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这样绝情吗?女友一家把我逼了快疯了,我承受不了,想放手了

  @更新太慢了 2011-07-11 09:37:05
    骗贴!前面不是说烟酒不沾吗?这会怎么又不要吸太多烟???
  -----------------------------
  这些天我已经开始抽了,以前在学校的时候就学会了,后来上班一直就没抽过,至少没有自己买过,要抽也是偶尔同事朋友发的。
  
  作者:陳小柒_ 回复日期:2011-07-11 09:37:52  回复
  
    @卖帽的小行家 2011-07-11 09:22:12
      @五毒恶少 2011-07-11 09:19:14
        希望懂法的朋友给这些乱发照片与信息的法盲普一下法,谢谢。
      -----------------------------
      從法律上講,除非你的肖像用於商業用途,否則不構成肖像權侵犯。公佈的不是你的私人信息,而是工作信息,不構成侵犯隱私。相反還給你做了廣告,你要怎麼感謝人家呢?你才是法盲!
    -----------------------------
    我刚想给他普普法这位筒子乃已经先我一步鸟~~~
    哈哈哈哈
    LZ有点文化好不
    你也敢自称本科生,笑死我了
    一个什么破本科也敢出来叫嚣?
    尼玛我如果没记错那是二本吧?
    二本你也敢有脸说瞧不起专科?
    好啦现在有人给你普法,你看看清楚
    别再瞎叫唤,反正都没用
    最后说一句,傻逼啦~·
  -----------------------------------------------
  好吧 两个法盲,还是我来给你们上课吧,也给下面的人看看,以儆效尤。
  
  擅自在网上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中的隐私权;通过发短信、打匿名电话等方式向他人传递含色情和威胁性质信息的行为干涉他人的私人生活,侵犯了人身权中的宁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确实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对方精神痛苦的,加害人需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精神赔偿,赔偿金额视各地的具体规定而定,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人民币。
  
  
  请前面发图片的人自己删去,不要到时候赔钱吃官司。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