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恐怖的真事儿——杀人放火蹲监狱到底有多难?系列之二,恐怖的性犯罪

  据嫌犯交代:

  他们一直以开豪车的女性作为作案对象。

  认为她们有钱,而且车也可以卖好价钱。

  在女警遇害之前,他们已经作案数起。其中抢劫3次,强奸2人,杀害1人。

  在袭击女警之前,他们并不知道这个女人是个警察。

  他们只是看到了没有来得及上牌照的宝马汽车。

  他们认为这样的车好卖,值钱,而且女人比较容易下手。

  所以他们就潜伏在停车场里,等待车主的到来。当车主于7日下午去车库取车的时候,潜伏在车周围的嫌犯,当即冲到女警面前,用假枪胁持女警到了汽车的后座。并将车驾驶到了郊外人烟稀少 的地方。

  他们抢劫了1800元现金与几张银行卡。在翻找她的钱包时,他们偶然发现了女警的警官证。

  当他们知道这个女警是刑警的时候,便下了杀心。

  因为他们知道,刑警具有一项技能,那就是他们能够记住嫌犯的特征。而这三名嫌犯的特征非常明显。不但长得令人记忆深刻,他们还具有某些残疾。

  于是,他们将车停到郊外后,开始在路边挖坑。

  女警知道了他们要做什么,便苦苦哀求,说自己有个女儿,女儿不能没有母亲。

  但这样的哀求,对于铁石心肠的罪犯来说,一点儿也不能激发出他们的同情。

  他们将女警强奸后,先用手掐死了她。然后又用铁镐砸碎了她的头骨。

  每个人砸了2下。为了均摊罪名,他们还采用了轮流砸的方式。

  掩埋了尸体后,他们将车开走,准备将车卖掉。

  也就是在他们开车潜逃的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他们的行踪,并将他们逮捕。

  此事曝光后,很多人都围绕着这名女警的身世大做文章。

  一副咬牙切齿的模样,仿佛死得活该。

  但是其实,宝马x1并不贵,只有40万左右。凭刑警的工资也足能买得起。而且在温州这种地方,x1真的是很低档的汽车了。

  她的丈夫是个副镇长,用工资买个x1,也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

  至于他家有个商店,盈利不错,甚至可以说买个x1,也已经是很低调的行为了。

  仇富心态,显然是使这个案件成为当时热点的主要原因。


  但是,这件事却并不是我所想要讨论的问题。那么借由这个案件,我想要讨论的问题是什么呢?
  那么我究竟要借由这个案子讨论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

  让我们回到嫌犯被捕之前的一个案子中去。

  在那个案子当中,他们也是这样抢劫了一辆汽车。并将车主绑起来,关在了后备箱里。

  在汽车高速行驶的过程中,车主冒险打开了后备箱,并翻身从车中跳出。虽然身受重伤,却捡了一条命。

  这个案子发生后,车主就报了警。

  但是这个案子并没有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

  所以,这个案子也就一直没有破案。

  之前发生的数起类似案件,也没有被警察并案调查。

  于是这三个案犯以为得计,就一路继续作案,直到遇到了这名女警。

  事实上,如果不是因为受害者是一名警察,那么我们都无法知道这个案子能否告破。

  作为普通人,你也许有冷漠的理由。但作为一名警察,无视邪恶的发生与发展,不积极地调查案件,那么冷漠就不再是冷漠,也不是所谓的渎职,而是对邪恶的纵容,是同流合污的行为。

  这就好像是一名士兵,当他面对敌人的时候,如果不选择进攻,那就等于是叛变。

  警察不尽职责,就等于是罪犯的从犯。

  纵容邪恶,与邪恶同流合污,邪恶便早晚会报应到自己的身上。

  这正如当初德国人的那句话:当他们迫害别人的时候,我不肯为任何人站出来,等他们冲着我来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为我站出来了。

  邪恶就好像野火,无视就是纵容。

  而冷漠正是邪恶的助燃剂。
  当野火最终烧到警察自己身上的时候,他们才终于惊醒过来。

  结果只用了24个小时多一点,就破案了。

  不但找到了车,还抓到了所有的案犯。

  甚至还找到了尸体,连带破获了之前的数起案件。

  难道说,只有当火烧到自己身上的时候,他们才知道痛吗?

  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方,杀害警察的罪犯,都不会得到好下场。

  这三个罪犯也是一样。

  于2011年中,他们三人一审都被判处死刑。

  而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一般都是主犯判处死刑,其他人是死缓。

  这可真是内外有别啊。

  如果这件事换到其他人身上,恐怕就很难破案了吧?

  即使破案,也会因为他们主动交代问题,认罪态度不错,而被判处死缓吧?

