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有人说婚姻是幸福生活的殿堂,这话不假,因为婚姻是男女二人爱情圆满的证明;有人说婚姻是噩梦的开始,这话也对,因为我们不能排除那些命运多舛的婚姻。所以,婚姻是未知的,神秘的。但面对家暴,无论男女,我们绝不能有半点姑息,要坚持重拳出击。
什么是家暴?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面对家暴怎样做?
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不提倡通过暴力解决问题。但当我们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报警
由于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人身造成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侵害。公安机关对此有绝对的管辖权限,如果证据充足,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拘留,甚至逮捕。
2、申请保护
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时,切记不要因为“好面子”而忍气吞声,尽可能积极向身边一切的人寻求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妇联、社区、公安机关等。
3、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如果你不愿意与你的配偶继续共同生活,提起离婚。那么你可以放心大胆地向对方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如果你没有其他过错,法律是绝对支持你的。
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8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