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欢案案,法律常识普及》.1.
作者: 陈旭 网名:屠龙有术
拼音缩写:tulongys
有朋友提起余欢案,这里龙哥发表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我们百度可以知道:
所谓的于欢案,又称“辱母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此案,逼债者涉嫌触犯“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
我们百度可知:
【侮辱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上述犯罪行为,没有一个罪行足以判处死刑。
请看非法拘禁罪,法律是这么规定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法规规定,你把别人非法拘禁搞死了,判处你10年徒刑。
咱们先不说法律规定合理不合理,但法律就是社会规则,不合理的法律,在没有废除之前,就得执行。
至于网络上很多人说的,或者说“歹徒随时会采取其他危及生命的行动”,百度可知,这属于事先防卫,假想防卫……
假设别人会对你采取犯罪行为,于是你就提前防卫,把别人杀了……这当然属于犯罪行为。
如果于欢假设别人会危及他和母亲生命,但别人并没有采取这种行动,你就把别人杀了……
这不就是杀人犯?虽然情有可原,但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合法啊。
连防卫过当的边,都得费很大的力气,才可能沾点边。
这口子一开,不是好事。
因为今天“于欢假设讨债人员要杀自己和母亲”,就把讨债人员杀了……
明天张三假设你要杀他,张三就把你杀了……
后天李四假设张三要杀他,李四就把张三杀了……
还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这样一来,社会就乱套了。
通往地狱的道路,是善良的愿望铺成的。
那么,有老百姓说了,于欢案情况特殊,我们开个口子,给于欢一个头特权……把于欢赦免了……
兄弟,这个特权一开,倒霉的肯定是老百姓。
老百姓使用这种特权一次,权贵阶层就可以使用一万次……
老百姓用这种合法特权保护正义的百姓一次,权贵阶层就可以用这种合法特权借口,欺负老百姓一万次。
得不偿失啊!
当然了,事实上,大家都是捣糨糊,可能高院接手之后,会轻判的概率非常大,这是照顾老百姓的情绪。
就跟私家车主撞死闯红灯的行人,私家车主没违法,都得给违法群众赔钱,是一个道理。
但这都不重要了,因为于欢逃不了牢狱之灾。
余欢案,法律没有判错,最后大家一顿说情,肯定就说没事了,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啥的,如果发生这种事,也是意料之中的,可以理解。
因为“不能以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告诉我的;“以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属于犯罪行为,应该按照所犯罪行予以判处徒刑,余欢故意杀人,法院没有判处死刑枪毙他,算余欢运气好。
等高院按照老百姓要求轻判之后(这种可能性很大),以后会有很多权贵利用这个案例欺负老百姓。
什么是法律精神?
那么有人说了,老百姓就该被歹徒非法欺负?
我们应该修改法律,提前规定“侮辱罪情节严重,公民杀死对方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以后,张欢,李欢,王欢杀死侮辱自己和母亲的歹徒,就是合法正当防卫行为,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兄弟们,这才是遵纪守法的精神。
在法律没有这么规定之前,叫嚷随便杀人合法的,在他们思想深处,其实都是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这样搞下去,社会只会越来越乱,最后的受害者,倒霉的还是老百姓自己。
建议大家都学点《法学原理》,不要用“想当然”来思考法律问题,以免自己今后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