  历史虽然不容假设,但我依旧要在案件结束之后,对大家说一些题外话:

  第一句话是告诉警察的:

  罪犯是不受控制的,他们随机作案,因而当你懈怠渎职的时候,案件就可能发生在你或者你的亲人身上。罪犯杀死的每一个人,都与你们的懈怠有关。不能及时抓捕犯罪分子,你就等于是从犯。

  第二句话是告诉罪犯的:

  你不可能了解受害人的身份,以及全部的家庭背景。你怎么知道在作案之后,不会因为他的某个亲戚是高官,而导致自己被全国警察追捕呢?

  要知道根据数学原理,世界上的任意两个人之间,最远只隔着6层人际关系。理论上,任何人都可能有背景。所以即使非要作案,也请你们不要杀人。因为杀人与抢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

  第三句话是告诉法律专家的:

  不要以为严厉的惩罚,能够换来罪犯的恐惧。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被抓捕之后,惩罚越严厉,他们在作案的时候,越可能狠下心来做下大案。因为犯罪的成本太高,监狱环境太差,会导致他们宁可杀人,也不愿进入监狱。严厉的惩罚,会导致罪犯杀害更多的人。

  因为犯罪一般来讲都是渐进式的,很少有人上来就杀人。一般的罪犯都是从小案开始,慢慢发展为做大案。他们大多是几次进宫,深知监狱的可怕。因而惩罚越是严厉,他们越是不愿意回到监狱。当他们宁死也不愿回去的时候,做大案的几率就会大幅提高。

  如果在中国的监狱中,环境相对宽松。犯下小罪的案犯不害怕自己被抓,他们也就不会冒险杀人了。

  同时,最高刑期15年的设定,太短了。15年的长度不足以使得罪犯失去作案的能力。如果抢劫、强奸类暴力犯罪的刑期能提高到50年-60年。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罪犯出狱后重复犯罪的情况。

  一般来讲,这类罪犯的轨迹都是,偷窃——抢劫——强奸抢劫——强奸抢劫杀人。如果能在他们第一次抢劫时,就给他们判定50年刑期,他们就不会有杀人的机会了。

  事实上,在本案中,三名嫌犯都是几次进出监狱的老手了。


  第四句话是告诉普通人的:

  作为女性,尽量不要单独外出,出入车库之类的地方,要有其小心。身上尽可能随身携带防狼喷雾剂。尽可能将车子装上gps定位系统。尽可能抓住一切机会逃生,不要对罪犯抱有任何幻想。不要以为自己足够配合,就能换来他们的优待。也不要恳求他们,因为任何低声下气的恳求,都会让他们觉得自己能够逍遥法外。

  如果女警在一开始就明白地告诉他们,自己的家族背景,以及杀害她之后的后果,不祈求他们,而是用强硬的态度要他们释放自己,那这三个人在作案时,就会有所顾忌。

  记得某个石油大亨的儿子曾经被绑架了。绑匪要求他交出巨额的赎金。但是这个石油大亨并没有祈求他放了儿子,也没有给他一分钱。因为他知道,一旦给钱,他的儿子就必死无疑,而其他的儿子,也会陷入危险。于是他通过电视告诉绑匪:

  如果你不放了我儿子,我将倾尽家产,派最顶尖的人追踪你们。我保证你们的一生都生活在恐怖当中。

  于是,绑匪就只好将他放了。

  当然普通人没有这样的魄力,但是至少,她应该学会使用一些心理战术。
  @大个儿糯米 3513楼 2013-02-13 16:15:30
  胖子呀胖子呀亲爱的毒胖子~~~~~~糯米来支持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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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糯米!!!么一个
  今天晚上不困,我再扒一个案子吧。

  讲述前面一个案子的时候,我有些激动,请大家谅解。

  下一个案子,我想找个有代表性的来说说。

  经常读刑侦书的人,会留意到一个词,那就是模仿作案。

  这类作案往往是潜在的具有犯罪动机的人,在耳闻目睹了别人的犯罪之后,模仿他人进行作案的犯罪行为。

  但由于他们在作案手法上的细微差别,这类作案往往比较拙劣,很快就会被警方破获。

  今天我要讲述的,就是发生在安徽某市的一个模仿作案。

  这个案子很曲折,也很有代表性。
  在1998年的时候,安徽某市发生了几起变态的袭击案件。

  有数名女孩声称,自己在回家的时候,在自家楼道里,被人袭击。

  第一名受害者是个20岁左右的女性。她说,自己在回家的时候,楼道很黑。从楼上走过来一个男人,那个男人与他擦肩而过,他没有看清这个人的脸。

  突然那个人从身后用塑料袋套住了她的头,将她勒晕后,对她进行了侮辱。

  她发现自己的上身被扒光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她并没有遭受强奸。

  第二起案子,受害者是个十几岁的女孩。

  她身上的衣服,也被扒光了。但也没有遭受强奸。

  一般来说,这类案件,当女性被勒颈晕倒之后,女性就会失去反抗能力。在女性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时候,这类案犯一般都会实施强奸。而这个案犯,却没有这样做。

