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详解06 | “立宪君主制”还是“君主立宪制”


编者按
历史概念是理解历史本质的关键。本专栏特选取历史教学中的若干重要概念,对于其含义、起源和演变的探究进行解析,希望对于一线历史教学有所助益。

✎原载 |《世界历史》1990年第2期
✎作者 |  姚敬恒
现代政治学认为,主权是国家的要素。根据主权归属一人还是归属多人,可以把国家分为君主国和共和国两大类型。政府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机构。依照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君主国的政体可分为绝对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又称有限君主制)两种。共和国的政体则可分为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民主共和制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制。
我国学者一般都把英文的Constitutional monarchy翻译成君主立宪制。例如:
1956年香港三联书店出版的《英华大辞典》第815页说:"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
197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编辑出版的《新英汉词典》第246页也说:"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制”。
1975年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的海斯、穆恩、韦兰著的《世界史》中译本第1467页亦将Constitutional monarchy, or limited monarchy译为君主立宪制。
其实,Constitutional monarchy一词的正确译名应该是“立宪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国”。因为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显然是monarchy,limited by Constitution之意,即受宪法限制的君主制或君主国,而不是君主的立宪制或君主的立宪国。更糟糕的是,台湾的学者竞索性把“立宪君主制”与“君主立宪制”混为一谈。例如,梁实秋总审编的《名扬百科大辞典》说:“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指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君主制。”
从语源学来讲, Monarchy一词起源于早期希腊语monos+arkhein,意为一人的统治。君主的权力可能是绝对的,也可能受到习惯和宪法的强大限制。受到习惯和宪法限制的君主制被称为“立宪君主制”。
Constitution一词,则起源于一个加前级的拉丁复合词Con+stituere,意思是共同确立、共同制定( together to establish or ordain)的规章制度。
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宪法都必须具有超越君主和一般政府机构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宪法的这一本质特征是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宪法,是否有真正的立宪政体的主要根据。立宪政体就是宪法的统治,从概念上来说就是共和政治。因为宪法既然能够对君主起限制作用,所以它是非君主制的。因此,从逻辑上讲,立宪君主制实际上已是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实际上还是君主一人的统治。尽管君主可能颁布所谓的“宪法”,但决不会有君主统治下的立宪政体。
立宪政体的原始形态是英国的封建贵族对抗王权的产物。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建立了早期集权的封建君主制。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和教士的代表迫使内外交困的约翰王在伦尼米德草地签署了国王不得随意侵犯贵族权利的“大宪章”。1265年1月,获得骑士、市民支持的西门·德·孟福尔在苏塞克斯打败国王亨利三世和王子爱德华之后,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等级议会。于是,早期集权的封建君主制便过渡到有限的等级君主制。红白玫瑰战争后,亨利七世于1485年建立都铎王朝。他严厉镇压贵族,停开等级议会,建立皇室法庭,设立海军,奖励贸易,为缔造统一的民族国家而建立了国王可以自由行的专制君主制。1640年的清教革命给予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以致命的打击。10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然而,1688年的政变挫败了詹姆士二世恢复专制统治的反动企图,并为对抗法国路易十四的欧洲霸权而建立了英荷联盟。但政变后的英国仍然是一个君主国,作为中央政府的枢密院仍然是玛丽女王和威廉国王的政府,国王和议会的宪法地位并未明确。一直要到沃尔波尔和小庇特时代,英国才最终确立了议会的统治。
