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买的抵押二手车,一夜间“消失”了!




近日,远安县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购买奔驰二手车的原告,购买的车辆无故被拖走不见了,到底怎么回事?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原告许某委托陈某购买一辆二手车。此后,陈某从襄阳市何某手中购买一辆奔驰车。
何某为证明其有权处理该车辆,向陈某出具了车辆行驶证、车主李某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取得陈某的信任。
2018年9月25日,陈某同何某订立《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何某将奔驰车以14万元转让给陈某。随即,许某向陈某支付了14万元的购车款,陈某将全部购车款支付给何某后,取得了案涉车辆及行驶证、车主李某出具的《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
次日,陈某支付该车维修费1040元后,将其交由许某实际使用。
2021年10月4日,许某发现停放在住宅小区的奔驰车即案涉车辆消失不见,遂报警。
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凯枫公司自称该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抵押债权,因债务人车主李某未按时还款,擅自派员将该车辆拖走。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收回”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委托陈某与何某订立《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在支付14万元后,何某将案涉车辆及行驶证等均交付给陈某,陈某将该车交由原告许某实际使用,原告依法占有了案涉车辆,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即使成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抵押权人以自行收回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原告依法占有案涉车辆后,被告派人擅自将案涉车辆拖走的行为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判决:被告凯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许某涉案车辆,逾期不返还,则赔偿原告许某损失142000元;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近20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知名企业顾问独立董事等。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咨询\培训\媒体\内容\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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