  这确实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而后,这个罪犯就像是受到了什么刺激。

  到了1999年的时候,开始加快作案频率。并且从1999年一月份开始,受害女性不只是被扒光了衣服,同时也开始有人被强奸。

  这就让人感到很奇怪了。

  起初警方认为,做这个案子的人,是个心理变态。他可能是某种性变态,但由于没有性能力,所以才会勒晕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扒衣羞辱。警方一直认为他没有实施强奸的能力。但后来有人被强奸,就让警察感到奇怪了。

  一时间,这个城市人心惶惶,所有的女性都担心自己会遇到色魔。

  即使日常出门,都要有人陪护。

  警方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警方首先从有前科的罪犯入手,开始大量排查这类嫌疑人。但没有符合这种情况的人出现。很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经过dna比对,都被排除掉了。

  案件的侦破彻底陷入了僵局。

  然而作案仍然在继续。

  按照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如果一个连环案件,长期无法侦破,有潜在作案动机的人,就会对警方产生蔑视心理,对罪犯产生崇拜的心态。进而他们也会浑水摸鱼,乘机模仿作案。

  以自己的行为,对罪犯“致敬”。
  警方对受害女性做了大量的工作。

  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让她们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

  然而由于楼道很黑,且案犯在作案时,是站在受害者的身后。实施强奸时,又是在女性被勒晕之后,所以受害女性对嫌疑人的描述,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

  有的说这个人很高,有的人说很矮。有的说是30岁左右,有的说只有10几岁的样子。

  尽管主动报警的受害者就有十几个人,但没有一个人的描述是相同的。

  想通过外貌特征找到嫌疑人,已经是完全不可能。

  警方曾经怀疑过,也许这是几个人在同时作案,但由于作案手法完全一样,警方随即排除了这种可能。

  为了抓捕这个罪犯。警方可谓是布下了天罗地网。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推定。罪犯前几次作案,一般都会选择在居住地附近。因为那里的环境比较熟悉,心理上会比较有安全感。同时他也熟悉地形,当遇到目击者的时候,可以从容逃脱。

  因此,警察在头几起案件的发生地,安插下了大量的侦查人员。他们有的扮作卖瓜小贩,有的摆地摊,有的捡破烂。

  但是就是没有找到一点点有用的线索。

  与此同时,案犯却似乎没有要停下来的意愿,他的作案仍在继续。之后又连续发生多起勒颈强奸案。但都没有死人。受害者被勒颈晕倒后,都自己清醒了过来。

  正在警方为此感到庆幸的时候,1月21日,有人报警称,发现了第一个被杀死的受害者。

  这名受害者倒在楼道中,全身赤裸,尸体有被强奸过的痕迹。

  作案时间与以往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在晚上8-9点钟的时候。

  命案发生,警方的压力就更大了。

  在如此之大的压力下,警方终于成立了专案组。领导这才宣布了那句令人期待已久的话:

  不惜一切代价破案。
  在此期间,警方使用了大量的刑侦手段。对当时锁定的作案嫌疑人,进行了DNA比对。

  警方认为,作案者应该是个20-30岁的青年,仇视女性,近期可能遭到了女性的背叛。

  于是警方根据这个情况,排查了将近8000人。

  这种拉网式的排查,并没有让他们找到那个恶魔。

  但法医却送来一份令他们感到奇怪的报告——有几名女性受害者,她们体内的精液,与之前的受害者的精液不同。

  这也就意味着,有人模仿案犯作案。

  这就是模仿作案行为。

  由于这个人特征明显,且在警方的监控范围之内。警方很快就破获了这个案子。

  当警方质问他为何模仿作案的时候,他竟然说:我只是想看看警察有没有能力破案。

  实际上,这类罪犯的心理是这样的:他们觉得之前有人作案,警察到现在都抓不到人。他也模仿作案,一来能够把自己的罪算到别人身上。二来,可以通过不同的线索,迷惑警方。

  但这类人没有预料到的事情是:由于警方披露的作案情况,都是隐藏了部分细节的。所以除非是案犯的亲近人物,就不可能使用安全一致的作案手法。一旦他们有了区别,警方就很容易根据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找到模仿者。

  所以模仿作案者被抓的时间,往往比最初的作案者要早。

  至于原因么,很简单。因为他们往往更蠢一些。
  在第一起凶杀案件发生了2个月之后,第二起凶杀案件出现了。

  有一名19岁的大学女性,死在了自家的楼道里。

  女生的同学,为了加速警方的破案,竟然自己组织了捐款,将钱送给警方要求他们快速破案。我可以将这种行为看作是对警方的侮辱吗?

  好吧,也许这些女生的本意并不是这样的。

  那么各位读者们,你们觉得这个罪犯应该是什么样的人物呢?

  为何他能躲过警方的数次地毯式排查呢?

  难道说他是警方认定的那种,不可能作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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