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大程度的保障的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举个例子,军人出身的老张订立遗嘱表明自己名下的一辆车在自己死后由儿子小张继承。在订立遗嘱后,老张将自己的车赠送给自己战友的女儿。那么这种赠予就是对上述遗嘱中内容的撤回。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在继承部分设立“宽恕制度”。法律是严肃的,也是冰冷的。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体现了民法典的温情。同时这种制度内容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仅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至第五项,第一项和第二项严重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道德所谴责的,法律同样加以惩治。
继承人“宽恕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同时充分保障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对弥合破碎家庭的裂痕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