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主播火了要“跑路”,法院判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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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主播火了要跑路?
类案主播被法院判赔200万元违约金
案件名称:韩MD、广州市XYJ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XX)粤0X民终16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M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XYJ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XW(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韩MD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XYJ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J公司)、原审第三人XW(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W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MD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YJ公司要求韩MD返还14万元签约金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涉案费用均由XYJ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韩MD与XYJ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约定了200万元违约金,同时以韩MD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于XYJ公司的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降低。……(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援引《最高院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部分条款,违约方应当对约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认定韩MD不能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XYJ公司的实际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并未兼顾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其判决显失公平。……本案的涉案合同履行期限仅17天,可以说是合同尚未真正履行。
韩MD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于专业的经纪公司缔约地位较弱,在合同仅短暂履行17天,XYJ公司未对韩MD进行任何宣传、包装、投资的情况下,XYJ公司不可能产生较大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韩MD的上诉请求。

XYJ公司辩称,不同意韩MD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XW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陈述。
XYJ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韩MD返还XYJ公司已付签约金14万元;
2.请求判令韩MD向XYJ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韩MD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XYJ公司(甲方)与XW公司(乙方)、韩MD(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2、各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与乙方和丙方合作,为更好地拓展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乙方和丙方特授权甲方有权处理丙方互联网演艺经纪、商务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丙方的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
3、合作期内,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
二、合作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
2、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依此类推。
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5、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九、违约责任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万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协议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
十二、其他2、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丙方接受甲方书面通信的相关信息为:联系人:韩MD。
韩MD主张其并未持有该协议,上述协议只有最后一页有其签字确认,故只对最后一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017年9月29日,XYJ公司向上述《主播合作协议》指定的XW公司账户支付了140000元。
2017年10月1日,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韩MD(丙方)签订了《主播合同(户外)OC》,鉴于甲方为知名的直播平台,乙方为专业的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丙方为知名户外主播,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在甲方指定的在线直播平台全民直播平台进行户外直播演艺,甲、丙双方同意接受乙方就丙方在甲方平台进行直播事宜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及业务对接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
……
2018年5月4日,XYJ公司向韩MD发出《法律函》,载明:韩MD与XYJ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为期3年的《主播合作协议》。
经纪协议约定由XYJ公司独家负责韩MD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事宜。
为提升韩MD的知名度和直播技能,XYJ公司已向韩MD支付签约金人民币14万元,并为韩MD在虎牙直播平台上的直播事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资源,并成功将韩MD培养成知名主播。
根据经纪协议第五条第8款约定,韩MD承诺,未经XYJ公司书面同意,韩MD不以任何方式到非XYJ公司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直播演艺活动。
现XYJ公司已经查明韩MD于2017年底开始擅自在全民直播平台以全民号370XXXX进行直播演艺活动,韩MD擅自在全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韩MD的违约行为,加之XYJ公司对韩MD多次劝阻无效,请韩MD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非XYJ公司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直播演艺活动的行为,并向XYJ公司书面保证不再出现任何违反经纪协议的行为,否则XYJ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法律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以追究韩MD的违约责任。
该函件邮寄至韩MD的身份证地址,后因拒收退回XYJ公司。韩MD表示该址并非其现在的居住地址,其早已搬离该址故不知情。

XYJ公司主张其对韩MD的直播表演事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提供了包装、推广宣传等资源和服务,已依约履行合同,但韩MD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并获得巨额的收益,拒不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单方解除了《主播合作协议》,严重损害XYJ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XYJ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
一审法院认为:
XYJ公司与XW公司、韩MD签订《主播合作协议》,韩MD主张只确认其签字的最后一页协议内容,但未提供反证证实其余协议内容不属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法认定XYJ公司提供的《主播合作协议》真实有效。
……《主播合作协议》约定,XW公司和韩MD授权XYJ公司处理韩MD互联网演艺经纪、商务经纪事宜,独家享有韩MD的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合作期内,未经XYJ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韩MD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协议约定的与韩MD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韩MD保证协议签订后不得聘请XYJ公司或XW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担任演艺经纪人,保证未经XYJ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如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0000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韩MD获得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协议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
