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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作为党员的重要义务,对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行为纪律都有深远影响。自1994年《中国共产党党费条例》颁布实施,党员缴纳党费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在全国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超过90%。
然而仍有部分党员存在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情况。大壮今天将通过对党费缴纳原则的分析,进一步明确党员在特殊情况下的应对举措,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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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缴纳的基本原则
党费缴纳作为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势在必行。在党费缴纳原则上要统筹考虑,既突出党员的主体地位,又考虑到党员个人会遇到的特殊情况。
(一)党员应自行按月按时足额缴纳
按照党费条例要求,党费的缴纳应当强化三点原则:
1.自行缴纳。要强调党员主体地位和明晰组织观念,党费要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者党支部,一般不宜委托他人代缴。
2.按月缴纳。党费缴纳应当规范性地每月交纳一次。这有利于养成党员的党性修养。2021年的调查显示,近60%的党员采取按月缴纳党费的方式。
3.足额缴纳。党费按党员当月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要保证足额缴清。这有利于公平义务的体现,维护党员权益。
若党员个人情况确实特殊,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方式。但这需要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进行分析认定,不得随意变相委托或自行预先补缴党费。
(二)简便高效,并留有弹性
在党费缴纳上,还要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操作效率,使之尽可能简便高效。如目前许多党组织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党费的支付、核算等功能,通过线上操作大大提高收缴的便利性。未来这类方式会进一步普及。
另外,缴纳程序上也应留有一定弹性,确保党员利益不受损。如党员因疾病或执行任务而暂时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补缴的方式保障其权益。这符合人性化、务实的工作理念。
二、特殊情况下的党费缴纳
虽然党费缴纳应强调规范性,但也不能脱离实际情况而理想主义。现实生活中,会有许多不可预测的环境变化,同时党员个人也会遇到意外情况。这就需要我们灵活应变,制定特殊情况下党费缴纳的相应办法。
(一)经党组织同意,允许预交和补交
对于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无法按时缴纳党费的情况,党组织可以允许其提前交纳或者事后补交。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6个月,当事人需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党组织批准。
(二)党员收入变动时应调整缴费标准
当党员的个人工资收入发生较大幅度波动时,其按收入比例缴纳的党费标准也需要作出调整。这既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客观权益。调整程序上,党员须及时向党支部提交工资变动材料,由支部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其应缴纳的党费数额。这样可以使整个过程顺畅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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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党费的缴纳和使用
除了日常的党费外,党员还可以通过特殊党费的方式参与到重大社会活动的组织推进中。这种特殊党费具有自愿性和定向性的特征。
(一)自愿缴纳1000元以上党费上缴党中央
在重大社会活动如抗震救灾中,党员可以通过自愿缴纳1000元以上的特殊党费。这部分党费将通过省级党组织上缴中央,最后由中组部出具收据。这种做法体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调动党内外力量投入重大事业。
(二)预备党员所缴党费不予退还
对于预备党员而言,在取消资格后其所缴纳的预备期间党费一般不予以退还。因为这是履行预备党员义务的标志性体现。但若确属党组织失误导致其资格取消的情形除外。
四、党费收缴应由党组织负责
党费收缴事宜直接关系到党员权益,应由党组织内严格的组织机制来保障推进。这是政党自我约束和监督的应有之义。
(一)不得安排非党员代收党费
收缴党费属于严肃党务,需要掌握党内政策和纪律要求,因此不宜安排非党员代为进行。这事关政治敏感性和保密性。若党组织内暂缺党员进行党费收取,也须妥善指派,决不允许外部人员介入。
(二)应指定党内负责人员收缴党费
党费的收取应当有专人负责。在设置了党支部委员会的基层党支部,可以由组织委员或者纪检委员负责;对于未设委员会的支部,则由党支部书记统筹督办。无论哪种形式,都要设置党内专职负责人作为操作保障,确保工作规范推进。
党费缴纳事项直接关系到广大党员的切身利益,更是党性党风建设的重要一环。在新形势下,我们既要坚持党费缴纳的规范性原则,又要立足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政策指引,使这项工作形成闭环运转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推动党内外力量向着共同目标奋勇前进。
那么,对于党费缴纳工作,你有什么想法和建议?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那本期内容就讲到这,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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