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众生相(一):时日无多,他只想将财产留给自己的母亲,到底是孝还是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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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理想来说,这个公众号希望内容能够朝专业性发展,尽量以专业人士的角度提供尽可能正确、不误导、不鼓吹以及正常途径不太能接触得到的内容,但是从公众号运营的角度来说,如果知识过于冷门,阅读受众就会小,所以我打算新开一个日本众生相的系列,让大家能更深度了解日本,不辜负那些关注我喜欢我公众号的朋友。
前天去参加了区政府组织的【相谈员活动】,所谓相谈员,就是由专业人士给普通市民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这次行政书士一共是7位,预约前来咨询的也是七组。本来是六组,但是临时在我们中途休息的时候,插进来一位说时间短一点也没有关系,15分钟就好,希望能解答他的疑惑。咨询的内容无一例外都是继承、遗嘱相关的。我所从事的签证(在留资格)的内容听前辈老师说前来咨询的人很少很少。后来看了区政府的宣传小册子,内容完全没有提及还可以咨询签证这些,自然知道这项服务的人就少了(汗)。

因为第一次参加咨询活动,很吃惊太阳底下并无新鲜事,无论中国还是日本,钱多了自然也是要平添一些烦恼的。自己死后的财产如何处置,是否能指定给自己想给的人,不想给的能不能合法地避免掉?……无论在哪个国家,有钱人的在这方面的烦恼或许都是相似的。
其中有个案例尤为特殊:很年轻的一位男性,尽管戴着口罩,但眉宇间仍然透露出一种清朗的帅气。他的口吻不疾不徐,一进门就直奔主题:我被医生宣告得了癌症,只有余下1至3年的生命,我名下有不菲的土地资产,我是独生子,父亲已经过世,如果我仅余的几年里尚能结婚生子,我的财产是不是就要分给我的未来的妻子和孩子?而我希望能够将我的土地只留给我的母亲,我不希望她的余生受到财产分割的影响。
猛一听不愧为一位孝子哈,可是……如果真的时日无多,未来与他成家的女性应该抱着怎样的决心才能步入一段婚姻?
当然,我不是想八卦或进行道德评判,作为俗称日本街区法律家的行政书士,我的本意是想普及关于日本的法律知识。从法律的角度,对他来说要达到目的,只能是立遗嘱。(*立遗嘱也是行政书士的业务范畴哦)
可是,即便他立了遗嘱,而将来他的妻子也拿到了这份遗嘱,诸如他的所有财产全都给了他的母亲,他的妻子也并非真的就只能乖乖地净身出户,因为在日本,还有一个可以保护她的【遗留分】的制度。(中文所对应的法律专业词汇应该为“必留份”,这里我们为了保留日文的原汁原味,下文继续使用“遗留分”这个词。)
所谓遗留分制度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继承人,即使因为遗嘱被剥夺了继承的权利,但他或她仍然有部分权利被保护。也就说这种权利是遗嘱也剥夺不了的。
执行遗嘱是对死者意愿的尊重。但是如果不公平,无论谁是当事者都无法轻易就全盘接受。对于一部分特定的继承人,可以向已经取得财产的人进行【请求】自己被保护的那部分权利(中文直白表达就是可以理直气壮地要钱哈)。
那么,哪些人属于有遗留分请求权的特定继承人呢?下图画红圈的就是。①配偶;②子女或孙;③父母。

从☝上图也可以看出,逝者的兄弟姐妹或侄儿侄女是没有遗留分请求权的。
关于这点我联想到了日本前几年一个很有名的案例——《77岁大富豪离世,财产只能给结婚3个月年仅27岁娇妻吗?》,各位看官如果有兴趣,请容我以后另撰长文写写这个故事。
那么,大家肯定好奇:这个遗留分到底可以要求多少?日本民法是有详细规定的:

这里提醒注意的是:这个遗留分制度是有时效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请求的话,其权利会丧失!
·知晓继承开始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
·不知道继承开始,那么就是继承开始之日起10年之内。
我们就拿前来咨询的男性为例。假定他结婚生子,只生了一个孩子。按日本民法规定,他过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他的妻子和他的儿子。如果他将财产全部立了遗嘱给他的母亲,那么他的妻子和孩子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在上述时效之内,妻子和孩子可以向他的母亲请求自己【遗留分】的那部分权利。
假设男子的财产为1亿2000万日元,那么他的妻子和孩子可以请求的是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即6000万日元。至于孩子和妻子又分别为多少,还需要再乘以法定继承份额的系数。
妻子的法定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孩子也是二分之一,也就是说
妻子:6000✖1/2=3000万日元孩子:6000✖1/2=3000万日元
本来今天的话题是关于遗留分的一个故事。相信大家已经看出了一些端倪,日本和中国的继承法有很大的区别——在日本的民法里,继承顺位和中国完全不同,而且父母的继承顺位排在了孩子的后面。
再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该男子不立遗嘱,他在时日不多的日子里结了婚生了孩子,那么他的遗产法定继承人就只有他的妻子和孩子,没有他的母亲!相信如果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应该有些能够理解男子前来咨询的动机了(他是不是显得也没有那么渣?)
在日本,配偶无关乎继承顺位,只要在世就一定能享受继承权利,而其他亲属则按照继承顺位进行了排序。第一顺位是孩子,孩子如果也不在世,有孙子的话,孙子可以代位继承成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才是直系尊亲属,这里的直系尊亲属是指父母或祖父母。祖父母也是只有排在前面的人(父母)不在了才能够代位继承。第三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这个案例的重点来了:
只要前一顺位的人在世,后顺位的人则没有继承权!(中国民法亦有相同规定),如果他成婚生子,他的母亲就会丧失继承权。
相信这条法律对在子女必须赡养父母的中国来说,是挺难接受的一件事。这也是我对日本民法特别感兴趣的部分。法律的制定其实体现这个国家的伦理和文化。
即使一衣带水,即使文化有着同根性,但日本真的很多地方不同于中国。
为了更清晰明了,我做了一个表格总结了日本民法在继承法方面和中国的明显不同点:

总之,以后有机会还打算不断分享法律制度方面日本和中国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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