.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9.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答: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10.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购买商品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11.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购房款纠纷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12.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1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14.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答:《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5.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答:《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6.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7.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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