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空床费合法有效!



案件事实
原、被告到容县县底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生三个孩子;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于这一年以来女方并没有对男方履行一个妻子的义务,没有与男方过夫妻生活,因此从2016年4月至10月份的已交房贷款,女方应如数退还给男方(其他内容略)。原告主张订立《离婚协议》内容是在被告的胁迫下所签订、请求确认无效。被告认为原告自知自己一年多以来不尽作为妻子的陪伴义务,自愿给予适度的补偿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俗话“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这是双方在协议中双方签名确认的事实,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此约定合情、合理、合法,一点都不荒谬,一点都不滑稽。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到容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签订并备案的协议,反映双方处分财产的合意,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未发现此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故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订立《离婚协议》是在被告的胁迫下所签订,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原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内容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参见容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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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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