可是,我国高等学校的世界近代史教科书几乎千篇一律地把1688年政变看作是在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例如,周一良、吴于雇主编的《世界通史》(近代部分)说:"1888年政变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上册,第42页)林举岱主编的《世界近代史》说:“1688年至1689年政变,建立了土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联盟为基础的而以土地贵族为主导的君主立宪国家。” (第57页)王荣堂主编的《世界近代史》说:"1688年政变,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转折点。自此,英国逐渐地变成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封建专制统治寿终正寝。”(上册,第56页)刘祚昌主编的《世界史·近代史》说:"1688年革命后,专制制度才在英国最后绝迹,君主立宪制度才巩固地确立起来。”(上册,第64页)乔明顺编写的电大教材《世界近代史》说:“这样,英国就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第32页)
以上各教科书都把一个错误的译名和一个轻率的结论强加给英国历史。苏联学者编写的教材却说得比较符合历史的真实。例如,波伐良也夫的研究班讲稿《世界近代史讲义》说,“由于1688年政变的结果,英国最后地消灭了专制制度,从而建立了立宪的、受到国会限制的君主政体。”(中译本第40页)塔塔里诺娃的《英国史纲》说:"1688年的政变,标志着在英国建立有限的君主制。靠权利法案,以及后来一系列取消国王在财政和征集军队这样最重要的问题上的独立性,议会掌握最高权力。”(中译本第205页)
在英国人的著作中,绝对找不到我国教科书中那种简单化的标签。英国人关于他们本国历史的论述,应该是我们编写英国史的最好参考。例如,莫尔顿的《人民的英国史》说:“二月间,一个协商会议开会,请威廉和玛丽共即王位。会议宣布自己为议会,进而在权利法案中,规定民权党富豪和资产阶级乐于让君主制度继续存在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民权党变成忠实热烈的君主主义者。因为现在的君主政治是他们的君主政治,并且依赖他们而存在。”(中译本第229页)温斯顿·丘吉尔的《英语国家史略》说:"詹姆士逃走以后,不列颠全民族实现联合,但没有任何形式的合法政府。根据那些发动革命的政治家的建议,威廉召开国会会议。这届国会选出不久,便在复杂的宪法问题上纠缠不休。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国会接受了哈利法克斯的主张,决定王位由威廉和玛丽二人联合继承。哈利法克斯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是他代表上、下两院把王冠和《民权宣言》呈献两位君主。”(中译本下册,第9—11页)毛里斯—阿什笛的《光荣革命》说:“詹姆士逃离英国,实际上便放弃了他的王位。一个协商的国会被选出来以后,于1089年2月13日便把王冠献给了威廉和玛丽两位君主。两位新君主赞同权利宣言,这一宣言谴责了詹姆士中止和废除法律的暴行,并声称未来的君主不能是一个罗马天主教徒或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在理论上,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是广泛的。然而,詹姆士二世在他父亲查理一世死于断头台之后仅40年就被推翻一事,却是走向宪政的一个决定性步骤。”
立宪君主制是近代早期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后,由于当时的经济、文化条件还不足以建立自己的直接统治,为了保持新政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便与封建贵族妥协而采用的一种资产阶级的君主制。它保留了君主制的外衣,实际上是地主、资产阶级的贵族共和制。后来君主绕而不治,就形成了一个“被共和制包围的王位”。另一方面,在资产阶级革命的世界潮流中,某些国家封建的或半封建的专制君主,迫于时势也可能颁布宪法,召开议会,并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决不会建立真正的立宪政体。这是因为:这种宪法是君主一手炮制的,并不是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君主的权威高于宪法,宪法并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有的学者称这种宪法为“钦定”宪法,并认为凡有“钦定”宪法,君主又保有相当权力的国家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国”。但从主权的概念来说,主权一分为二,或存在两个互相限制、互相对立的主权,主权就不成其为主权。所以世界上决不会有所谓的“二元制国家” ,否则就是内战或分裂。如果我们再深入考察这些君主的“立宪”情况,便可以发现这种“君主立宪”的专制本质。例如,1799年雾月18日政变后,拿破仑颁布了一部共和八年宪法。(关于拿破仑帝国的资产阶级性质以及他严重的封建贵族意识和恢复帝制的反动行径,我们暂不讨论)但是, “人们说从全部宪法中所能看到的,就是个波拿巴”。因为这部宪法规定了第一执政拥有无限的权力。新设立的议会各院,并不是由人民选举并能代表人民意志的,而是由拿破仑控制的元老院挑选和指定的。保民院和立法院并不具有立法创制权,最多只有立法的“审议权”和完成立法手续所需要的“表决权”。完全由拿破仑指定的参政院是第一执政行使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咨询机构。中央政府各部部长只能充当拿破仑的办事员。所以,执政府便能轻而易举地过渡到帝同政府。
