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查博士法务团队
顾问:王萌(二手车小胖)
图文:网络授权
没两把刷子,不要轻易确保里程数!
今日案例:车商未填写确保里程数 法院认定不够欺诈 省检察院抗诉后 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2民再175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XX区XX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申诉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诉人北京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2民终2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21]11000000078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京民抗X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齐红、检察官助理王鹏、书记员李仲意出庭。
申诉人梁某某、被申诉人某公司之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2019)京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为某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梁某某虚假行使里程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行驶里程,违反了格式合同的内容解释原则,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本案合同系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车辆里程表显示一栏为空白,某公司“确保”或“不能确保”未对此进行任何蓄意改动一栏也为空白。
二审法院直接综合合同其他条款作出“不确保”的解释,明显与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不相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在销售二手车过程中履行了如实披露里程数的义务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欺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公司,真实、全面地披露车辆有关信息是其法定义务。
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将里程数修改情况告知梁某某,梁某某在不知车辆里程数进行过改动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应当认定某公司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梁某某作出购买的错误表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应当撤销。
三、治理二手车交易乱象,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纠偏和引领作用。
为更好提醒二手车交易公司在交易中履行好自己义务,为今后针对类似情况起到良好的示范,从而使得二手车交易乱象得到有效治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某公司应当对未尽到谨慎提醒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梁某某申诉称:坚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认为某公司存在修改、隐瞒所售车辆真实里程数的行为,致使梁某某错误选择购买涉案的别克GL8商务车,应当认定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
某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诉人和抗诉机关的意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我公司在原一审中的同意退车的意见是调解意见,我公司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张某辩称,同意原二审判决,经本人咨询,北京XX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让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对公里数作出确保未改动的承诺。
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⒈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双方退还涉案车辆,并退还购车款;
⒉要求某公司、张某支付因购车分期产生的费用、保险等共计10620元;
⒊要求某公司、张某按照所买车辆购买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合计495000元;⒋某公司、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未对此进行任何蓄意改动……一审庭审中,梁某某为证明某公司未如实告知涉案别克GL8车辆的里程数,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尾气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某公司对梁某某提交的上述3份证据均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未对里程数作出相关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主张某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要理由是某公司在车辆交易时未向其告知涉案别克GL8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情况。
因某公司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中并未对上述车辆的里程表显示公里数、里程表是否进行修改作出任何承诺,故难以认定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梁某某购买的是旧车,因旧车车辆状况不一,对旧车车辆状况无统一标准,因此购买时理应由买卖双方约定车辆状况或者由买方事先确认车况。
双方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购买涉案别克GL8车辆之前,梁某某已对车辆状况进行认真查验,并向某公司进行了详细询问。
梁某某在购买涉案别克GL8车辆时未及时对车辆状况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了某公司交付的车辆。
梁某某虽提交了尾气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汽车仪表照片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梁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梁某某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由某公司、张某支付因购车分期产生的费用、保险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某公司同意退还车辆并退回125000元,故对梁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判决:
一、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梁某某125000元;
二、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某某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的飞度牌小型轿车,如不能返还,则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应向梁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40000元;
三、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四、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事实与理由:……
某公司、张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梁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向梁某某销售涉案别克GL8车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涉案《二手车买卖协议》是否因此应当撤销。
梁某某主张某公司在销售涉案别克GL8车辆时,存在未告知其该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的欺诈行为,故涉案《二手车买卖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梁某某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涉案《二手车买卖协议》,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
本案中,双方所签《二手车买卖协议》中关于车辆里程表显示一栏为空白,某公司“确保”或“不能确保”未对此进行任何蓄意改动一栏也为空白,而同一合同条款中关于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一栏和车辆未发生涉水险记录及发动机损失险记录一栏,某公司均填写了“确保”。
根据上述书写方式和书写内容可以认定,在《二手车买卖协议》签订时,某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为不保证涉案别克GL8车辆的里程表未经过蓄意改动。
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销售涉案别克GL8车辆时存在故意告知梁某某虚假行驶里程,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行驶里程的情况,进而不能认定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梁某某以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涉案《二手车买卖协议》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梁某某与某公司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第七条约定,车辆已行驶公里数以汽车品牌厂家正规授权的4S店的保养记录为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向梁某某销售涉案别克GL8车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二手车买卖协议》中,对于车辆里程数和是否确保存在蓄意改动内容为空白,此种合同条款记载方式应当视为双方对此内容未进行约定。
格式条款应为确定内容条款,本案中的空白约定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因某公司在协议中并未对涉案车辆的里程表显示公里数、里程表是否进行修改作出任何承诺,并且协议中对于车辆行驶里程数的认定标准有明确约定,因此不能就此认定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梁某某现已将涉案车辆另转让给他人,其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梁某某以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梁某某主张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9)京02民终2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案例分析:
里程数篡改问题是二手车退一赔三案件的高发区及暴雷区。
本案中,法院以车商未在合同中填写是否承诺车辆里程数真实,从而认定车商没有承诺里程数真实,因而不具备欺诈的故意。
这种判决逻辑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甚至导致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净化二手车市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名义提起抗诉,但二审法院再审仍然维持了车商不构成欺诈的判决。
究其原因,车商未填写“确保”里程数真实的这一举动,从根本上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里程数有多容易改呢?
我在某维修厂体验过一次调表演示,以某款常见的日系车为例,调低10万公里,仅需3分钟,轻松完成。
里程数有多难鉴定呢?以我司接到的某起司法鉴定案件为例,查维保记录、读车载电脑、找变速箱读数、拆卸仪表盘、估算各部件磨损、看刹车盘厚度、找车内芯片烧焊痕迹,三个高级鉴定人折腾一整天,最后才能得出个初步结论。
这种对比既现实,又残酷。近年来,我走访了全国很多地区的特大型车商,并与他们的收车经理细致沟通关于如何查验里程数的细节。
个人认为,全国没有任何车商有能力确保车辆的里程数真实。与不诚信人员的手段及违法成本比起来,诚信车商的里程鉴定手段实在是少得可怜!
不靠谱的承诺既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对企业的声誉及财产安全不负责任。
因此,我真诚的建议各位车商:没两把刷子,不要轻易承诺承诺里程数真实。
查博士二手车法律服务中心 高级顾问 孙强
二手车小胖法务咨询服务热线:15011203139,王女士
二手车小胖说:
1、现在卖车不容易,别为了卖车,什么都敢答应,什么都敢说,尤其很多老板,签合同员工写的乱七八糟,您盖章签字也不认真看,出了事,你损失最大!
2、收车端一定严控质量,最好找靠谱兜底第三方检测,不能全信二手车的维修保养记录和保险记录,很多客户也不规矩,你们懂!
3、重点网约车、拉滴滴概率较高的二手车,收车更要注意,比如别克GL8、丰田卡罗拉、雷凌、日产轩逸、天籁、本田雅阁这类的,一看记录不正常,磨损不正常,里程显示的虽然少,但是也要多留个心眼儿。
4、好好整理下公司的收购、寄售、定金、销售、售后各种渠道和合同,白纸黑字,包括话术、微信留言、展板、销售价签、网络直播内容等等。
细节出魔鬼,各位要注意了!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近20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知名企业顾问独立董事等。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咨询\培训\媒体\内容\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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