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三省,车管部门未看出手续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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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糟心套牌车,官司打了三年,车商艰难胜诉!
今日案例:林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云05民终2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兴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21)云05XX民初4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某某上诉请求:撒销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双方争议的合同有效,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机动车辆进行变更所有权人的转移登记过程中,交警部门必须"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案涉车辆经过了云南XX、福建XX、黑龙江XX公安交警部门多次变更登记,都经过了交警部门的严格核验,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案涉车辆时,该车辆存在所谓车身VIN码被篡改的情况。……
长春某公司作出的长保司鉴第XX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鉴定的时间是2020年4月29日……案涉车辆经过了公安交警部门三次变更登记,并已经转移到了几千公里之外的黑龙江,完全脱离了上诉人刘某某的掌控,并被多次转卖,完全有可能存在被上诉人林某某向上诉人买入案涉车辆后发生事故维修等情况,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林某某向上诉人刘某某买车时,案涉车辆存在标牌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被检车辆被人为改变了产品标牌及车辆识别代码标牌的事实。……三、刘某某不应当对案涉车辆售出后发生的情况承担责任。
林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内容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林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合同款人民币183,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合同无效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7,000元;以上诉请金额共计:2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7日,被告吴某某的妻子马某某驾驶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云XX,VIN号码为XX的福特牌锐界轿车在临沧市耿马县发生事故,导致该车辆全损,2019年9月2日,吴某某与当时该辆投保的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达成《估损协议书》,双方约定对云XX的事故车辆扣除残值后一次性定损250,000元,推定全损处理,同时吴某某自行委托同某拍卖公司以22,800元的价格回收该车辆,残值款由同某拍卖公司直接支付给吴某某。
2019年9月5日,同某拍卖公司以22,8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辆,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吴某某支付了价款,2019年9月9日,吴某某向同某拍卖公司交付该车辆。2019年11月6日,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车辆全损的保险赔偿款支付给吴某某。
2019年10月10日,林某某与刘某某口头约定以183,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车辆,并于2019年10月10日、29日支付完相应购车款,2019年10月21日,云XX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由吴某某变更为林某某,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闽XX.2019年12月23日,林某某将该车辆以185,000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刘某某,2019年11月1日,该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刘某某,机动车登记编号变更为黑XX.2019年12月16日,刘某某将该车辆以19万的价格卖给案外人王某某,同日,该车辆所有人变更为王某某,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AXXXX2。
后王某某在使用该车辆期间发现该车所关联的VIN号码与车况不符,有全损记录,以交付商品不合法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刘某某退车,刘某某向王某某赔偿购车款190,000元、车辆整备费9200元、车辆贷款违约金10,700元,误工费3000元,各项损失共计216,000元。后刘某某向林某某索赔,2020年4月30日,林某某与刘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由林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赔偿款210,000元。
2020年4月30日,长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长保司鉴(2020)第0401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
(一)车牌号为黑XX的福特锐界轿车的机动车产品标牌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被检车辆被人为改变了产品标牌及车辆识别代码标牌。被检车辆并非VIN码为XX的2017款福特锐界轿车。
(二)被检车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的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识别代码系车辆出厂的身份证,具有唯一识别性,是车辆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达成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综上所述,判决:
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某购车款183,000元及各项损失27,000元,合计210,000元;
三、由原告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买的车辆返还被告刘某某;四、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关键事实,上诉人刘某某如何从同某拍卖公司取得车辆并获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案涉车辆如何从价值22800元的车辆残骸能够以183000元的价格出售,并且变为外观无损的车辆,上诉人刘某某应当对该关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本案在卷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的事实是:2019年9月20日,案涉车辆由同某拍卖公司获得所有权,车辆价值为22800元;2019年10月9日案涉车辆外观完好,2019年10月10日上诉人刘某某将案涉车辆以18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上诉人林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对于如何从同某拍卖公司取得车辆并获得案涉车辆处分权的陈述含糊其词、前后表述不一致,未对该关键性事实作出合理说明。
本院推定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和车辆识别代码的违法行为应发生于上诉人刘某某从同某拍卖公司取得车辆的处分权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本案中,案涉车辆有人为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买卖车辆的行为应属无效,同样案涉车辆之后的买卖行为亦属无效。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
案例分析:
套牌车案件疑难复杂、处理难度极大,从该起典型案例的诉讼过程中可窥知一二。首先,该车辆经过三省交管部门的核验,均准予过户,在没有极其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极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即使该车被认定确系套牌车,但VIN码的篡改时间根本无法鉴定,人民法院极难确认该案的具体责任人;
最后,该案当事人分布在东北地区、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原车主长期在国外打工,获取相关证据以及找寻当事人的难度均极大。
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海兴文律师抽丝剥茧,谋划了科学、严谨的诉讼方案,打出组合拳,并最终获得胜诉的理想结果。
首先,找到有能力、有资质的机动车鉴定机构对该车套牌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套牌原因、套牌方式和违法性;
其次,广泛搜集各类证据,联系保险公司及各平台调取案件证据,走访事故现场勘察人员等,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条;
最后,找到原车主并列其参加诉讼,排除了原车主参与改车的事实,同时通过原车主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资料文件和详实的案件信息,该案事实至此才基本查明。
本案中,原车主的亲属驾驶车辆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辆几乎变为残骸,保险公司已经推定全损处理,车主也将车辆委托拍卖公司处理。
可车辆残骸交付拍卖公司后仅半月时间,该车就以完好无损的面貌出现在福建某市的二手车市场,并顺利完成交易和过户。
车辆随后被转移至黑龙江地区售卖,新任车主顺利投保商业保险,但在随后一起简单的剐蹭事故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告知车主刚刚发现该车的全损记录,并单方与车主解除了商业险合同。
车辆随后被退还至福建某市车商处,引发本案诉讼。
随着国家鼓励二手车消费、破除地区限迁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二手车辆的交易速度越来越快、交易地域越来越广。
但异地交易车辆一旦出现各类问题,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都会增加。由于目前套牌车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各地核验方法仍然有限,我们建议购车客户和车商在异地购车交易中要树立风险意识,强化第三方检测、电子合同等的应用,降低、规避交易风险。
当车辆一旦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联系专业的汽车律师处理案件。
点评人:查博士二手车法律服务中心 高级顾问 孙强
二手车小胖说:
中国的二手车为什么水深?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二手车前后各个链条的问题都集中爆发在这个过程中,比如新车质量问题、召回问题、出险问题、维修信息等等一系列,甚至里程表“篡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真的去惩罚这些“造假者”。
而现在消法的“保护弱者原则”,一律就是出了问题重罚“二手车商”的做法,让很多从业者越来越难做,也的确起到了“洗牌”的作用。
所以当政策滞后,产业问题各种隐患存在的时候,要想做好二手车还是要打铁自身硬,这个案例就是最好的一个证明,按说,车架号不符,车管所不可能给你过户啊?不过,事出蹊跷必有妖,你们懂!
所以,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车,明确合同细节,“捡漏”的思想不要,多一些风险意识,不但要查缺补漏的全面查询数据和记录,还要第三方检测和自己检测相结合,别抱着侥幸心理。
有一些“高手”,当你把车买走,重大事故保险记录才出现,保险公司和维修厂以及原车主这里面的“猫腻”最终是你买单,可就惨了!
这个案例,车商胜诉的时候历经了三年,可见有多闹心了,生意本来就不好做,还是要提醒各位,注意风险!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近20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知名企业顾问独立董事等。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咨询\培训\媒体\内容\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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