又如,1871年4月16日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由俾斯麦口授的。由于德意志帝国是普鲁士军队用铁和血缔造的,所以军队就不受宪法和议会的约束,而成为“一个邦中的主体邦”。这部宪法规定,德国皇帝,也就是普鲁土国王,有权宣战,媾和,结盟,接受和委派大使,以及任命宰相及其他帝国官吏。皇帝还是陆海军的最高统帅,军队对他个人誓忠。帝国宰相,同时也是普鲁士王国首相所领导的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不仅具有立法权而且具有某些行政、司法和外交权限的联邦议会,实际上体现了普鲁士的霸权,因为普鲁士在58个席位中占了17个席位,但只需14票就足以否决任何宪法修正案。帝国议会虽然由直接的和秘密的普选产生,但必须屈从联邦议会和帝国政府,否则便有被解散的危险。它无权对帝国的军事和外交发表意见,无权质询宰相和大臣。重要的法案和预算案,由各政党的领袖幕后与威廉街勾结、妥协而获得通过。议会中的宣言和争论只能制造一种议会政治的假象。甚至德国人都认为帝国议会只不过是一个“争论的团体”,只不过是一个“应声虫的大厅” 。马克思曾批评说,德意志帝国是“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德国著名史学家蒙森也说,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立宪绝对主义”。当代美国史学家戈登·克雷格也认为“尽管德国采取的是立宪形式,它仍然是绝对主义国家”。
再如,100年前日本的立宪工作,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君主立宪”的专制本质。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新政府,但政权为萨长土肥藩武士组成的新权贵所垄断。鹿鸣馆的声色犬马又暴露出新权贵们的逸乐腐败。西南战争、竹桥兵变以及新时代的豪农事商所发动的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都使得立宪工作刻不容缓。鉴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日本最高当局决定摒弃英美的议会政治,仿效普鲁士的“立宪”政体。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伊藤博文主持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作为宪法附件的《宪法义解》开宗明义地强调说,“宪达乃我天皇亲自制定,……修改之权亦属天皇。”这就表明了该宪法的钦定性质。关于主权的归属,伊藤博文等拒绝民约论的观点,而采用了日本自古以来的神权论的观点。宪法第一条规定:“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宪法义解》又说:“君主的大权决非来自其它因素,乃依据与君主人身密不可分之自己的权利而掌握者。因此;所谓一国之权力,乃以君主大权为其基轴,一切权利皆来源于此。贵族及人民之参政权,乃天皇陛下所赋予,由此宪法首次确定者也,决非贵族及人民之固有权利也。”据此依法理推之 帝国宪法所说之人民,决非作为主权参与者的公民,只能是作为服从主权者的臣民。权力是对人、对物的支配,既是契约性的,又是实体性的。军队则是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分析控制军队的程序是判断国家政体的最可靠的根据。如果军队超越宪法,独立于议会之外,就不会有真正的立宪政体。《大日本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第十二条又规定:“天皇确立陆海军编制。”早在1878年, 日本军队的统帅机关——参谋本部就已经脱离内阁而直属天皇。《宪法义解》又规定议会不得过问军队的编制、配备、给养、人事和训练事宜。这就给“大日本帝国”涂上了浓厚的军国主义色彩。
更重要的是,帝国宪法赋予议会的权力十分有限。议会只有讨论法律之权,而无公布法律之权,也无弹劾大臣的权力。大臣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还无权否决政府的预算。所以帝国宪法是一部严重束缚议会权力的宪法。英国革命时期的议会领袖皮姆曾说:“所谓议会,若无权力则仅为专制之工具。”因而,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把这种君主的“立宪”称为“伪装的立宪主义” 。至此,我们可以断言:所谓的“君主立宪政体”按其确切的定义来讲,实质上就是一种伪装的君主专制政体。然而,王荣堂主编的《世界近代史》却把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与英国1688年的政变相提并论为“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上册第518页),这是多么严重的混淆!
当然,我们决不能否认这种伪装的立宪政体能适应某些国家的特定历史条件,并具有相对的进步意义。专制君主国开设的议会,虽然权力十分有限,但却为中等阶级提供了一个讲台,对政府多少能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并为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设置了一个减压阀。如果政府能进一步演变为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就有可能建立健全的议会政治,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德和日本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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