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二手车商抢商标,索赔50万还要道歉?



原创:查博士法务团队
图文:仅供参考/来自网络
转载授权:xiaopangfans
重庆车商使用广东车商商标字号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件名称:广东车A车B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车A车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东车A车B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车A车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车A车B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车A车B公司”)与被告重庆车A车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车A车B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车A车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将原告商标“车A车B”作为被告字号突出使用;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车A车B”的企业名称,并限期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字号不得与“车A车B”相同或近似;
3.被告在重庆市级的报纸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相关费用58200元(包括律师费50000元,委托办理公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62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在涉诉经营领域以“车A车B”为文字及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且企业名称在全国特别是南方地区的汽车销售及周边产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原被告系竞争关系,被告突出使用“车A车B”作为字号,与原告知名在先字号相同,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多年来经营的品牌形象,对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车A车B公司辩称,
1.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非侵权行为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被告登记名称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车A车B”不具有显著性、独创性、识别性,即使原告注册了相应的商标,亦不得认为这四个字属于原告独占享有。
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5类,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被告系向他人推销产品,不属于该类别。
且原告该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不能产生实际的商标保护效力,更不能造成公众误认。
另外三枚商标注册时间晚于被告成立时间,因此不存在侵权可能性。被告使用“车A车B”仅系企业名称缩写,属于叙述性、非商业、合理使用。
2.原被告分别位于广东地区及重庆地区,虽然经营范围均为汽车销售,但经营区域距离甚远,不构成实际上的竞争关系。
被告成立时原告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被告不可能攀附原告,更不具有攀附的故意。原告的知名度有限,仅应在对应区域内给予适当保护,被告使用“车A车B”并未造成市场混淆。
3.“车A车B”已经泛化,作为汽车商品的通用名称,在汽车销售行业更不具备显著性、独创性、识别性,过度保护将损害广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体、商标及知名度等事实
广东车A车B公司于2002年11月4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二手汽车)及零配件,普通机械;汽车信息咨询,汽车展示及售后服务(不含维修);承办汽车展览;汽车租赁,代购、代销、代售、寄售汽车等。
……原告申请注册“车A车B”商标,获准注册。
2003年开始,《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报纸上陆续刊登了载有广东车A车B公司、“车A车B”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车A车B”标识以及售卖各种品牌汽车的图片等内容的广告。
广东车A车B公司网站有汽车商城、金融服务、售后服务、评估中心、改装中心、新闻中心、公司介绍、相关保险板块。
其中公司介绍项下有公司简介、公司视频、店面展示、客户留言、人才招聘、公司历程等,新闻中心项下有公司新闻、市场活动、新车资讯、媒体报道、平行进口资讯、经销商信息等。网页左上角使用了“车A车B”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网页的文章及图片宣传了“车A车B”的发展历程、举办的活动以及各级领导视察现场的情形等,部分图片显示的场地使用了“车A车B”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售卖车的车牌处贴有“车A车B”标识。
广东车A车B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车A车B”,头像为“车A车B”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关于我们”项下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及对应的图片。
2014年4月30日开始,广东车A车B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其公司、品牌等文章、图片,其中2014年12月15日发布的《车A车B11周年超级VIP演唱会完美谢幕!》文章中所附图片的车身上使用了“车A车B”标识。

二、原告诉称的侵权相关事实
重庆车A车B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8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装饰品;汽车经纪:汽车置换、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二手车经营等。
2020年7月14日,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广东车A车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密于2020年7月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当天,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以及广东车A车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渝北区XX名车广场二楼“车A车B”商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对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现场拍照36张,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将上述照片打印并将上述照片刻录制作成数据光盘封存。
公证书附图显示:楼牌标记2-24为“车A车B名车”,墙面电子屏显示“车A车B欢迎您”,该店铺服务台、玻璃隔断、店内外悬挂及摆放的牌子、销售的不同品牌的汽车车牌处标注有“车A车BAUTOMOBILE”标识、“车A车BAUTOMOBILE及图形”组合标识或者“车A车B”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
2020年7月14日,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广东车A车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密于2020年7月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当天,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以及广东车A车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用该公证处用于办公的手机进行了相应操作,操作过程中对浏览的屏幕进行了截屏,整个过程运用屏幕录制软件进行录像。
通过上述操作共取得截屏图片43张及屏幕录像视频一份,公证员将上述图片打印并将上述图片及屏幕录像视频刻录制作成数据光盘封存。
公证书附图显示:公众号名称及帐号主体均为重庆车A车B公司,头像为“车A车BAUTOMOBILE及图形”组合标识,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及主营业务,公众号发布文章所附图片显示的重庆车A车B公司的经营场所及销售的不同品牌的汽车车牌处使用的标识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图片一致。
2020年8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广东车A车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溢儿于2020年8月6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当天,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以及广东车A车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用其持有的手机进行了相应操作,公证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将录像刻录成光盘。
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微信名为XX的朋友圈发布的文章所附图片或视频包括被告经营场所内的状况以及销售的不同品牌的汽车,使用的相应标识与X公证书所附图片一致。
2019年6月6日,广东车A车B公司向重庆车A车B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关于停止侵权的函》,快递显示2019年6月8日林XX签收。庭审中,重庆车A车B公司表示并未收到上述邮件。

三、原告主张合理费用的相关事实
广东车A车B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广东车A车B公司向XX公证处支付公证费用……
  ……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本院认为……原告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车A车B”文字,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的“车A车B”文字标识以及“车A车B”组合标识与原告上述两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本案中,原告成立时间为2002年11月4日,早于被告的成立时间2007年7月12日,原告的字号属于在先字号。
原被告虽然地处不同省市,但原被告均从事汽车销售,属于同业竞争者。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其“车A车B”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结合原告还享有在先商标权,被告将“车A车B”作为其字号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果构成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相应“车A车B”标识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车A车B”标识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不涉及人身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或者商誉受损的情形,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期间、范围、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进行公证、聘请律师产生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7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车A车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
二、被告重庆车A车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其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车A车B”字样;
三、被告重庆车A车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车A车B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车A车B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评析
我们几乎走访过全国主要城市的各大二手车市场,发现车行“重名”现象极为突出。
以“XX名车”为例,全国有不少于20家的同名车行。
如果某一地区的车行将“XX名车”成功注册为商标,就依法享有XX名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各地区的车行继续使用同一名车的即极可能涉嫌侵权。
加入世贸组织及RCEP后,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各地区都出现了高额判决案例。
车商以侵权字号经营的,可能会将全部收入赔偿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近年来,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大型品牌车商,通过一定时间的宣传及推广,其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都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后进入市场的部分车商,认为一些知名企业名称吉利、好听,便采取各类“搭便车”的方法,以相同字号在不同地区的二手车市场开展服务。
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知名字号不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以及使用他人知名字号经营,都属于危险行为。
前者有可能被恶意碰瓷,引起大量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维权也有一定障碍;后者则可能面临权利人的巨额索赔,把挣来的钱都搭进去赔偿。
二手车行业正在大步踏入规范化、法治化时代,车商应当以企业家的姿态主动开展合规建设,积极融入法治市场的大环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近20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知名企业顾问独立董事等。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咨询\培训\媒体\内容\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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