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在导致离婚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的规定,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通常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都很难证明。增加兜底条款,有利于更周全的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
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纳入不分或者少分的范围。同样是更加周全的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让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没有可乘之机。一旦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承担不分或者少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原来的一方患有法律上认定的重大疾病。同时,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作为准配偶的重疾知情权。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的包括胁迫和重疾未告知。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