在《主播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内,韩MD于2017年10月1日与案外第三方另行签订了《主播合同(户外)OC》并在全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未经XYJ公司书面同意,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韩MD辩称其在HY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期间所在公会为844公会,因XYJ公司及XW公司未完成844公会的解约事宜以及与虎牙直播平台的签约事宜,导致《主播合作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
对此,XYJ公司提交了其与虎牙直播平台运营者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官方签约公会合作协议》以证明其与虎牙直播平台具有合作关系。
《主播合作协议》也明确约定了韩MD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故韩MD在明知自身与其他公会存在合约的情况下仍与XYJ公司签订涉案协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韩MD与XYJ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XYJ公司已支付的签约金1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XYJ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违约方应当对约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韩MD提供了部分邮件欲证明其在全民直播平台期间的收入,但主播在互联网演艺的收益与直播时长等因素相关,具有不稳定性。
韩MD与XYJ公司签订了长达3年的合作协议,但其仅提供了数月的对账收入邮件并不能全面反映其收入状况以及因此给XYJ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况且除了互联网演艺活动收益外,XYJ公司还享有韩MD的商务经纪收益分成。
而韩MD作为一名具备一定名气的主播,其收益不仅体现为已经实际取得的现实收入,亦能为XYJ公司带来提升知名度等其他收益,故韩MD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于XYJ公司的实际损失。
并且,韩MD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签署涉案协议后违约应承担的后果。考虑到韩MD未与XYJ公司协商,于签约后半个月即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不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不仅导致XYJ公司无法实现其优先续约权,还会导致其预期利益受损,故XYJ公司主张韩MD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XW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判决:
一、韩MD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YJ公司返还签约金140000元;
二、韩MD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YJ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920元,由韩MD负担。
  ……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协议违约方应如何认定;
2.韩MD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3.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是否恰当。
关于涉案协议违约方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韩MD、XW公司与XYJ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2017年9月30日韩MD单方解除协议,此后韩MD再未履行涉案协议。
韩MD签约后单方不履行涉案协议以及在协议期内擅自在QM直播平台与DY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表演活动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韩MD以涉案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并非违约方,但XYJ公司提交的其与虎牙直播平台的运营方签订的《官方签约公会合作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为涉案协议的履行做好准备,该方并不存在韩MD所主张的涉案协议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且XYJ公司在涉案协议订立后己按约向XW公司支付14万元的签约金,故涉案协议己实际履行,韩MD以此主张其并非违约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韩MD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韩MD、XW公司与XYJ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韩M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后果,韩MD在未与XYJ公司达成解约合意,涉案协议并未解除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单方不履行涉案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是否恰当的问题。
因互联网直播活动为主播以及其经纪公司带来的收益并不仅体现为互联网演艺活动可以取得的现实收入,还会因主播人气的积累而产生其他商业收益,且涉案协议中还约定了XYJ公司享有韩MD的独家经纪权和优先续约权等权益,故韩MD的违约行为必然导致XYJ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预期利益受损,韩MD主张XYJ公司的损失仅有XYJ公司向XW公司支付的14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虽主播商业价值和预期利益具有不稳定性,但本案中是因韩MD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上述利益无法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得以最终确定,且韩MD在单方违约时就应当对违约后果明确预知,韩MD在二审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即使其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给XYJ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远低于200万元,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协议约定、韩MD的名气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支持XYJ公司2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韩MD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0元,由上诉人韩M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分析
抖音、快手的崛起成就了一批二手车商,也塑造了许多网红主播。近期,我们接到多起关于自家主播“跑路”问题的咨询,车商提出,自己花精力、花金钱培养的主播被同行挖走,造成巨额损失。
细问后得知,主播与车行是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其他协议,也没有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竞业限制违约金和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不平等地位,法律为保护弱者设置了大量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关系模式下,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或者支持的金额极小。
本案中,相关经纪平台与主播订立了演艺型的综合性合作协议,双方关系是平等的,适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法院在审查协议有效性的基础上,判决韩某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极大的震慑了演艺人员的不诚信行为。
我们建议相关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尽早规划业务发展场景,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就限制竞争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查博士二手车法律服务中心 高级顾问 孙强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近20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知名企业顾问独立董事等。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咨询\培训\媒体\内容\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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