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使用周转指标提供资料样式
一、发送邮件时,务必在标题处注明XXX公司申请周转指标资料
涉及四个附件文件名称同时按类别打包标注清晰(参考下图),以免影响工作进度。
二、提供资料样式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在商务局网站备案并审核确认通过的《企业信息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审核记录:状态-确认通过)
3. 场地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属于自持物业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属于租赁物业的,提交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且合同期不得低于一年期;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经营场地与办公场所一致的,提供电子版、纸质版的停车区域及带有车位编号、企业名称、盖公章的平面布局图; 办公场所与经营场地(停车位)分离的,只能报备一处经营场地,且需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及租赁期不低于一年期的租赁合同;分别提供电子版、纸质版的停车区域及带有车位编号、企业名称的平面布局图;
(4)经营场地(经营停车区)为地下的,需提供注册登记与经营场地同址的营业执照或物业出具的可用于经营的场地证明。
4、车位平面图:
画出二手车周转停车区域、显示车位编号、企业名称盖公章、标注总车位数量的平面布局图;
附: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二手小客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 营、依法纳税,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 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2020年修订) 和有关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 ( 以下简称 "周转指标 ") 是指在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下,本市登记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 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时所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
第四条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 门负责周转指标管理工作.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 "指标管理机构 ") 负责具体组织周转指标的配置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本市 的备案信息。
交通、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 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置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 过其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具有道 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低于20个.
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企业停车 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 业协会") 核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六条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受指标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 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工作提供服 务。
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交易 市场管理单位办理。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 标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办理。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 ,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 企业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 二)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使用的 停车位信息;
(三) 申请周转指标数量.
第八条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将核实后的停车位数量、 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
指标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配置周转指标后,交易市场和行 业协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其发放指标。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二手小客车办 理转移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 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 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发号牌.
第十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 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驻场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 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 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 业的车辆出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加强车 辆出入管理,严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驶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相关车辆办理完成转移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二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 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周转指标监管机制,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 赁周转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 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 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 出借或者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 指标作废;已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于虚报企业停车场地信息的、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的,一年内暂停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 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市保险公司或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二 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以外的二 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 .
申请加入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或咨询相关周转指标申请本文下方留言,具体相关细节内容敬请关注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THE END—
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深耕中国二手车行业18年。历任全国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汽车电商平台高级副总裁等岗位。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伍车学府/二手车小胖说创始人、多家知名汽车企业顾问和投资管理机构合作伙伴、多家汽车媒体资深特邀作者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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