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遭女租客欠11.5万元租金,索要时对方却表示:我丈夫签的合同,跟我没关系!愤怒的男子直接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上海,男子遭女租客欠11.5万元租金,索要时对方却表示:我丈夫签的合同,跟我没关系!愤怒的男子直接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01、事件案情回顾

在繁华的上海,一场关于店铺租金的争端令人瞩目。张某是一位店铺房东,而刘某则是他的租客。故事的起点在一次电话询问租房机会上。
刘某打来电话,询问店铺出租情况,店东张某热情回应并提供了优惠。虽然刘某在外地,但她让丈夫王某前去看看。于是,王某代表刘某与张某签署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每年一交。
刘某最初满怀期待地开设了一家服装店,但不幸的是,生意不如预期。一年多后,刘某和丈夫决定关店回老家,却没有提前通知房东张某。
当张某发现店铺无人经营后,多次催要租金无果,只能选择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年的租金11.5万元及滞纳金。
然而,法庭上发生的情况出乎张某的意料。刘某在辩解时表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她亲自签署,她也未进行任何授权。她强调这是她丈夫与张某的事务,与她无关,因此合同对她不具备法律效力。
02、事件案情分析

在法律的视角下,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刘某与张某签署了租赁合同,应当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期交纳房租。
其次,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虽然是刘某的丈夫代替她签署的合同,但店铺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范畴,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定刘某支付房东张某1.5万元及相应的租金滞纳金。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法律教训是,夫妻在实施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要意识到这可能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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