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该取消?央媒30字表态!新规下,2024年起3笔物业费不用交了


为什么现在很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越来越不满意?其背后真相并非整个物业行业的责任,而是行业内那些败坏风气、破坏和谐的不良从业者。他们如同“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再加上目前物业行业的“老鼠屎”太多了,致使人们对物业行业的整体印象蒙上阴影。
1、以西安某小区的一起事件为例,一位自诩为物业领导的男子在业主排队时,态度傲慢,言辞偏激:“我就是领导!有的业主配合,有的业主不配合!租户在这没资格说话!”、“你是业主吗?亮出你的身份!要业主签字!我们这里有800个人,700个是租户,100个是业主!”、“别在这瞎嚷嚷!我告诉你,我就是物业公司领导!我今天要查清你的身份!有事就找我!”尽管事件的细节仍需深入调查,但这位物业领导的言行无疑暴露了物业公司内部存在的一部分态度嚣张、行为跋扈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租户并非房子的直接所有者,但他们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事实上,租户在物业费缴纳方面的表现往往优于业主。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却经常受到物业公司的歧视和忽视。
2、物业公司私自停业主的水电供应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听闻有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来迫使业主缴纳物业费。然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受到严格禁止的。尽管政策明文规定,但总有一些物业公司会采取各种手段,利用他们掌握的水电收费权,为难那些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例如,有的物业公司只允许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仅缴纳少量的电费,以此作为施加压力的手段。
但是,物业公司面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完全有更加合法和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业主。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业主选择不缴纳物业费呢?原因很多时候都指向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试想,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能够让大多数业主满意,那么又有多少业主会愿意冒着被起诉的风险去拖欠物业费呢?毕竟,好的服务值得业主的认可和支持。
在生活中,我们不时地看到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这些行为无一不揭示出一个核心问题:物业公司常常误将自身定位为小区的主导者,而将业主视为盈利的工具。例如,案例一中的男子,他自诩为物业公司的领导,企图借此身份压制和管理业主。但真相是,业主们才是小区真正的主人,而物业公司,不论其领导地位如何显赫,其本质角色都应该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很明显,这位男子已经逾越了自己的角色,错误地将自己视为小区的主人和管理者。

 
一旦物业公司错误地将自己定位为小区的主人和业主的领导者,即便他们能将小区打理得井井有条,但他们的服务态度也会大打折扣。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物业公司更是将盈利作为唯一目的,只关心物业费的收取,却忽视了对业主的服务质量。业主们对此感到极度不满,讽刺他们为“收费积极,服务消极”。
确实,现在的许多物业公司过于执着于物业费的收取,而忽视了与业主之间本应建立的服务关系。在众多的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中,我们经常看到物业公司对业主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以物业费为要挟,要求业主先缴纳物业费再解决问题。这种行为无疑加剧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业主们自然不愿意接受这种无理要求,因为他们正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才不愿意缴纳物业费的。
这种错误的定位正是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紧张的关键所在。因此,近年来,随着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日益累积,呼吁取消物业的声音也愈发高涨。物业公司若想赢得业主的信任和尊重,就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服务定位,真正做到为业主服务。

 
物业该取消吗?央媒30字表态!
社会长期热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关于物业的存废问题。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和高强度工作,让许多业主难以兼顾小区的日常管理,因此物业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这也为一些物业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部分业主因时间限制而无法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抗争。
但从另一个维度审视,对于那些生活在服务水平低下甚至恶劣的小区的业主来说,物业公司的存在反而成了一种负担。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彻底废除物业呢?
新华社曾转载了一篇题为《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的文章,其中用精炼的30个字明确表达了立场:“在未有更佳替代方案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与价值。”这意味着,至少在短期内,物业并不会完全消失在我们的生活中。只有当有更有效、更先进的服务方式出现,才有可能替代物业的角色。

 
这篇文章不仅肯定了物业的存在价值,还特别提到了物业公司在抗击疫情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肆意妄为。新华社在文章中明确指出,应通过制度和规则来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以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比如,随着新的物业规定的出台,从2024年开始,业主们将能够节省三笔物业费。这既是对业主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物业公司行为的有效约束。
1、多个省市纷纷推出物业新规,明文规定不得向业主收取一系列不必要的物业杂费。在此之前,物业公司常常巧立名目,将如小区公共区域的能耗、水电消耗等费用转嫁给业主,但根据这些新规定,陕西、山东、深圳、上海和北京等地的业主们将不再承担这些费用,因为它们应被包含在物业费内。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或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也受到了民法典的制约。今后,物业公司若要调整物业费或增加收费项目,不仅需经过当地物价局的审核,还需得到业主委员会和合同条款的同意。这意味着,物业公司私自提高的物业费,业主们有权拒绝支付。
3、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如电梯广告、停车场费用以及小区空地摊位费等,现在明确规定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些收益不仅可以优先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以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而且物业公司有责任向业主公示这些收益的明细。若物业公司私自挪用这些资金,将视为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业主们对于物业费、杂费以及公共区域经营收益等问题应更加明晰,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希望物业公司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更透明、更公正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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