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文学]我在上海的堕落与毁灭 (警示篇)

  这个项目是村集体出资(土地征用款)与政府拔款的,出资比例是6:4,村里出资这个钱,当时就向政府提出一个条件,承包方由村投票决定,当然这些所选择的承包方都是有正规资制的。我在这个过程中我所要做的就是帮承包方拿到村里的投票通过,至于今后承包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后续,我是不管的。在中国这个神奇的国度如果每个工序都是按照相关规定去做,那么就不可能出现那么多豆腐渣工程,如果生财之道都人人能想到,那么这个就不是道了,在经济管理学上有这么一个名词“有创意原则”,这是财务管理十二原则其中之一的,就是说你只有想出与众不同的的方法,才能获得额外的以益,生财之道也是如此。六年前,县级公路有一段经过村上,这段最后的承包方竟是一个地痞,我出生在这个国度,其实我也不愿意不屑这个国度,但出现太多夷以所思的事,最近网络术语“躲猫猫、俯卧撑、性奋死、、、、太多了,举不胜举。
  中国的腐败,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做不到的。中国做一个官前期所付出的代价与古代差不多的,甚至还有过之,古代有十年寒窗苦,而现在呢?不但要读书,还要金钱与人脉,有的甚至牺牲人格与身体,所以一旦做了管,有了权,他要加倍的收回曾经的付出,以博得物质与精神上的平衡,那么他的行为难免主就会产生极功近利,于是这出现了权钱、权色交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时下海流行的一个词集体腐败。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领域腐败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氛围的集体腐败。为什么在中国官员财产申报资度迟迟未实行,是可操作性的问题吗?不是,那是什么原因?因为大家都是天下的乌鸦一片黑,官官相护,都来抵制,然后美其名日:时机未到,国情不同。在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了,天天喊与国际接轨,其实最终接触的都是什么,大家都明白。
  就说法院吧,在刑事案件宣判前,有一个叫刑事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就是决定案件宣判结论的,委员会一般都是有院长、副院长、还有几个审判员,当然在这里面正副院长是主要的,其他人都陪衬,如果你的朋友或亲人遇到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其实对策就很简单了,判轻也会很轻的了,为什么?因为中国的法律漏洞太多了,这种漏洞可以轻而易举逃避或者减轻法律的惩罚。我就举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以上有期徒刑,但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律条款里解释了哪些情况下为情节较轻的,比如激于义愤、大义灭亲、防为过当等,这个好模糊,很难界定,何为激于义愤?何为防为过当?这些都需要人去裁定,其实说白了就是人制,而不是法制,我们国家不认同判例法,而是条文法,但欧美都认同判例法,其中原因是引人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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